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目    的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意    义 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 类    型 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一、协议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或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的采购项目。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限额管理,其限额在具体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三、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后,下达采购计划给省政府采购中心,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对部门要求本系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的,可由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计划,经审查后由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属于省财政厅下达计划给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属于部门委托采购机构招标的,由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协议。

六、协议供货价格为最高限价的,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后必须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再次竞价的报价必须低于该款协议价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按价格最低者中标。报价相等的,定点供应商优先中标。其他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承诺和履行原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商品为原厂出产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有关条件。

七、协议供货价格为定价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提出调价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协议定点的品牌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同意,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省财政厅应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限额内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直接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货商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其采购计划应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统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采购办备案。

十一、省财政厅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政府采购中心、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如未能履行协议的,各采购单位可按《福建省省直单位采购人投诉制度暂行办法》进行投诉。

十二、本办法(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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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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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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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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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 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皖发[2006]8 号) 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 见》(财库[ 2006]47 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统称采购人) 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 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 务。 2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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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对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部分采购项目施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为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方式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小、金额不大,或虽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实行限额管理,不同项目的具体限额由市财政在下发具体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

三、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筛选后确定,下达采购计划给采购代理机构,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对市直部门及省属高校等要求对本系统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可按管理权限由市直部门或省属高校向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提出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的计划,经审查批复后由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属于市财政局下达计划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属于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由部门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

五、不论采购项目属于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与否,市直单位必须先将其采购计划纳入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由采购代理机构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货物价格为最高限价的,采购人按照采购计划,对属于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进行采购时,必须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三天,进行再次竞价。再次竞价的报价必须低于该款协议价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按价格最低者中标;若报价相等的,定点供应商优先中标。其他中标的供应商必须承诺和履行原定点供应商所承诺的商品为原厂出产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有关条件。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项目再次竞价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竞价结果送采购单位确认;如采购单位确认市场上有比再次竞价更低价格(必须低一定幅度,具体幅度在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通知中予以确定)的同样货物或服务,且售后服务有保障的,经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以上均视同政府采购。

七、若作为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价格定价基础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定点供应商必须及时报告负责组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价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批。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商品或货物出现停产、更新换代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经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同意,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或替代情况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限额内的定点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计划直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提出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货商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结算手续。

九、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允许单位在规定限额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一旦纳入协议定点采购,采购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必须采用协议定点方式进行采购。

十、虽然属于定点采购项目,但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定点方式采购,必须采用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或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应于每个季度终了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编报统计报表(报表另行下发)报送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十二、市财政局对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部门委托部分)对协议供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十三、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如未能履行协议的,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先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局采购办进行投诉。

十四、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处理,暂停或停止其协议定点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或禁止其在1至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五、各采购单位不得将超过协议定点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的货物,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进而采用协议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

十六、采购代理机构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组织执行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

十七、本办法《莆田市市级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出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省级的协议供货项目,由省财政厅确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再需要省级各部门(经下简称采购人)就此类项目和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省级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由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代理采购。该确认程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三条 省财政厅职责

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四)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省级的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省级的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协议供货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确定协议中标供应商;

(四)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书;

(五)监督协议供应商履行投标承诺;

(六)协调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要求;

(七)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八)对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包括市场价格的调查,采购人验收协助,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等;

第五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服务指南》,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六条 2006年度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及采购程序

2006年度省级暂定对以下12类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

计算机及打印机等外设,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维修,公务用车加油,汽车轮胎,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办公用纸,公务印刷,锅炉燃油,会议(三类会议)。

鉴于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不一,因此具体的采购程序有所区别,在统一印制的《服务指南》中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请采购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省财政厅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可以提请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协助处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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