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部署和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战略任务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的目标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农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较多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派出所、综治、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要运用好乡镇(街道)成立综治办、村设立综治协管员的有利条件,推动乡镇专(兼)职防火员配备工作,努力构筑以综治办和派出所为依托、村委会为载体、治安巡逻队伍为纽带、综治协管员为骨干、家庭为单元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有条件的村要逐步配备村专职防火员,其他村、自然村配备兼职防火员,不断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消除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空白点。2010年,实现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
(二)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标准》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村镇总体规划调整、村容村貌治理、农村扶贫以及水利建设和农电工程建设改造等工作,将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农业信息化等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2010年前,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100%。要按照科学、规范、合理、合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和自然条件,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各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同时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强消火栓建设,严格按规划落实同步建设,力争逐年减少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市政消火栓欠账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地方专职、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重点镇(中心镇)以及人口超过5万、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专职消防队,其它乡镇、村要因地制宜地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依法建设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政企联建消防队、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或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行“一村一队一车一泵”,逐步规范队伍的“建、管、训、用”。成立村民联户联防组织,建立执勤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力争用5年时间,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体,集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按照“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要求,制定村民防火安全公约。抓住季节特点和重大节日等时机,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发动新闻、农业、林业、教育、文化、旅游、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文化工作站以及各种消防宣传资料,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采用编制教材、读本等方式,切实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家庭学习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提高农民群众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并在村内人员主要流动地段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在驻村企业和火灾荷载大的区域(地段、部位)制作防火警示标志。
(五)大力整治农村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动村民委员会防火、灭火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的作用,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做好火灾隐患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备耕和收获季节,要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分清轻重缓急,实施重点检查,切实加大对农村草垛、麦场、育种、养殖、种植场所、木屋毗连区、企业以及林内林缘边工矿企业、临时作业点、电力线路走廊等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努力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作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一是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和平安建设。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三是指导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把村镇消防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四是定期检查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考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五是组织协调农村火灾事故扑救工作。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绩效考评内容,将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验收;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确保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消防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培训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结合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主动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农村消防规划协调工作,把消防规划纳入村镇规划,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等时节的防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生产特点,做好森林用火安全和防火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内容,通过学生带动农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
(三)乡(镇)政府职责。一是成立乡镇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消防组织和设施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三是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定期讨论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确保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进行。四是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专(兼)职、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逐步配齐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开展训练,及时处置火灾事故。五是定期检查指导各村组、各单位的消防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所辖村(自然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积极组织、协调火灾事故扑救工作。六是与各村委会,辖区企业、学校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基层公安派出所职责。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其他公安工作一并部署。二是协助乡镇、村、组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三是督促辖区单位、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掌握乡镇、村居委会、各企业消防组织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四是定期检查指导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依法督促整改。五是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六是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处理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职责。一是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联络员、义务消防队员职责,建立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保养、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奖惩和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制度。二是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户,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家庭”评选。三是建立消防宣传阵地,有条件的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律法规;春播、夏收、秋收等农事林事用火高峰期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应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四是搞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适时组织进行灭火技能和逃生自救训练,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活动,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及时扑救火灾。
(六)驻村单位职责。接受村委会、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做好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内部消防管理机构、人员,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和实施灭火疏散逃生演练;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积极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要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农村火灾防控体系。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一名副职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纳入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任期工作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作为“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的内容,把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工作指标和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指标实施同制定、同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农村消防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切实形成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个体业主、村民代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三)以点带面,推动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活动,并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推动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措施。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农村消防工作目标,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标准由低到高,内容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和发展。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将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统筹保障。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公益基金,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消防公益事业,用于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消防装备建设和防火宣传。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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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7日)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持续推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加强领导,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的消防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消防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相关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把公共消防安全作为衡量地方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考评,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行政责任监察,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消防、解难题、保安全、促发展的作用。要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将消防业务经费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纳入预算给予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消防业务经费预算,逐步加大投入,确保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十一五”消防规划的有效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制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强化运作,务求实效,推动我省消防工作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的提升。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大投入,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深化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欠账的地方,要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建设,尽快还清旧账。今年,城市消火栓欠账要减少80%,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欠账要减少70%,各类消防站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50%,普通消防中队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80%。在新建城区、开发区、工业区以及旧城改造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确保不欠新账。要加强对已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可用。要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发展步伐,建立和完善适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建队体制、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地方政府消防力量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民间消防组织和消防保安队伍为基础的消防力量体系。2007年,各地合同制消防队伍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及招收消防文职人员等项工作都要有新的进展。
三、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
城市社区和农村是我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把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福建”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档案建设等工作。要注重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依靠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和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社区治安志愿者等资源做好社区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加强农村消防组织、消防规划、基础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建设,逐步规范农村消防管理。要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规划、人居环境治理,加强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创建活动,年内评选一批省级“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和“消防安全模范社区”。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最大限度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在去年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从4月1日(省公安厅已作部署)至8月31日,分排查、核查和验收三个阶段,重点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三合一”建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以及大跨度钢结构通用厂(库)房、功能复杂的多产权建筑、人员密集棚户区、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等单位和场所。各地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通过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查处、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隐患整改责任等机制,做到火灾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早整改,坚决将火灾隐患真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要重视做好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落实整治工作职责,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对存在“老大难”火灾隐患的,继续实施政府挂牌督办。要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权加大执法力度,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责令停业的要责令停业,该传唤的要传唤,该拘留的要拘留,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大力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在城乡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常识。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各级科技、司法、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少工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三下乡”、就业培训教育工作内容。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的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 2100433B
消防工作服又称消防服、防护服、消防防护服、消防战斗服等。
消防工作服是保护活跃在消防第一线的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的重要装备品之一,它不仅是火灾救助现场不可或缺的必备品,也是保护消防队员身体免受伤害的防火用具。因此,适应火灾现场救助活动的消防工作服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