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2008-08-01实施)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的标准。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信息

中文名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外文名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实施时间 2008-08-01 对    象 发酵类制药工业

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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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常见问题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满足水环境标准的要求,对排污浓度、数量所规定的最高允许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

  •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满足水环境标准的要求,对排污浓度、数量所规定的最高允许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是什么?

    该标准规定的肉制品加工的三级标准对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排水量及工艺参考指标作了规定。具体可见下表:2.该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文献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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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07 年 12 月 标准制定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上海富臣 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天女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 修光利、张大年、黄添源、杨渊德、侯丽敏、黄雪娟、张萍、詹天珍、傅利 英、祝融、 徐捷、王羽、钱捷、孙启悦 ii 目 录 1.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1 1.1 标准编制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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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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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mg/L(pH 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 值 6~9 6~9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10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50 4 悬浮物 60 100 5 色度 70 80 6 氨氮 12 20 20(1) 30(1)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7 总氮 20 30 35(1) 50(1) 8 总磷 1.0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15 15 11 硫化物 1.0 1.0 12 苯胺类 1.0 1.0 13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175 基准排水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3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量(m 3 /t 纱线、针织物 110 放监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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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 GB 21905-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固态发酵纯粮发酵

白酒是中华民族传统食品产业的代表,为确保采用纯粹的粮食为原料、用曲经固态糖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后贮存、勾兑生产出的中国优质白酒的特定品质,特制订本细则。

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的定义、分类、原料和生产工艺及卫生要求、产品质量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存、运输等。

本《规则》适用于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

2.定义

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系指符合《规则》要求,并经专门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标志的特定的传统酿造优质白酒产品。

3.引用标准

GB1350-1999 稻谷

GB1351-1999 小麦

GB1353-1999 玉米

GB1354-1986 大米

GB/T8231-1987 高梁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T10781.1 浓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GB/T10781.2 清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GB/T10781.3 米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GB/T11859.1 低度浓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GB/T11859.2 低度清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GB/T11859.3 低度米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

QB/T2524-2001浓酱兼香型白酒行业标准

QB/T2187-1995芝麻香型白酒行业标准

QB/T2305-1997特香型白酒行业标准

GB/T14867-1994凤香型白酒国家标准

GB10345.白酒试验方法

GB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注:如有新标准发布,则相应旧标准废除。

4. 分类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按糖化发酵剂可分为大、小、麸曲酒及其混合曲发酵白酒等。按香型可分为浓香型白酒、清香型白酒、酱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兼香型白酒、芝麻香型白酒、特香型白酒、凤香型白酒、药香型白酒等。

5. 要求

5.1原料要求

固态发酵

生产纯粮固态发酵白酒的主要原料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必须是高梁、玉米、小麦、大米、糯米、大麦、荞麦、青稞等粮食和豆类等(不包括薯类与果蔬类),颗粒均匀饱满、新鲜、无虫蛀、无霉变、干燥适宜、无泥沙、无异杂味、无其它杂物。

5.2生产条件的要求

纯粮固态发酵白酒的生产必须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齐全的纯粮固态发酵白酒生产装备及必要检测手段,建议采用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及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系统生产出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使用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的产品必须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如窖池数量等)相匹配。

5.3工艺要求

5.3.1根据不同类型白酒的特点按照其传统的工艺要求,用曲经固态糖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后贮存、勾兑制得的白酒产品。

5.3.1.1选料:高粱是酿酒的主要原料,还可配合使用糯米、小麦、大米和除去胚芽的玉米等做原料,符合HACCP要求的白酒原料优先采用。

酿酒辅料的感官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吸水性和骨力,适当的颗粒度;无污染、不含异杂物,干燥、不霉变,不含或少含营养物质及果胶质、多缩戊糖等成份。

酿酒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用水标准要求。外观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勾兑用水以软水为好。

5.3.1.2制曲:酿制曲酒用的糖化、发酵剂在制造过程中依靠自然界带入的各种野生菌或单一菌种,在不同原料中进行富集、扩大培养,并保藏了相应酿酒用的有益微生物。再经过风干或烘干、贮藏,即成为成品曲。

5.3.1.3入窖固态发酵:从配料、蒸粮、糖化、发酵、蒸酒等生产过程中都采用固体状态流转而酿制的白酒,才能称为固态发酵白酒。鼓励采用合理的生物技术提高酒醅的质量。

5.3.1.4蒸馏:主要采用甑桶作容器(半固态法出外)进行缓慢蒸馏,量质摘酒,分批入库,还可采取将黄水、酒尾倒入锅底进行蒸馏等措施。

5.3.1.5贮藏:贮酒容器最好是在放在陶坛中,更大的贮存容器可用不锈钢等作材质,尽量不采用金属铝质容器。贮酒应采用自然老熟,禁止用催化剂等化学方法催陈。

5.3.1.6勾兑:允许用不同轮次和不同等级的酒及各种调味酒进行勾调,绝不允许配加混合香酯和非白酒发酵的香味物质。

5.3.1.7灌装:成品酒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灌瓶贴标。标签上标注的内容要符合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及《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等的规定。

5.4 样品及蒸馏半成品的检验

样品的感官质量要求和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国标、行标及相关标准优级品的要求。重点还要检查所抽样品及蒸馏车间半成品的风味组分和碱性加热条件下酒体变色试验。风味组分主要包括乙醛、乙酸乙酯、正丙醇、仲丁醇、乙缩醛、异丁醇、正丁醇、丁酸乙酯、异戊醇、乙酸、戊酸乙酯、乳酸乙酯、己酸乙酯等,需对所抽样品及蒸馏车间半成品的风味组分进行合理比较与评价,结合碱性加热条件下酒体变色试验对酒样的纯粮固态发酵特性得出结论,相应的检验方法参见国标及附录1。

5.5包装要求

5.5.1标志

5.5.1.1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的标签标志及包装标志均应使用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的标志,具体标注方法按GB10344和GB7718标准执行。

5.5.1.2包装标志按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执行。

5.5.2包装

5.5.2.1 内包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或其它材料包装;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其它包装材料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得间隔材料,每箱内要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包装箱上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有"小心轻放"、"怕潮"、"向上"等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照 GB191 的规定执行。

5.5.3运输、贮存运输时必须用篷布遮盖,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得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得与腐蚀性、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叠高度不超过6层,仓库温度应保持在10-25℃,以15℃为最适宜。

6.检验方法

6.1抽样方法

由派出的审核小组在成品库和蒸馏车间抽取足够的成品和半成品样品用于检验。

6.2试验方法

感观、理化指标的试验方法按GB/T10345-1989规定的方法检验。卫生指标的试验方法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6.3检验方法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是对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规则》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1) 前后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2) 因人为或自然条件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3)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4.2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装、标志、标签及纯粮固态发酵白酒产品感官要求及理化指标,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交收。

6.4.3判定规则

6.4.3.1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为确保理化检验项目检验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一项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6.4.3.2对包装、标志、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7解释及修订

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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