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 类 别 | 基础设施建设-电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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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 优化电网结构 | 阐 述 | 关于建设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
单 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建省电网建设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依据及目的
为加快我省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 电网建设符合发展规划
电网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电网建设项目要符合电网发展规划。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配合
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纳入各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保护。在电网规划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批准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已列入规划和投入使用的变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禁止在变电站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范围内“抢建”、“抢种”。
第四条 电网企业报批程序
电网企业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力建设项目的报批。项目上报核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查审批文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收到电网企业的专项报告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并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五条 征地
电网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土地规费。项目竣工后,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征用土地的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架空电力线走廊和地下电力设施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六条 计算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土地面积计算标准:
(一)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三)杆、塔基础的围堰、挡土墙,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七条 电力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和树木砍伐手续。
第八条 电力线路架设要求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在城市规划区内需砍伐树木的,由电网企业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林木的,电网企业不需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手续,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架空线路如无法避开风景林、防护林等特殊林种,电网企业应采取“高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木砍伐,林业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九条 补偿
为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500千伏及以上线路距边导线正下方水平距离5米范围内建筑物必须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220千伏及以下线路如无法避开现有建筑物,在提高设计标准和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允许跨越原有建筑物,并给房屋业主适当补偿。距架空线路300米范围内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露天开采矿点应予以封闭。其中,无证开采的矿点,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封闭;有证开采的矿点,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矿点的投资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条 维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凡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网企业可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调整
其他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区线路
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城区变电站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协调或委托专门征地拆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电网企业支付。其余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政府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提供良好的政策和建设环境,保障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福清,长乐,罗源,连江,平潭,闽清……供电局每个区每个县或者县级市都有的,比较好的话就福清和长乐还有平潭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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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txt 真正的好朋友并不是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题, 而是在一起 就算不说话也不会觉得尴尬。 你在看别人的同时, 你也是别人眼中的风景。 要走好明天的路, 必须记住昨天走过的路,思索今天正在走着的路。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2010 年 02月 20日 16 时 09 分 57 主题分类 : 建设建筑 “电网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 [2010]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安全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法律法规,
“金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福建”重点建设项目,文章结合“金审工程”建设的实际,分析指出“金审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金审工程”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对列入全市电网发展规划和市政府重点推进的电网建设项目,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快审批。
市发改、国土、消防、规划、交通、水务、环保、林业、气象、文广新、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电网项目,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审核、审批或预审意见。对手续不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缺项材料。
对当地人民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的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齐全、有效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总体规划、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的性质、位置、规模、开发强度、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电网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电力设施设计规划条件。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韶关供电局按照省电网公司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本年度的占道、开挖需求计划。在具体项目报建时,市交通、公路、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
市区道路沿线架空线路电缆化免收改造工程涉及的道路开挖二次修复费。
符合城乡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及市政府相关规定优惠提供规划用地红线和线路走廊红线等信息资料。
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水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当按照规划在先、审批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要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
电网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不得收取。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由电网建设单位与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征地合同。对于在取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后,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抢种人或抢建人限期恢复原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电网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韶关供电局提供齐全的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线路走廊所经之处损坏青苗等作物且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与电网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征地合同的约定,负责完成相关补偿工作,交付用地给施工单位施工。
220千伏及以上的线路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城市规划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对城市景观产生较大影响且具备电缆敷设条件的地段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韶关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力走廊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上电力走廊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在需要供电线路下地的片区建设市政道路的,要同步设计电缆管沟,并协调韶关供电局同步建设。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韶关供电局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力走廊的规划,相关设计图纸应当书面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韶关供电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意见的,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图纸施工,在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变更设计影响供电线路走廊的,应当征求韶关供电局意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5千伏及以上主网,城区和农村20千伏及以下配网(含新建、改造项目及配套基建项目)以及市政府重点推进的其他电网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韶关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交通、环保、水务、财政、公安、城管和韶关供电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各镇(街道)组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本辖区内电网工程规划建设工作。
市发改局会同经信、外经、交通、城管、代建、莞韶园管委会、芙蓉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用电需求及电源送出信息预报和通报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及新建电源的信息及时知会韶关供电局。韶关供电局应当据此向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相应调整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及实施意见。
韶关供电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上报本年度韶关电网建设计划(含前期工作项目),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将年度电网建设责任分解到市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政府;韶关供电局汇报每季度电力供需形势、电网项目建设情况,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全市电网发展规划由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各组成单位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电网专项规划由规划范围内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组成单位会同韶关供电局编制,报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将电网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做好电网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等工程设施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电网专项规划及相应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相应的电力线路走廊。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重大调整要按规定报请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
在审批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预留变、配电站及相关电力设施用地,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必须与旧城改造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审批和验收。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电网规划中的电网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配电站站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电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方案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书面征求意见时,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收集有关镇(街道)政府的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回复书面意见与支持性资料,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回复中提出建议修改方案。经盖章确认的电网建设用地及线路走廊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意见。
对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政府已经同意选址方案的电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限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应当参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