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实施地区 福建省

各市县建设局、公用局、市政局: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建设部建立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并已启用。同时建设部文件还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和《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 )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明确市、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附表要求填报,并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我厅城建处。

二、《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今后将作为核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责任人学习、了解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落实报告、核查和评估各项制度、措施,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营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要加强核查;各地要加快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步伐,建立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

四、《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的初始用户代码和密码见附件三。各地收到后,要及时更改密码,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省厅将对各地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检查和评估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建城[2007]277号)

2、《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805号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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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常见问题

  • 城镇污水处理?

    于地下水水位肯定没问题的。进水渠道就相当于埋深比较深的污水管道,一般采取井点降水施工,建成后受影响较小。格栅井受地下水位影响相对较大,应考虑抗浮。

  • 福建省建设厅信息网福建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真和假

    建设厅信息网,公布信息是真的。但是防止木马,建议过一点时间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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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献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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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 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闽建房 [2008]18 号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各县(市)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 165号)(以 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该《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明确,请各 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 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 造价的 5%至 8%。具体比例和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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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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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http://www.shaanxijs.gov.cn 2007-12-17 文章点击数为: 256 字号: [ 大] [ 中] [ 小 ]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城 [2007]277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 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 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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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质施函[2002]57号

【发布日期】2002-09-05

【生效日期】2002-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总结近十年来建筑业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经验,确切掌握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司将于近期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收集汇总九十年代以来建成的、能反映本地区、本行业建筑业发展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上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部门负责上报工业建设项目和土木工程项目,上报的典型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规模大,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本地区高度最高的2-3个,跨度最大的2-3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路桥、公用设施等典型工程2-3个;

土木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利、水电、机场等典型工程2-3个;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核电、通信等典型工程2-3个;

2.设计新颖,施工技术复杂、有创新,科技含量高;

3.质量控制严格,方法、手段先进。

所报资料应包括:工程基本概况,设计、施工主要技术特点,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科技创新资料,最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等,尽量用图形、图像资料,文字2000-3000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典型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司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函[2006]263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调研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了加快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十一五”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9月下旬至11月底,组织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工作,切实掌握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核查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的要求,对设市城市和县(镇)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以及在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与核查。同时,核实各地“十一五”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情况。

调研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排放及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情况;“十一五”规划项目及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及处理工艺,以及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各省(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的反映被核查城市和项目情况,并对核查结果负责;要严禁以往曾出现的一些地区项目情况不真实、不全面,甚至不上报的情况。对调研核查中没有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的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二、调研核查方式和时间

本次调研核查采取自查与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9月27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省(区、市)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区内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进行调研核查;县(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规划情况,可由所属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研核查。

第二阶段:抽查核查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我部将在各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核查(通知另发)。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水协排水委员会将承担本次调研与核查上报材料的分析汇总工作。我部将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信息系统。

三、调研核查组成员构成

(一)自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要求核查组成员应包括行政主管人员、设计人员和运行管理专家。

(二)抽查互查阶段的调研核查组,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以及相关设计和运行管理专家组成。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分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建议为处级)和专家各一人,参加建设部组织的抽查互查工作。请于2006年10月13日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4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6〕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施行以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积极开展常规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大检查等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监察活动,在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劳动监察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全面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险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变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也便于劳动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全面开展这项工作。已开展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实际,切实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二、劳动用工年检的时间和范围。劳动用工年检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或年末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自定。劳动用工年检的范围包括《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主动接受年检。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劳动监察的盲点。

三、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年检内容。

四、劳动用工年检的方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研究年检工作内容,准备有关年检表格和资料;二是自查阶段,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提供本单位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审查阶段,劳动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存在违反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发给“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拒不接受年检的,劳动监察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劳动用工年检的组织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为保证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监察机构要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提高劳动管理水平;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实施步骤,配备充足人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实施年检;要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对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授予“劳动管理信用过单位”称号,此间没有群众举报的,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六、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指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综合性业务工作抓好。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业务机构也要相互配合。同时,要积极争取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以加大劳动用工年检执法力度,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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