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文 号 | 闽政办〔2014〕161号 | 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 2014年12月23日 | 施行时间 | 2015年1月23日 |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省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配置效益,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
(四)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依法接受并处理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
(五)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依法收集、存储和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七)负责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和记录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见附件)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予以发布。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由于地方交易市场软硬件设施无法满足评标要求或其他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也可以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包括:
(一)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中,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闽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
(四)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项目;
(五)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条 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人选择,中介服务单位选择等其他项目交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受省政府指定或相关部门的委托后,统一进场交易,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十一条 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现有规定的前提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流程管理模式,对《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流程进行归类整合,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现场组织、统一评审管理、统一过程监督,实现交易项目流程隔离、交易操作部门间分权制衡。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建立省级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高交易电子化水平,逐步实现无纸化交易,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开放连接通道,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收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五条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项目业主或者中介代理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申请资料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予以登记;
(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应与项目业主或者中介代理机构在国家或者省指定媒介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同步和内容一致;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所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项目交易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其中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的应经核准后进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专家抽取终端,依法提供抽取专家服务;
(五)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50日内,须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项目交易相关资料,国家、省对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省级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方便、高效为目标,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上述相关信息发布、资料提供,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应在平台内实现共享,减少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重复提交的负担。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中止交易:
(一)交易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二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对交易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中心管理办法、运行规则、服务规程等制度,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调查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场所等监督便利并积极配合其调查处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档案,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的,查处结果应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信用档案,并在其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编号 |
项目名称 |
监督部门 |
备注 |
A |
工程建设项目 |
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中,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闽单位实施的项目 |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
具体 项目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
省经信委 |
|
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
省住建厅 |
||
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
|||
其它构筑物工程 |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
土石方工程 |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
钢结构工程 |
|||
消防设施工程 |
|||
电梯安装工程 |
|||
暖通工程 |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
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
建筑幕墙工程 |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
其它房建工程 |
|||
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省住建厅 |
|
具体 项目 |
城市道路工程 |
||
城市桥梁工程 |
|||
城市隧道工程 |
|||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
|||
公共广场工程 |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
城市热力工程 |
|||
城市燃气工程 |
|||
城市排水工程 |
|||
城市供水工程 |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
|||
城市环卫工程 |
|||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
|||
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
城市及道路智能化工程 |
|||
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工程 |
|||
住宅小区场外工程 |
|||
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 |
|||
其它市政工程 |
|||
A03 |
交通工程 |
||
具体 项目 |
铁路工程 |
省铁办 |
|
高速公路工程 |
省交通运输厅 |
||
普通公路工程 |
|||
港口、航道等水运工程 |
|||
A04 |
水利工程 |
||
具体 项目 |
挡水工程 |
省水利厅 |
|
泄洪工程 |
|||
引水工程 |
|||
发电厂工程 |
|||
中型泵站、水闸等工程 |
|||
具体 项目 |
升压变电站工程 |
省水利厅 |
|
航运过坝工程 |
|||
鱼道工程 |
|||
水利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码头) |
|||
渠(管)道工程(堤防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 |
|||
其它水利工程 |
|||
A05 |
民用航空工程 |
民航局 |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规定执行 |
民航专业工程 |
|||
非民航专业工程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 |
||
A06 |
信息系统工程 |
省经信委 |
|
B |
政府采购 |
省财政厅 |
按照当年福建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 |
|||
C |
矿业权交易 |
省国土厅 |
属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范围 |
具体 项目 |
探矿权有偿出让 |
||
采矿权有偿出让 |
说明:
一、A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及设备安装,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要求统一进场以招投标方式交易。
二、使用集体资金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参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4〕161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5]6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 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 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 制,为市场主体、 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 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 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 信的运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省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配置效益,规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编制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省直有关部门组成。
第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操作规程等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活动;
(四)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依法接受并处理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询问、质疑;
(五)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六)依法收集、存储和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七)负责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和记录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见附件)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予以发布。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由于地方交易市场软硬件设施无法满足评标要求或其他原因,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也可以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包括:
(一)国有投资和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中,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依法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闽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
(四)省级探矿权、采矿权等出让项目;
(五)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条 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人选择,中介服务单位选择等其他项目交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受省政府指定或相关部门的委托后,统一进场交易,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现有规定的前提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流程管理模式,对《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流程进行归类整合,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现场组织、统一评审管理、统一过程监督,实现交易项目流程隔离、交易操作部门间分权制衡。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建立省级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高交易电子化水平,逐步实现无纸化交易,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省级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开放连接通道,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相关收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五条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项目业主或者中介代理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文件等申请资料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对符合进场交易规定的,予以登记;
(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告、公示,应与项目业主或者中介代理机构在国家或者省指定媒介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同步和内容一致;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项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所需交易场所,提供交易服务;
(四)项目交易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其中需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的应经核准后进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专家抽取终端,依法提供抽取专家服务;
(五)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在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50日内,须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项目交易相关资料,国家、省对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省级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方便、高效为目标,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上述相关信息发布、资料提供,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应在平台内实现共享,减少项目业主或中介代理机构重复提交的负担。
第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中止交易:
(一)交易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发现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
(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二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对交易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中心管理办法、运行规则、服务规程等制度,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调查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责令当事人依法暂停交易活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场所等监督便利并积极配合其调查处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档案,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情形,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的,查处结果应抄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主体信用档案,并在其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节约公共开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怀化工业园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入场交易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督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资格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系统,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九)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各专业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以依法申请对交易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则,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怀化专家。充实专家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设立专家库。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为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承担国家指定交易项目,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事项的进场交易服务和集中采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进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负责现场评标专家的抽取。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采购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合法性复核,核验进场交易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六、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平台,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各方监督,见证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建立入场各交易主体的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
七、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统计分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
八、完成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