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环保气象

闽政办247号

福建省政府

2011-12-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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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

(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进展,现将2009年制定的《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闽江、九龙江、敖江、汀江、晋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重点流域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水质指标:以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为依据。考核断面包括省环保厅确定的重点流域省控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支流监测断面。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省环保厅核查的减排结果为依据。

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以省、设区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和省提出的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当年辖区未完成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20分)

(1)交界断面水质(含入海河口)(设区市为10分,县、市、区为20分):辖区内省控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干(支)流省控断面水质(只考核设区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为5分,其他流域为10分):设区市辖区内省控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3)支流断面水质(5分,只考核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设区市):辖区内规定的支流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0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饮用水源(10分)

(1)设区城市水源水质(只考核设区市,其中厦门市10分,其他设区市5分):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县级水源水质(除厦门外其他设区市为5分,县、市、区为10分):辖区内县(市、区)城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cod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4.氨氮减排完成情况(5分):按计划完成辖区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扣分;未完成年度氨氮减排指标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重点项目完成情况(20分):列入省、设区市流域整治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省确定的重点行业整治任务,按期完成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5%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6. 饮用水源保护(6分):按计划完成(省、设区市财政资金补助)饮用水源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的,每个项目扣2分;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的,每个扣2分,发生影响水源安全事故的,每起扣2分(所在设区市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养殖业污染整治(敖江流域5分,其他流域10分)

(1)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管理情况(敖江流域2.5分,其他流域5分):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畜禽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3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5分)。辖区禁建区内有新建养殖场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3分):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存在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等问题的,每家扣1分(敖江流域每家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水产养殖整治情况(敖江流域1分,其他流域2分):重点流域干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仍存在投饵、施肥类网箱养殖以及网箱养殖布局不符合规划问题的,每处扣1分(敖江流域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8.城乡生活污染治理(8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3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5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2分,最高扣0.5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

9.工业污染防治(敖江流域15分,其他流域10分)

(1)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敖江流域3分,其他流域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的集中堆置场建设及综合利用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敖江流域最高扣1.5分);未按期完成企业污水深度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任务的、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或被环保部通报的园区或企业,每起扣1分(敖江流域扣0.5分),直至扣完5分(敖江流域为1.5分)。

(2)石材加工污染治理(敖江流域12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石材加工污染整治任务的,不扣分。发现辖区内石材加工集中区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按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每个扣3分,最高扣6分;石材加工集中区未实现零排放或未实现废渣综合利用的,每个扣1.5分,最高扣3分。

10.生态环境保护(6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1.5分):按期关闭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采矿(石)和非法采砂点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非法采砂点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1.5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及河流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违规砍伐阔叶林的,扣1分;在湿地保护区违规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扣0.5分。

(3)保障生态用水(3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维护运转正常、并服从生态用水调度,落实库区保洁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在线监控装置运转不正常的,每家扣0.5分,最高扣1分;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或无故不与政府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0.5分。辖区内水电站库区保洁责任不落实的,每家扣0.25分,最高扣1分。

11.其他:未按时上报流域整治考核自查、核查报告的,扣2分。

五、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流域整治目标和任务实施情况的自查,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政府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县(市、区)的核查,并形成本级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和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直牵头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设区市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其中,省农业厅牵头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对水产养殖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经贸委牵头对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予以考核,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对矿山整治情况予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予以考核,省水利厅牵头对水电站库区保洁情况予以考核,省林业厅牵头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及湿地保护情况予以考核,其余考核事项,由省环保厅负责牵头考核。 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监察厅汇总后,于6月中旬前上报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有关设区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省直有关部门适当扣减该地区省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三)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二)本办法由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备案。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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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法规颁布文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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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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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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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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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4〕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2013年1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促进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监局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自评情况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有关单位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监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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