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应根据“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市场所在地的科技、经济、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进入技术市场活动的双方单位或个人,均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贸易,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省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出让、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

第六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能耗、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第七条 向技术市场提供技术商品和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进入市场的技术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技术市场贸易的技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技术市场可分为常设技术市场和流动技术市场。常设技术市场应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科委审批,并报省科委备案,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非常设技术市场,按行政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市、县科委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合同管理机关。技术合同管理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的分工,共同做好技术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进入技术市场进行技术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书。合同书的规范和格式应以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实行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对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及统计工作由各级科委和由省科委委托的机构负责。

上述登记办法由省科委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机关的职责为:

(一)核定技术合同的类别;

(二)对技术贸易情况进行统计;

(三)为同级人民政府提供技术市场发展的宏观决策意见。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在登记生效后,如有变更、解除等情况,应向原认定、登记的机构申报备案。

第四章 技术贸易的财务和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的价格或者报酬数额以及价款或酬金是否需要一次付清或者分期支付,或可否用其他办法支付等,均由贸易双方单位或个人自行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支付的技术贸易价款或报酬,可在技术开发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报酬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技术贸易价款或者报酬,可在事业费包干节余或者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节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可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商品中介机构,应当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科委批准,实行企业管理的,经批准后,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技术商品中介机构在促成技术贸易双方成交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中介费,其标准由贸易双方协商议定。

对充当项目代理、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参与技术开发或者提供更高层次服务的中介方,可从中介服务费中提取10%的酬金,奖励给有贡献人员,此项酬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八条 进行技术贸易的单位可从技术贸易纯收入中提取20%的奖励费用;向海岛、贫困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技术贸易的,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5%作为奖励费用,此项奖励费用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技术贸易收入应与非技术性收入分别记帐。各单位留用的技术贸易纯收入,列预算外资金,以五比三比二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贸易收入,可按国家税法规定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个人在技术市场贸易中所取得收入,或在业余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五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

第二十二条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成协议书后,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协议书履行。

第二十三条 前条争议,如双方当事人不愿自行协商或调解时,一方或者双方可依据技术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向法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为终局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如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如没有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争议仲裁条款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有损害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技术的;

(二)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三)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五)无照经营或以技术贸易为名超越其核定的经营范围的;

(六)倒卖技术合同或订立假合同的;

(七)骗取科技贷款或经费,用于非法经营的;

(八)截留技术市场利润,偷税漏税,滥发奖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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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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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 2011〕8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 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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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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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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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安排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1-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闽政[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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