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印发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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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闽政〔2014〕46号 | 印发时间 | 2014年9月6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抓源头、抓水厂、抓管道,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实现从源头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8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快实施自来水厂工艺技改、供水管网改造,每年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000公里,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提高饮用水水质,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到2020年,饮用水水源达标率、水质合格率进一步提高,全省市、县(区)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下降至17%。(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
二、工作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改造计划。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的部署和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进一步实施“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同时,着手编制“十三五”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划、给水专项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规划等,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对照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抓紧编制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改造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到2018年,全面清理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和网箱养殖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力争全面迁出,完成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截污及垃圾治理、水土保持、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工作;全面开展小流域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重点加强流域两岸工业企业排污监管,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各市、县(区)应建设应急和备用水源,划定水源保护区,加强应急和备用水源的保护。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工矿企业和水电站,避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和取水条件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
(三)提高安全预警监测水平。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水源突发污染风险分析、水源保障和城市供水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供水应急能力建设计划。2014年9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完成水源污染和隐患情况调查,督促项目业主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等部门建成水环境监测共享平台。2018年底前,各市、县(区)政府应全面建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全省城市供水信息监测监管体系,实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监控,规模5万吨/日以上水厂实现安防电子监控。(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国土厅、海洋渔业厅、住建厅)
(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制定从水源、水厂、输配水管线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环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同级住建(供水)主管部门通报。当地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环保、经信、水利、住建(供水)、卫生、公安、电力和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应急处置协调小组,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理、水源应急调度、水厂应急处理、供水应急输送、应急物资调拨调度、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水源污染事故对供水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采取供水应急处理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污染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公安厅、电力公司)
(五)推动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立既能实现政府有效管控、又能激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城市供水投融资机制。通过培育,做大做强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国有水务企业。到2020年,全省城市供水规模150万吨/日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集团企业达到3~5家,今后逐步将全省城市供水企业整合到10家左右。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大中型城市供水企业打破行政区划,通过兼并重组、收购、股权合作等模式整合现有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企业,实现综合性、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技术管控综合实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六)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在确保管网运行和水量水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相邻区域可探索跨行政区划联网供水,提高供水应急调度保障能力。利用中心城区城市供水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优势,推动供水管网向周边乡镇和农村延伸,提高乡村集中供水普及率,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水利厅)
(七)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改造不能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和水质安全保障性差的落后净水工艺。自来水厂改造项目应根据原水情况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大力推广应用膜处理、臭氧活性炭深度处理等先进技术,提高供水企业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要在住宅小区、学校等终端推广集中膜处理技术,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质。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落后管材以及漏损严重的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管网改造项目要采用优质的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方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
(八)转变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模式。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饮用水末端安全。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合一”模式的试点,即实行开发商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交由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维护的模式,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现有二次供水设施要逐步改造,各市、县(区)政府要在2014年底前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争取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改造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所增加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九)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在加快建设水源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同时,要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营造爱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大力开展非传统水源利用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海水淡化、雨水利用等工作力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省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的厦门、泉州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东山等地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要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8年,泉州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福州、漳州、晋江、石狮、东山等城市要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县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经信委)
(十)强化供水企业管理和服务。城市供水企业要切实保障供水安全,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转变服务态度,强化办事公开,建立供水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时限,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到2020年,要逐步建立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计量管理、管网管理、用水管理等措施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要提高水质检测能力,福州、厦门、泉州市的供水企业检测能力应达到106项指标,其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2014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区)要分别争取达到106项、42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能力在10万吨/日以上的城市应在2020年底前达到42项以上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建立水质公告制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从2015年起开始实行,各县(区)从2020年起全面实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控机制。自来水水价应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按净资产利润率不低于8%调整到位,并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发展和抵御风险的因素。完善水价调整机制,水价调整周期一般为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认定的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或在调价周期内财政、物价、住建等部门确认供水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低于合理水平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特许经营项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调整从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起执行。要全面落实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住建厅、财政厅)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同时,2015年到2018年,省级财政统筹资金,重点加大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县老旧和落后管材更新改造的扶持。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动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的城乡统筹项目,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受益的农村饮水不安全的人口补助标准拨付资金。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将配套供水管网纳入道路项目总投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绿化、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以及政府政策性减免水费的,应当装表计量或按相关标准测算水量,当地政府应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对跨区域的省内城市供水集团企业在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允许供水企业将自来水水费的收费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用于配套的净水厂及供水管网的建设,净水厂、供水管网等固定资产可用于抵押担保。鼓励供水企业发债融资,并积极对接项目收益票据、永续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贷款和发债信用不足的,各地政府应采取增信措施或给予贴息贷款、融资费用补贴等支持。促进供水企业与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自来水水费收益权信托或理财产品创新,提升融资能力。(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落实用地、税收优惠政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用地,当地政府应以净地划拨的方式交付供水企业使用。供水企业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四)完善政策法规。加快立法步伐,力争2014年完成《福建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省住建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规制和补贴办法,并制定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法制办、住建厅、财政厅、物价局)
(五)落实责任和督查。市、县(区)政府是城市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合理确定水价,建立财政补偿的保障机制,确保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城市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国资、水利等部门负责对其管辖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合力解决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卫计委、物价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2014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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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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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0年第 33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闽政〔 2010〕2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 院《通知》)各项规定,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 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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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23年4月1日起,城市供水全面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供水全流程保障体系和基本健全的城市供水应急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通知》从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健全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推进供水设施改造方面,提出升级改造水厂工艺、加强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进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统筹管理;在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方面,提出加强供水水质检测、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在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方面,提出推进供水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供水信息公开等要求。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总体要求 推进供水设施改造 各地要组织城市供水企业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开展水厂净水工艺和出水水质达标能力复核。需要改造的,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有序实施升级改造。要重点关注感官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新增指标、限值加严指标以及水源水质潜在风险指标,当水源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存在臭和味等不在水源水质标准内但会影响供水达标的物质时,应协调相关部门调整水源或根据需要增加预处理或深度处理工艺。 提高供水检测与应急能力 优化提升城市供水服务 健全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督促供水企业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保障供水管网建设、改造、运行维护资金。要加大对水厂运行、水质检测、管网运维、企业运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协一贯重视、关心我省城市供水安全工作。6月2日,省政协学习委员会主任徐毅英、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孙艳丽率部分学习委委员20余人赴无锡冒雨考察调研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省政协学习委委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如亚,以及厅城建处、省太湖办督查应急处、无锡市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考察组一行先后察看了南泉水源厂和中桥水厂的水源取水口、预处理工艺和膜处理车间、水质检测中心和供水调度中心,并询问了解原水藻情、工艺处理、水质检测和供水调度等有关情况。委员们看得认真,问得仔细,加深了对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直观认识和切身感受。
考察组还听取省、市供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座谈交流,围绕水源保护和监测预警、应急备用水源建设、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水厂安防保障及供水宣传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各位委员对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认为全省上下积极作为,措施有力有效,为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做了大量努力和付出,同时委员们针对供水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将围绕供水安全工作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
宋如亚对委员们大力关心和支持全省供水安全工作表示感谢,同时对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将认真研究,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全省供水安全保障水平迈上新台阶。他也希望省政协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全省供水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