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碳排放及改善人居环境而制定。
2021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自2022年1月1日 起施行。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 
发布时间 2021年7月29日 [1]  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知识普及。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编制导则。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布局要求,明确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绿色建材应用等内容。

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第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设区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等有关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噪声污染、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措施。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施工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并提出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供暖、通风、空调、照明、供热水、电梯等设施设备及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三)建筑外墙、外窗等围护结构以及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到位;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排放达标,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标识设置规范。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营要求的内容。

集中供冷、供暖、供热水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色建筑运营评估制度,分析掌握绿色建筑能耗和运行效果。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部门预算,并给予必要保障。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保证装置运行正常,并将所采集的数据连续实时上传至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定期公布超限额用能的建筑名单。

超限额用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城市环境景观整治、老旧小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时,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保障。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绿色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和运行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绿色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循环利用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建筑遮阳、雨水利用、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建筑智能化、减少光污染等适宜、先进技术。鼓励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第二十六条 城镇土地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回收利用。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景观、绿化、道路冲洗等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建设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以及宾馆、医院、学校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设计应当预留安装太阳能或者高效空气源热泵等热水系统的位置。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场站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其他建筑按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绿色建筑应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配置安全可靠的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节能门窗、陶瓷砖、卫生陶瓷等绿色建材的应用,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推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制度。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认证标识的绿色建材产品。

第三十条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人行道路、地面停车场、公园步道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建设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在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汇聚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选用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设。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建立预制部品部件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建设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编制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环保装修材料、节水器具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材料和技术。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等项目示范;

(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财政奖励的建筑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加强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交流、专业技能培训和绿色建材推广等活动,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核算建筑能耗时,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量;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住房或者购买新建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三)经符合法定面积及人数规定的业主表决同意,既有建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以及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者全装修成品住房建设方式的,可以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五)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设计项目方案和施工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绿色建材,是指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三)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四)全装修成品住房,是指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要求的住房;

(五)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机构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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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九号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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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献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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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与宣贯。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指出,《条例》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江苏生态文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体现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的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江苏省副省长张雷在讲话时指出,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是有效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及执法监管,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顾小平指出,《条例》是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多年来江苏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实践工作经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地方法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它在全国的率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江苏绿色建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力增强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与参与,对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引导向全社会推动、由示范创建向整体提高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他表示,下一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同时,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何在建筑领域落实绿色发展是江苏面临的一个大课题。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该条例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几个问题,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记者:据了解,我省是在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为什么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刘克希:是的。在国家尚无绿色建筑立法的情况下,我省率先探索,在全国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下面我从“四个需要”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一是我省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既是理念,更是发展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在地方治理中落实这些要求,让国家战略落地生根?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一条重要路径。

二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绿色建筑的推行将倒逼传统的建筑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通过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将给绿色建筑的相关产业带来转型升级的难得机遇。据测算,我省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的增量投资。

三是我省应对环境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需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环境资源的约束日益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既是立足当下的必然选择,更是着眼长远的明智决策。绿色建筑的好处就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

四是满足人们居住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有房子住,还追求生活方式绿色化,即希望有舒适度高、节能低碳又环保的房子住。绿色建筑就是舒适度高、节能、低碳、环保的房屋,可以满足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生活方式绿色化的要求。

记者:很多人对绿色建筑不了解,请问什么是绿色建筑?

刘克希:条例第二条,对此专门作了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建筑。这也是目前通行的绿色建筑的定义。

具体来说,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这个等级是根据我省绿色建筑的地方标准来划分的。

换句话说,虽然都是绿色建筑,但是设计的标准是不同的,星级越高,建设的标准越高,相对来说,投入的成本也相对高些。

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与自然环境协调,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记者:条例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

刘克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强制推行的刚性规定,也有奖励、扶持引导的柔性规定,刚柔相济,双管齐下。

刚柔相结合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条例第十条的三款内容:

第一款: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换句话说,新建民用建筑,至少采用一星级标准设计,这是基本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即一星级标准,是绿色建筑的基本标准。这就体现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这可以说是抓关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大型公共建筑,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需要这些国家投资、融资的大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的标准设计。这一款体现的是鼓励,是柔性的要求,奖励引导性的。对这类其他建筑是否设计成二星级或者三星级,由建设单位自由选择。

记者:如何保证刚性规定得到落实?

刘克希:立法者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嵌入建设工程的各个程序。从规划、设计开始,就要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从规划、设计、许可、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来进行控制。条例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都体现了这样的思想。

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又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规划建设用地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再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此外,法律责任章专门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

记者:奖励、扶持引导绿色建筑发展,有哪些举措?

刘克希: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此外,在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组合礼包”。

比如,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这个扶持政策将对房地产开发商做好建筑的保温层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对房屋的使用者来说,就意味着未来居住舒适、能源消耗费用大大降低。这是一个开发商、消费者双赢的规定。

又如,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这将激励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采用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未来公共建筑的运营能耗将因此而降低。

再如,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能够有效降低能源使用的地源热泵系统。

还有,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运行成本低,是吸引房屋购买者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浅层低温能供暖制冷。

最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这将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商建造高星级的绿色建筑。毕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购房者来说,意味着贷款利息的减少,实实在在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我相信,这一系列规定组成的“组合礼包”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其奖励引导的作用,真正助推绿色建筑在江苏的迅速发展。

据记者日前从合肥市城乡建委获悉,该市已累计建成绿色建筑2000多万平方米,相当于60多个逍遥津公园的面积。与此同时,《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也已通过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实施。据悉,本次立法也是全国市级城市第一家拟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据了解,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使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逐步推行全装修住房,并实施分户验收制度。

 

违反绿色建筑标准最高可罚50万元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违反绿色建筑条例的行为未来将受到处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绿色建筑专项查验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符合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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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应当优先改善门窗、屋面、遮阳和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此同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设计安装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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