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发布单位 81301
发布日期 1998-09-25 生效日期 1998-09-25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的决议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决定予以批准。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依法治省决议的方案

(1998年9月25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忠于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2、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二、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

3、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

4、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重点查办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案件。

5、依法严格按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在初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各个环节都要重证据,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果。

6、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分析研究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有针对性地对发案多的单位和系统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参与对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7、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以及重大盗窃等犯罪。

8、认真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及时依法批准逮捕。

9、认真审查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注重证据的合法、确实、充分,既要审查有罪证据,也要审查无罪证据,对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依法以予追诉。通过出席支持公诉,运用事实和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治犯罪。同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0、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四、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1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羁押、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2、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超期限审理和超期羁押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13、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依法纠正不按法律规定交付执行和违法适用减刑、假释,违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特别是对明显不公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5、把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相结合,从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中,发现和查处司法人员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渎职犯罪。

16、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办案行为,实行侦查、批捕、起诉、申诉复查分开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制度。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17、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为,排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干涉。

18、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健全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审批检查机关依照管辖范围侦查的不起诉案件,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的复查工作。

19、依法受理群众的举报、控告,保障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检举权利。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诬告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认真受理群众申诉,及时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查,对不当申诉要做好息诉工作,对错案要依法纠正,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给予刑事赔偿。

21、侦查案件中应严格依法使用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应依法提请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未批准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2、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其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提供便利条件。

六、坚持依法治检,加强队伍建设

23、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为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的计划和办法,全面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

24、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积极推进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检察官录用制度,严格把好进人关;依法任用检察人员,实行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调整和精简内部机构,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岗位轮换制度,注意培养青年干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运用制度、纪律、法律等多种手段建设和管理队伍,对不适应做检察工作的干警,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不适合做检察工作或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5、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在行使检察权中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问题。检查干警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一经发现,先停止工作,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于领导严重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撤职处分。抓住典型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干警。

26、执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检察人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暂行条例和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依法治省任务

27、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项检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的部署,坚决执行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要充分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担负的重要职责。省检察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检查、指导。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和本方案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报告实施的情况。

28、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请示报告制度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以及意见、建议、批评,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29、定期向人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检察员,聘请执法执纪监督员,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30、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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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9-25

【生效日期】199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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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3 页 人民检察院技侦大楼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2 年 6 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加强管理和监督, 促进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 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 专门用于侦查、 审讯、指挥等因安 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 专门设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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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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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 2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 2011〕70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 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 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第 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 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部门厅(局、委、办)务会议必须建立学法制度。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举办 2 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公务 员培训班,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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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2015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了44项具体任务。《纲要》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纲要》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今年初,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提出了73项具体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如期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据《纲要》和《省方案》,结合淮北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我市各级政府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实施方案》共分三大板块,九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明确了基本目标、评价指标、具体任务以及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导语部分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依据、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构成第二板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进行安排部署。第一部分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晰政府权责、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社会管理四个方面,着力推进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共列出24项任务和措施。第二部分从健全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两个方面,着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共列出10项任务和措施。第三部分从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两个方面,着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共列出9项任务和措施。第四部分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保障五个方面,着力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共列出16项任务和措施。第五部分从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实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七个方面,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共列出22项任务和措施。第六部分从健全纠纷化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仲裁作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四个方面,着力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共列出16项任务和措施。第七部分从坚持重视法治的用人导向、全面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推行法治能力考察测试制度三个方面,着力加强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共列出7项任务和措施。

第八部分和第九部分构成第三板块。第八部分要求从组织领导、推进机制、队伍建设、环境营造四个方面健全组织保障工作机制。第九部分要求从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形成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化两个方面落实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政策解读:《黔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12月5日,《黔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已正式印发出台。《方案》是我州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和路线图、施工图,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

《方案》共计44项具体任务和109项具体措施,先后向全州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单位征求意见2次,开展专题会议1次,10月13日经州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11月3日经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会议次讨论并原则性通过。

《方案》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主线,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为脉络,总体架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明确《方案》以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为遵循,确立了到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第二部分为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是《方案》的主体部分。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衡量标准,《方案》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7个方面分解细化了具体措施,并实现了可操作、可检验。第三部分是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着重从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和落实要求。

《方案》还要求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都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

2017-12-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积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规健全、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住房城乡建设法治政府部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群众需要为中心,坚持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积极探索住房城乡建设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安排,尚未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领域和地方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完善。协助有关部门在国家确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实施和完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的负面清单制度。

3.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根据房地产市场分化的实际,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坚持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作用相促进,使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居住需求相适应。建立全国房地产库存和交易监测平台,形成常态化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实施住宅用地分类供应管理,完善和落实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4.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现售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按照放管结合、统筹协调原则,转变政府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方式,构建层级清晰、简明适用、配套衔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快强制性标准制定,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限定推荐性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过渡。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切实增强标准有效供给。稳步提升标准水平,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清理并整合现行强制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增强我国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指标体系、技术口径等的一致性。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7.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法水平。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9.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国务院做好国务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5.推进公职律师试点。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的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继续实施好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房地产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城市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五)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受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过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将建设活动主体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2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监督等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作用,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加大行政复议培训力度,提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议工作能力。

23.提高行政应诉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应诉答辩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24.规范信访程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措施,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着力规范信访秩序,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25.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6.完善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推动新提任干部到信访、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等工作岗位锻炼。

27.加强法治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坚持领导干部带头遵法学法,带头讲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两次法治专题讲座。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警示教育等,推进学法形式创新。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28.落实“七五”普法规划。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学习宣传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学习宣传环境保护、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内法规,深入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继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三、工作步骤安排

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从2016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6年下半年。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纲要》、本级党委政府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要制定年度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对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纲要》、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适时组织各地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将根据情况给予约谈、要求整改和通报批评。

(三)检查总结阶段

2019年下半年。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纲要》和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总结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各地总结检查的基础上,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对本部门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治化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考核评价和督导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要领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干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

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问题理论研究,为住房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营造有利于全面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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