中文名 |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 | 2017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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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政府第183号令 |
公布时间 | 2017年1月12日 |
2017年1月12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公布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一是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散装汽油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对散装汽油进行管控的手段有限。但是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散装汽油销售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对散装汽油进行管控的手段有限,不利于从源头上管控散装汽油。
二是将散装汽油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的需要。为严密防范利用散装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需求已十分迫切。目前,国家对散装汽油尚没有明确的界定,相关的管理规范更是缺乏。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工作,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制定《办法》势在必行。
二、《办法》对散装汽油进行了界定
散装汽油属于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只有取得行政许可的合法加油站点才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散装汽油的零售经营,同时,鉴于国家对散装汽油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办法》第二条规定,散装汽油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三、《办法》明确了各监管部门对散装汽油销售的监管职责
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四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均负有对散装汽油销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办法》第三条对上述四个部门在散装汽油销售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查处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办法》明确了购销散装汽油时应当实行实名登记
实名制是当今信息社会行之有效的社会管理措施,在各个行业的管理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是对散装汽油购销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于散装汽油购买人,《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加油站点,《办法》第五条规定,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五、《办法》规定了成品油销售企业和加油站点的安全责任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是向社会销售散装汽油的主体,是散装汽油流向社会的源头,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因此,《办法》第六条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依法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第九条规定,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参加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六、《办法》规定了销售散装汽油具体操作的要求
为确保灌装散装汽油的加油机必须处于加油站点从业人员监管和监控设备覆盖范围内,并防止因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引发爆炸事故,《办法》第十条规定,加油站点应当确定散装汽油销售专职安全员,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专门加油机的监控图像应当清晰,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0天,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
2017年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正式召开。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顺利通过及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加油站点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明确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的监督监管职责。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发许可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装汽油销售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本办法内容进行散装汽油的销售管理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将对违反办法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及行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第六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装汽油销售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依法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
第八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参加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散装汽油销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购买人或者经办人依法购买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应当每班次至少确定1名人员作为站点内散装汽油销售专职安全员,佩戴安全员标识,开展站内散装汽油销售安全巡视检查和组织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
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应当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加油站点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
第十二条 购买人或者经办人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并对预警信息开展核查。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在销售散装汽油时发现散装汽油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应当拒绝销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三)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四)专门加油机的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六)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
第十六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的,由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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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1 年 8月 1 日省人民政府第 7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8月 2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发布,自 201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 (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 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 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2011) 发布时间: 2014-06-12 15:51:29 省政府令第 115号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 (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以上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近日,
小编从县公安局获悉,
现在在隆安,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
需消费者出具本人身份证,
否则一律禁售。
具体要求如下
▼▼
为进一步加强隆安县散装汽油购销管控工作,县公安局在全县辖区内的各加油站网点安装了散装汽油管控系统。公安民警每个月不定期对全县各个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散装汽油实名制登记和散装汽油实名管控系统的使用情况,要求各加油站点建立散装汽油购销登记台账,并详细记录销售散装汽油的日期、购买人姓名及用途等,严格落实实名购买、实情登记、实时上传的“三实”制度,严禁随意购销散装汽油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铁桶盛装散装汽油。
隆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祝捷:今年年初开始,我们在9家中石化和3家民营加油站均安装了“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系统”,单位或个人在购买散装汽油的时候必须携带购买者本人身份证在系统上进行登记,而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要求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购买者本人的身份证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辖区派出所进行审核后由派出所开具证明进行购买。
此外,加油站工作人员还应观察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言行举止、体貌特征等情况,凡出现购买人不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证件、不留联系方式、讲不清正常用途、神色异常或突然中断购买行为等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10报警。
隆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 祝捷:民警温馨提醒,购买散装汽油时一是不允许在加油站内拨打手机和玩游戏;二是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铁桶盛装散装汽油;三是单位或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后对散装汽油的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这样一来,
也许会给大家带来一点点的不方便,
但是遵守规定是为了杜绝安全隐患
为了大家的安全
值!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五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三部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三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三十条。
2.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按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处以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