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价格进出口合同中一种常见作价办法。指交易双 方在达成交易时,没有对价格作出具体、肯定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价格。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在袋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某商品期货交易所5月份期货价格加5美分”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规定调整价格的方法如规定价格调整条款,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只规定初步价格,待履行合同时按双方约定的指标(如物价指数)来调整最后的价格。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把价格变动的风险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3、双方规定在口后的某月某日协商调整价格。如在合同中规定:“价格由双方在XX年XX月XX日协商确定”。第三种方式实际上未就价格作出明确规定,容易给合同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应避免使用。
从中国进出口合同的实际做法看,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
1、只规定作价方式而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
2、暂定价。即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有时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也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1、具体价格待定
非固定价格
这有两种做法,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如上例,“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例如,“由双方在XX年XX月XX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办法只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
2、暂定价格
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
暂定价格使用较多的是滑动价格,有时也采取协商调整的方法:
(1)滑动价格
某些商品从合同成立到执行完毕需时较长,为了避免原料、工资等变动而承担风险,就采用滑动价格。它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按实际变动后的原料、工资等作相应调整。
(2)协商调整
有的合同虽已确定价格,但为防止原料等成本的增加而受损,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协商对价格进行调整。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
一般用在分期分批交货的合同中,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作价。
这份合同是固定价格合同,首先你要看看合同中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按约定调整的具体是什么情况。分析清楚,你看看竣工图是不是和施工现场和当时签订合同的图纸是一样,要是没有完成工程量以及未施工的工程要予以扣减...
1、固定总价合同理论上是就死包,不再调整。 2、如果合同中明确只有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那么总价可以更改。①工程量减少时当然总价也会减少;②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上报预算肯定也会增加。 ...
按合同约定根据施工现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做增减结算。
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表现在:
1、有助于暂时解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它条款达成协议,早日签约。
2、解除客户对价格风险的顾虑,使之敢于签订交货期长的合同。数量、交货期的早日确定,不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出口市场,也有利于生产、收购和出口计划的安排。
3、对进出口双方,虽不能完全排除价格风险,但对出口人来说,可以不失时机地做成生意;对进口人来说,可以保证一定的转售利润。
但应看到,这种做法是先订约后作价,合同的关键条款--价格是在订约之后由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存在着双方在作价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或由于合同作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因此,当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酌情确定作价标准,并明确规定作价时间,以利合同的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 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约》规定: 如果合同有效地成立,而其中没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 确定价格,那么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认为双方当事人 已默认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中国很少采用这种做法,然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
1. 酌情确定作价标准
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2.明确规定作价时间
关于作价时间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a)在装船前作价。一般是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交易双方仍要承担自作价至付款转售时的价格变动风险。
b)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他怕承担风险。
c)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采用这类做法,卖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3.非固定价格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在采用非固定价格的场合,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合同的主要条件──价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着按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合同只要规定作价办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国家法律甚至认为合同价格可留待以后由双方确立的惯常交易方式决定。《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合同只规定“如何确定价格”,但对“如何确定价格”却没有个体规定或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避免争议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在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应尽可能将作价办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100433B
固定价格施工合同造价的风险 合同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何种方式约定合同 价款以及相关约定方式的法律风险也是相关建设及施工单位最为关心 的问题之一。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各地法院指导性意见, 就合同价款 约定方式、法律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院指导意见中的解决 方案做出整理并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合同价款约定方式 根据原建设部 1999 年 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 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原建设部,财政 部 2004 年 10 月公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工 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八条、住建部 2013 年 12 月公布的《建筑工程施 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 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主要有: 固定总价、固定单价、 可调价格、成本加酬
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 法定注册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1.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 1.3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技改 资金来源:财筹 2. 承包范围: 3. 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总天数: 天。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 4. 质量等级:合格 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一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对固定价格要约收购的实 证研究表明,为使股东出让股票而给予他们的溢价比现行股票价格高出大约20%,在要约收购期限到期后,股票价格仍然保持在比要约收购宣布前高10%-11%的水平。
二是,公司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回购股票的任务
三是,向市场发出了有关公司经营稳定、现金富裕的积极信号。
固定价格要约回购的缺点是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2100433B
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定义: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组成: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定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组成: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适用范围: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
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一般指1年以内)。
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局限性:
1、 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周期长不建议使用。
2、 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
此区别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2100433B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