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2014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文〔2014〕54号印发《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基本原则;加快规划的编制和研究;规范建设管理;切实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监管;健全完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和资源共享7部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印发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闽政文〔2014〕54号 印发时间 2014年2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的需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实施的原则。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相结合、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统一,有序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

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城市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相适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利用。

要坚持公共优先、综合开发的原则。把公共利益放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首位,服务民生、平战结合、综合利用,实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环保优质、安全第一的原则。树立安全施工、安全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确保城市地下工程质量和安全。

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加强政府规划调控、加大政府对公共空间投入开发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各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二、加快规划的编制和研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公用设施、市政(含管网)、交通、防灾、排涝、人防、商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市政工程等地下空间设施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城市发展需要适时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对地下公共服务、交通、市政(含管网)、已发现文物、仓储设施、人防工程和城市防灾作出规划,制订近期、中期和长期实施计划。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区域内,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相关内容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制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导则,明确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各地在谋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前,要开展城市地质环境评价和地下空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普查,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各地可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轨道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引导和鼓励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部门管理的指导原则,节约集约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生命线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优化城市环境。

三、规范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线、物资仓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单独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施工许可等手续,其中人防工程建设由人防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出入口设置以及人民防空和与相邻建筑连通要求等内容。积极推动地下空间集中、成片开发。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医院病房等项目。地下空间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用地红线内的地下连通工程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验线管理和正负标高等环节的规划核实。

四、切实做好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监管

地下空间工程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经图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地下空间工程质量和安全。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确保周边既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地下管线)安全正常使用,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施工的相关规定,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城市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完好保存维修档案,并接受建设、人防、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地下空间工程应按照消防规范标准综合考虑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气、防排烟和灭火救援等需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排水防涝规划做好防洪排涝等工作。

五、健全完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划拨或出让。人防工程等公益性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相同方式一并取得,土地用途按照项目性质确定。单独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对集中开发的区域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依法单独划拨或出让,也可依法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其中,属于平战结合的,应同时注明其平时用途和“战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令使用”;属于人防专用设施范围的,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应依法负责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战时功能的发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独修建的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地下建(构)筑物,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中应注明“地下建(构)筑物”。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城市地下交通、地下市政设施(含管网)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地下工程和主要用于防空防灾的地下工程,应当以政府投资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业设施、物资仓储设施等主要用于满足民生需要的地下工程,应当在政府指导下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其投资、建设、经营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研究制订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地下商业街、大型地下综合体和其他地下工程的政策措施,在土地出让金、建设使用相关税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七、强化科技支撑和资源共享

要积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培养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人才,并积极引进国内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门人才。梳理现有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加快制订、修订和完善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各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工法,提高地下工程防水的可靠性与耐久性。大力推广地下工程盾构法、顶管法、逆作法等施工新技术,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要加快构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建设、国土资源、人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运营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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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常见问题

  • 关于 中南大学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我就是中南大学这个专业的,我们班男女比例2比1,女生还是比较多的,中南这个专业在全国是最早开设的,应该是最好的。考研可以考土木

  •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C【答案解析】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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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主要学习力学,结构土木方面课程,研究生看导师干啥就干啥,如采矿。本科毕业多进中铁,研究生进设计单位,有特殊门路者除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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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 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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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绿色生态建筑对策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绿色生态建筑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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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建筑是当代和未来城市和建筑发展的主导思想。地下空间开发作为现代城市总体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应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独特优势和巨大潜力 ,同时其自身也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 ,因而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建筑思想为指导 ,采取相应的绿色生态建筑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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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2007〕90号

【发布日期】2007-11-14

【生效日期】2007-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7〕9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输送和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电网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电网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电力输送、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电力工业的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广东省电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迅猛,土地等资源日益紧张,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难、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落实难、电网项目前期工作滞后等问题日益凸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电网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重电源建设、轻电网建设,重配电网建设、轻输电网建设”的思想,把加强电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努力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广东省电网建设。

二、切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二)合理确定电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区域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规定执行,并在该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基础上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尚未制订补偿标准的,按照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予以补偿;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属于拆迁城镇房屋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执行。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保障当地群众和电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当地群众支持电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含过境线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当地政府要落实责任,加大对11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力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的外部环境负责。电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以及无理阻挠干扰电网建设施工的现象,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电网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相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相关的税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四)加强对电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管理。电网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款项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款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五)高度重视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是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切实做到电网用地及早规划、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同时,要坚持电源建设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做到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协调发展。

(六)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纳入规划的电网项目给予大力支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由双方协商解决。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和现有规划安排,依法及时对有关规划进行合理调整和修改,确保电力建设需要。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七)及早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及早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同时,要及早将项目规划提供给有关部门,争取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将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企业对重点电网工程要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其他电网项目要在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对于纳入省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要按照省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安排,同步开展送出工程选址、选线和预控等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开展接入系统工作。

(八)加快电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列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要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简化电网建设项目专项审批手续,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审批意见,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城乡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规划审查工作效率,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确认意见,所批复站址应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站址、线路路径要注意避让一级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敏感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对于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电网企业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手续。环保、水利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简化程序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批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

五、加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

(九)充分发挥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作用。电网企业是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的主体作用,是切实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重要前提。各电网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协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同步推进,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要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电网建设过程中群众所提的合法合理要求要予以满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要认真做过细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良好局面。要积极对电网建设项目开展优化设计,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优化电网电压等级,在提高安全可靠性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节能型、紧凑型、同杆多回线路技术,优化变电站建设模式,尽量减少占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实现节能降耗。

(十)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加快电网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保护区其他项目用地管理,避免新建项目影响或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桥梁等设施时,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设计方案审批等工作。

(十一)建立加快电网建设的激励机制。要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该地区的省网供电指标;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不好,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适当减少该地区配电网投资额度和省网供电指标,延缓该地区的配电网工程建设与改造进度;因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滞后,导致电厂“窝电”的地区,暂不安排电源项目建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下发。

六、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建设宣传工作

(十二)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政企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侦办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重点案件。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电力系统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组建必要的巡防队伍,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确保电力安全、稳定输送。

(十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消除群众不必要的担忧,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电网建设、人人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0号

【生效日期】2007-10-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07〕3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研发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实施同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一批重点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制发布《福建省重点工业产品与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把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步伐,建立示范区标准创新奖励制度,争取示范区内重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TC、SC和WG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取得突破,承担若干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批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相关联重点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加快农业标准化发展步伐。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按标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位与质量。

(八)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选择旅游、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建设,设立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建立涵盖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岸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重点跟踪、收集、研究台湾标准,健全台湾标准数据库及检索系统。

(十)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重点收集美国、日本、欧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我省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用于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及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并纳入“金质工程”加快建设。

(三)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评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我省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信息产业、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标准化工程师资格制度。培养一批标准化人才,建立我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实行标准化学术带头人制度,重视引进和培养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探索标准化在校教育,设置标准化课程,条件具备的,可设立标准化专业。要培育标准化中介服务组织,发挥标准化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基层技术人员的标准化知识培训。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应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适时表彰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先进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世界标准日”、“科普日”、“科技周”等重大宣传活动,组织以标准化为主题的宣传推广,在全社会营造“学标准、讲标准、用标准”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闽政[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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