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佛冈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地区 | 佛冈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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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南〉的通知》(佛府办〔2011〕49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主要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包括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村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不得向村民筹资筹劳。对于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村通乡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第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方式。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村委组织实施。
(二)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会同村两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依照招投标有关规定公开招标。
(四)一般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委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涵洞、桥梁、水利设施、文化活动场室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承建及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并聘请工程监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县政府文件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项目招标前,各镇、村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5人以上单数),成员包括招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镇分管领导、村民代表等。
(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开招标预备会:
1.明确招标人、内容、要求、范围和期限;
2.讨论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资格;
3.确定招标工作议程及时间安排(报名条件和截止日期,招标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
4.组建评标小组(5人以上单数),也可根据情况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担任;
5.拟定招标采用的招标方式及评标、定标办法;
6.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如采用无标底招标,投标人数应不少于3家);
7.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
(三)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可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发布。也可选择在《佛冈报》或佛冈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报名办法等事项。
(四)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在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确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可采用招标人选择和随机抽签相结合的办法。即经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较多,则按照事先确定的投标入围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由招标人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择优推荐确定数量的1/3(四舍五入)为正式入围单位,其余2/3从剩余的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后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
2.确定投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入围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明确告之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采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招标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3.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向投标单位收取必要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应超过投标总价的2%)。
(六)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安排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介绍有关情况,解答疑点。
(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回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八)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由事先组建的评标小组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按程序进行评标。
(三)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报告须有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结果当场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布,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两个工作日以上。但考虑招标项目一般标额不大,标的广泛,对中标人的确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目标法。即投标前规定求高标或求低标后,根据投标者自行写的标书,符合标额的中标,如遇标额相同等有多人中标的应用协商或抽签方式,进一步确定中标人选。
2.平标法。即以投标者的平均数的接近额为中标对象。
3.复合法。即以投标者的投标额和招标领导小组的注标额,按百分比作均衡,产生新标额,以接近新标额的为中标对象。
(四)确定中标对象并经公示后,应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收回招标时发放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依照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招标项目的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监督责任等具体规定。合同签定后应与招投标文件及相应资料一并整理成册,及时归档备案。合同履行完毕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当按中标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等相关参与人属中共党员的,如违反党纪,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农业局负责具体落实,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鼓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主要目的是通过奖励和补助,帮助农民解决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村内户外的公益事业。主要是以...
随着各地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事一议”公示牌的制作也日益受到重视,它不仅仅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成果展示,更起着最直观的公示和监督作用。 一是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由县统...
“一事一议制度”,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
××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制 度 汇 编 - - 县 财 政 局 ××县经营管理中心 二○一○年九月 ××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汇编 目 录 村民议事制度 --------------------------------------------------------- 1 村民筹资筹劳制度 --------------------------------------------------- 2 项目预、决算、质量监督、验收制度 --------------------------- 3 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 ------------------------------------------------ 4 项目库制度 ------------------------------------------------------------ 5
1 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项目 申报文本 (附件 1) ...........................2 实施程序(附件 2) ..........................16 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使用 (附件 3) ...........17 2 附件 1: 大连金州新区(市、区)大魏家 (镇、街 道)小莲泡 村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 奖补项目申报文本(试行) 项目名称: 一事一议村内道路项目 申报单位: 大魏家街道小莲泡村 (公章) 申报时间: 3 填 写 说 明 及 要 求 (上报材料时可省略) 一、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可在下列各项中任选一项: ⑴村内水泵;⑵堰塘水窖;(3) 桥涵;(4)机电井;(5)小型提灌或排灌站;(6)村内安全饮水管线;(7) 其他小型水利设施;(8)村内道路;(9)垃圾收集点;(10)公共厕所;
近年来,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重庆市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为契机,克服市场起步晚、发展基础弱和疫情影响,通过统筹制度建设、房源筹集、资金使用、企业培育、平台建设,使全市住房租赁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市场主体积极性显著提高、住房租赁项目加速落地、财政奖补资金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以荣昌区为例,自2020年8月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已开工项目6个,共筹集租赁房源3500余套、21万平方米,获得财政奖补资金2.01亿元,极大地带动了市场主体积极性,较好地解决了当地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题。
全力推动 下好“先手棋”
精准定位。结合所处区位和发展定位,荣昌区把租赁住房作为吸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人才近悦远来的战略举措,作为服务区域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大工程,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民生项目,抢抓机遇,大力推动。
精心组织。构建“区委常委和副区长带头抓、区相关部门搭建专班”机制,定期专题研究租赁住房工作。
精细服务。通过多种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宣传租赁政策,开展一对一对接联系、点对点上门服务。
全域整合 打造“好环境”
变“压力”为“动力”。充分调动国企的积极性,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将区属国企参与住房租赁建设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两个国企共投入资金6.91亿元,新建租赁住房房源1995套、13.49万平方米,改建改造租赁住房房源755套、4.19万平方米,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先行军”。
变“存量”为“增量”。结合园区企业众多、人才集聚、周边租房需求旺盛的特点,撬动企业存量闲置资源,按比例配套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园区企业开发长租公寓项目两期,共投资4.2亿元,筹集租赁住房房源1533套、8.8万平方米。这既为园区职工解决了住宿难题,又为园区企业节约投资约30%,实现“双赢”。
变“睡钱”为“活钱”。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解决租赁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补助资金预拨制度,新建项目可按楼栋封顶进度申报补助资金,目前已拨付企业7313万元。
全程服务 构建“生态圈”
“差异化”有效供给。在房屋设施设备上,水电气、家具家电一应俱全,实现拎包入住;在周边设施配套上,紧密衔接商业、文娱、医疗、教育、超市、餐饮等,方便日常生活;在出租群体中,既面向社会人员,又面向高层次人才、园区异地员工和应届大学毕业生,满足多样化需求。
“智能化”实时保障。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手段,依托“重庆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开展长租公寓管理系统设计研发,提供全方位动态监管服务,提高市场运行监测能力。
“一体化”监管服务。严格管理入库项目,督促企业按计划推进,定期进行动态检查和综合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严格监管,重点核查项目持续运营条件、投资运营主体变更、项目用途改变等情况,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一步,重庆市将继续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推动住房租赁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一是加快项目落地,实行清单化、项目化管理,以项目为抓手,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清理,细化任务、分类建立台账,倒排工期、打表推进;二是管好用好资金,继续落实好资金预拨制度,按节点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发挥奖补资金作用;三是规范市场秩序,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平稳有序。
1、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监察、发改、建设部门牵头,县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协调机构,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投标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立项报批、资质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的工作。
2、县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负责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及时通报协调机制牵头部门。
1、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招投标执法监督,是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县监察、发改、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加大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的行为发生。
2、由县监察局牵头,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每年抽查2—3重点建设项目,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四制”(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执行和资金的“三专”(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情况。
3、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法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县监察、发改、建设等监督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及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4、对弄虚作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擅自开工建设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各监督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县建设部门要对标底失实,超过工程造价核定值范围的造价编制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和不良记录,并责成招标代理机构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记录超过两次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取消在我县的招标代理资格。
6、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沈阳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近二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中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意向,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标方的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项目,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标底的;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应当列入沈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以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或根据招标投标双方事先约定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情况的;
(四)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