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职能处(室) | 1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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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 | 8个 | 行政编制 | 73名 |
职 工 | 12.7万人 |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拟订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及规章制度,提出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根据全省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省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中央投资、省投资、省地合资、利用外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并对项目审批提出行业初审意见。负责全省交通行业统计管理和信息引导。
(四)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行使全省公路、运输场站、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
(五)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检查、指导、协调全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行使全省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搬运装卸、汽车船舶维修(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能,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对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负责公路、水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在省内设立办事机构及涉外运输的审批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七)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总体布局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
(八)受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组织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九)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内河水上安全监督、内河船舶(不含渔业捕捞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和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工作。实施船舶代理、外轮理货、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十)负责厅机关、厅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指导交通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交流工作;配合从事全省交通行业各工种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及其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制定科技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制定交通行业教育规划和人才培训计划,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十二)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多边和双边政府间有关交通方面的涉外工作。指导利用外资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与国际组织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对台有关交通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李兴湖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黄祥谈
主持厅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委员会驻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陈善凤
主持驻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增贤
负责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行政审批、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交通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及后评价、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交通统计、挂钩帮扶、民航事务协调、综合执法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政法处、综规处(地方民航协调处)、执法监督局,联系省高速公路集团、交通规划办、保障中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雷文忠
负责行业预决算、投融资政策、财务管理及世行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和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及港口经营管理、运输场站项目协调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12328电话系统建设、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及紧急客货运输,交通对台工作、行业安全监管、综治和平安建设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财务处、运输处(台办)、安监处,联系省运输中心、福州港中心、湄洲湾港中心、泉州港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 。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李擎
负责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离退休干部管理、厅直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会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人事处、老干处、厅直机关党委、产业工会,联系省交通科技发展集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邱淮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效能、重要文件和综合文稿、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机关行政后勤、交通科研和信息化发展、标准计量和质量工作、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教育培训等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办公室、科教处,联系省交通信息通信应急与处置中心、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寇军
负责公路港航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交通战备和国防动员、经济活动和建设项目审计、内控制度健全性和风险管理评审工作及厅长交办任务,分管厅建管处、审计处,联系省公路中心、港航中心、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站、福州军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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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者才可办法许可证: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省交通厅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处、建设处、财务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科技教育处、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公路路政管理处、审计处、人事处,以及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和公路运输、海员工会、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73行政编制名。全省9个设区市设1个交通委(厦门)、8个交通局,各县(市、区)设交通局。
厅直属企事业单位有15个: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稽征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处)、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省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福建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省交通规划办公室、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中国交通报》驻福建记者站、省交通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其中,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与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署办公。
(一)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做好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前期工作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协调各种交通运输形式、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关于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港口、航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2019年12月3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交通运输部《交通信息公开指南》,我厅编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具有行政职能厅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交通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内容参见《目录》):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2、法律、法规、规章(可链接到交通运输部、省政府网站查询)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统计信息(交通统计信息、公报、行业发展报告、经济运行情况等);
5、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6、规费征收(交通规费的设置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8、行政许可(包括公路、水路交通行政许可,交通建设行政许可及证书核发、资质认可等事项);
9、重大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等的批准和实施,招投标等情况);
10、交通扶贫情况;
11、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12、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运输市场秩序监管等);
25、工作动态(交通政务、行业管理动态);
26、行政处罚(交通行政执法情况);
27、廉政与群团文明建设(交通党风廉政、工青妇和行业文明建设情况);
28、人事管理(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人才评审等);
29、公共服务(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注:按省政府规定,1-12项及25、30项为省直机关统一设置类别;26-29项为我厅自有类别。部分内容若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等已有公开,将设置相应链接。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共查阅地点: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图书馆,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行业报刊及简报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厅或有关直属单位申请获取。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省交通厅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省交通厅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或已经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申请流程见省交通厅网站公布的流程图。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厅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或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向我厅举报的将依规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或具有行政职能的厅直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关于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厅直具有行政职能的6个单位(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站、省交通造价站),需依据本《指南》和《目录》,相应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厅直其它事业单位也要依据《条例》的精神,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工作,参照《指南》和《目录》,制定本单位办事公开的制度、规定或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办公室
1、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
3、组织和指导交通行业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
4、负责机关值班、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5、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
6、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
7、负责上级及厅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的督办、查办工作。
政策法规处
1、指导交通行业法制工作;
2、组织和指导交通行业政策研究工作;
3、负责起草研究报告、行业政策文件;
4、负责行业立法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5、归口管理交通行政复议工作;
6、归口管理和指导交通执法监督检查;
7、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交通行业的"普法"工作。
计划处
1、研究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制定交通规划、计划、统计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编制交通行业运输生产、公路、港口、航道、交通工业、港站的建设等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实施交通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4、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对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和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后评估工作;
5、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及审查;
6、组织管理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
7、负责交通行业外资引进和设备进口及合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
建设处(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办公室)
1、拟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监督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主要定额的实施情况;
2、组织建设项目的测设验收、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的行业审查以及竣工验收;
3、负责审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有关事宜;
4、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5、维护交通基本建设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
6、负责交通行业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交通建设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的审核、报批;
7、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的招投标工作;
8、开展交通扶贫工作;
9、负责公路、港口、航道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及工程造价工作;
11、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管理和监理办法。
财务处
1、负责交通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企业财务计划和事业预算,定期考核、检查、分析各项财务指标;
3、综合编审企业、事业会计决算;
4、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的监督,指导交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负责交通规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6、负责交通部委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管工作;
7、管理外汇、信贷、税收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
8、研究提出交通投融资政策;
9、负责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基金的筹集工作。
科技教育处
1、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科学技术及其研究工作和教育工作;
2、拟定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和规划;
3、推进科研、教育体制改革;
4、负责管理交通科技教育发展基金;
5、负责交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指导交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车船更新工作;
6、协调交通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及推广应用;
7、归口管理和指导交通行业电子计算机应用与开发推广工作;
8、负责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和专利、技术合同的管理工作;
9、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标准、计量、质量和技术监督工作;
10、开展交通行业人员素质教育,指导交通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工作。
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
1、拟定道路、水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行使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能;
2、负责运价政策的拟定;
3、负责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进行调控;
4、负责涉外运输的审批管理;
5、负责运输业引进外资的立项审核、外国运输企业在我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核;
6、负责内河安全监督管理和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7、归口管理交通行业交通安全工作;
8、组织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9、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公路路政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路政的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协调全省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和公路路产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队伍建设;
5、负责对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的行为进行调查、报告和处理。
6、负责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指导厅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审计处
1、负责并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2、对厅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和对交通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及管理进行审计调查;
3、负责交通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4、负责组织制定交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5、组织实施对厅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人事处
1、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行政奖惩,以及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工作;
2、按管理干部权限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
3、负责落实知识分子、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
4、负责办理和审核出国(境)团组的报批手续,以及海员证审批;
5、负责交通行业社会团体管理;
6、配合从事全省交通行业工种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厅直属机关党委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布置并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向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务干部队伍管理工作;
5、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厅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6、协助厅党组管理所属单位党、群组织干部,审批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换届改选,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提出意见;
7、按照分工,审议、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
8、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9、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
2、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
3、检查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并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立案的决定的建议,提出党纪和政纪处分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定,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业务,提出有关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5、受理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合法利益,保障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6、根据驻在部门的领导体制,负责领导(指导)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省交通产业工会
1、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交通系统工会组织建设和各项工会工作的开展;
2、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对交通系统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工会保障工作,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职工的经济、政治利益;
3、组织、引导各级工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4、发动、依靠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5、充分运用工会宣传阵地优势,通过评先评模、弘扬先进、开展寓教于乐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等有效方式,提高职工思想素质,促进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6、管理好工会兴办的各类经济技术实业。
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的政策、法规、决定、指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根据协调小组的要求,协调、组织全省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综合分析治理情况,向省和协调小组领导提供治理工作信息;
3、指导、组织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政策法规调研,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研究起草治理方案、工作意见和检查评比方案;
4、参与全省公路和水上收费站、检查站的调研、审核,提出站点设置、调整意见;
5、负责起草省和协调小组有关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的重要报告、领导讲话、综合性文件、信息简报,承办、督办领导批办件;负责宣传报道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6、组织明察暗访,受理群众投诉公路和水上"三乱"来信、来电、来访、协调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查处或直接进行调查,并对处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督查。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湘交科教〔 2009〕599号 关于下达 2009年科技进步 与创新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经各单位申报,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及项目招投标, 2009年厅科技进步与创新项目计划已编制完成, 现下达给你 们,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承担单位应尽快与厅签订项目合同 书,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技术力量 到位,配套及自筹经费到位,并按《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 理办法》的要求向厅科技教育处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 用情况,确保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 2 厅将根据《湖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 书的要求,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管。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09 年度科技进步与创新计 划项目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科技 创新 计划 2009 年度△ 通知 信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苏运安〔 2016〕73号 关于建立全省道路、水路(源头)运输 安全应急与督查管理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运(客、维、航)管处,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运(维) 管处(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强行业的统计 分析研判,统一数据统计口径,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水路(源 头)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为科学量化分析和评估各地安全生产水 平及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成效提供数据支撑,省局决定建立全省道 路、水路(源头)运输安全应急与督查管理统计制度,请各单位 于每季度首月 15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各单位的道路、水路(源头) 运输安全应急与督查管理工作情况(详见附件)统计汇总,通过 运政在线上报至省局督查办。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 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指标的汇总上报工作(并将部门和相关人员 的联系方式报省局督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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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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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行政审批(共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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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 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含2个子项) |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
1.《港口法》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 第五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1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国发〔2014〕27号文件下放事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入此项。除交通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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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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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含5个子项) |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第71项。 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九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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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许可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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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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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含5个子项) |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交通部令第1号)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7.《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1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省交通运输厅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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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等级证书核发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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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
1.《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并入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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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公路法》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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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
1.《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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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含5个子项) |
1.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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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内市际间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福州、厦门已下放)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运企业及其船舶管理事项的通知》(闽运管水路〔2003〕159号) 以省级运管部门为主管理的事项:从事省内跨地区液货危险船及厦门至漳州客船类船舶运输的企业筹建、设立、变更等相关事项及新增运力的管理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核准后,由企业(船舶)所在地各设区市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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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含5个子项) |
3.厦门至漳州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新增船舶运力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4.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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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和省属企业的省内运输)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5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省交通运输厅 |
无 |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
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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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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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1.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下放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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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修订)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下放至起点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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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下放至车籍所在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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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 |
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九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 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 (四)客运车辆报停。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除“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外,下放至起点地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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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1.《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闽政〔2014〕39号文件中的“船舶、海上设施检验”项目更名,同时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下放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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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
1.《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尝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修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以及依法设置的公路服务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同步进行。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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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港口、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港口法》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5.《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7.《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或事业单位 |
闽政〔2014〕39 号文件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更名,其中“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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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审批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1项。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9号 )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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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1.《公路法》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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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 |
1.《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4.《交通部海事局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一)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的一、二、三类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
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个人 |
承接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其中属地方海事部门管理部分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海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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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1.《港口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运输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
省交通运输厅 |
企业 |
承接国发〔2014〕50号文件下放事项。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智敏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书强、訾小春、侯智敏、戴为民、王谷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宋兴林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唐建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李绪明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一级巡视员:白刚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王志强
参考资料(截止2021年9月)
陆永泉 :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书记兼省铁路办主任
汪祝君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梅正荣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丁 峰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 平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
张 欣 :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金 凌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丁军华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惠先宝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谢中东 : 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党组成员
蒋振雄 : 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局长
张水芳 : 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兼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凌耀初 :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王慧廷 :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
方建华 :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级干部
陈 萍 : 省交通运输厅二级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