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内创意产业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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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302号,简称《实施意见》)
(二)关于印发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2007〕17号)
(三)关于印发2014-2015年全省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7号)
(四)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
(五)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配套文件
二、支持范围
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详见《实施意见》)。
三、支持对象和补助标准
本科目主要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承担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获得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凭证申请补助。
支持对象:在福建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实施意见》重点发展领域范围,包括支持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6·18创意企业对接的创意成果转化项目等。
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40-80万元,不超过利息额度;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应高于半年不超过2年(截至项目申报通知发出之日前)。
四、项目安排程序
(一)省发改委根据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总体意见,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县(市、区)发改局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在审核把关后统一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三)省发改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投向要求、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是否提供有效贷款凭证等;
(四)提交专家组评审,将专家意见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组织处务会议提出年度项目投资安排计划;
(五)项目投资计划经委资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按照省级预算内投资有关程序下达具体计划。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福建省注册;
(二)已经获得在我省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正常履行;
(四)项目内容属于《实施意见》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意产业项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2.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或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
3.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4.同年度内已获得省级部门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5.专家评审不予支持的项目。
六、申报要求
(一)需要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当地县(市、区)发改局审查,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核后汇总上报省发改委。
(二)申请文件应附:
1.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包括电子版)。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产业关联度及市场分析等);
(3)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及主要设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等;
(4)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等;
(5)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资金筹措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6)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市县投资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
4.企业贷款合同和放贷凭证。
5.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申请报告。
7.项目单位出具的对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证明。
(三)申报方式:所有附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6份,在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截止日之前报送省发改委,同时通过金宏网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未填报的不予受理。
七、监督管理
通过本科目的连续实施,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创意产业与制造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发挥效益,同时通过资金拨付,促进当地政府部门与项目单位良性互动,鼓励地方积极策划创意产业项目和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绩效考核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加强本科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按时通过金宏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信息。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组织推进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313号)要求,开展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级预算内创意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创意产业项目的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智软冶金行业I-ERP实施方案 i-ERP(Internet/Intranet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有效的企业管理技术...
技术方案,:设计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指导书;实施方案:实施计划、实施过程、实施定额、实施检验、不合格品处置。
应该是详细程度不同。投标中的实施方案要求更加准确、细致。 回答者: wuy51 | 四级 | 2011-8-29 12:07 | 检举 正解。报名时要实施方案就是扯淡。
<正>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效日期】2001-01-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
福建省省级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成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保证我省重点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系指项目从筹划、机会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之前所发生的工作费用,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软课题研究等所发生的费用。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等方面。前期工作经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项目开工建设后,省级前期经费转为省级对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安排的前期经费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
(二)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前期经费。
(三)经省政府批准可用作前期经费的其它资金。
第四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使用原则
(一)前期工作经费应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区)、各部门、各项目责任单位等为主承担,以项目责任单位为主负责筹措,省级前期经费只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补助费用。
(二)省级前期经费原则上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工作项目,主要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重要工程等项目。并对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项目适当倾斜。
(三)实行前期经费安排重心适度前移,鼓励开展项目调查、开发和储备等超前工作。
(四)省级前期经费的安排要与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前期工作任务对应挂钩。补助的前期经费直接安排给项目责任单位,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或工作成果分批下达拨付前期经费。
(五)项目前期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省级前期经费安排范围
(一)列入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省年度预备重点项目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三)列入省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新经济增长点名单的项目。
(四)属于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并对地市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列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计划,争取国家资金补助的项目。
(六)列入省年度咨询评估计划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七)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和项目开发研究经费。
(八)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项目包括国债转贷项目。
(九)基本建设投资及前期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条鼓励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机构从事项目开发,其工作经费根据编报的工作计划,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申请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已明确年度前期工作阶段性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要求;
(三)已明确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和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筹建班子及负责人;
(四)已编制前期经费支出预算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包括使用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名称、申请金额和经费用途;有关预算材料并附必要的费用标准和计算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地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项目筹建班子情况等),提出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申请,并经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安排前期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应在上一年度9月份前提出安排年度前期经费的申请。
第八条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
省级前期经费实行计划为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并汇总拟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项目及安排金额,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省政府审核、省人大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
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与研究、政策法规研究等课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直接组织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必须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达;由其它部门或机构承担的,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下达。
第九条省级前期经费资金拨付管理
(一)省级前期经费由省财政厅负责拨付。省财政厅应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资金专户,各种渠道用作省级前期经费的资金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该资金专户。
(二)安排省级前期经费的文件下发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阶段成果的承诺函送省重点办备案;前期工作经费计划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项目责任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应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参与督促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等。
(三)省财政厅应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分批下达的省级安排前期经费的文件及前期费用使用《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把前期经费直接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反馈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前期经费允许跨年度使用。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应根据《协议书》有关要求,组织稽查办人员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批省级前期经费下达意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要予以配合,参与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
(五)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前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前期经费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前期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和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省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前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等,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签订《省级前期经费使用协议书》。
(二)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前期工作最终成果应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三)设立省级前期经费财务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和稽察部门的监督。
(四)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重点办)报送项目本季度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前期经费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接受对工作情况的考核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的考核
(一)对认真按照《协议书》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以及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主动、提前按质完成前期阶段成果的,在安排年度安排省级前期经费计划时给予倾斜补助。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的项目责任单位,建议更换主要责任人或减少前期经费补助。对不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较差特别是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责任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如遇市场情况等条件变化确需更改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认定等方面的条款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及项目责任单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要加强对省级前期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此前颁布的其它有关省级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现将《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卫生局《潢川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