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非机动驳船 | 外文名 | Non motorized bar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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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福州港区码头缺乏建设,不论大小轮船进出马江或台江均停泊于江中,凡是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均需停在江中过驳作业,所以,驳船成为福州港的“浮动码头”。福州闽江下游有一种居家小木船在内河充当短途货客驳运,甚至参与马尾港轮船进出口货物的盘转运输。清末,福州内河及闽江下游已有“小驳”。而“小驳”按专业分工有8种类型,即俗称“八驳”(盐驳、米驳、柴驳、炭驳、板驳、驳、海鲜驳、杂货驳)。各类小驳均为木质结构,平头、平底、平尾、平舵,载重量约3~10吨。一般置有风帆,而以舵、桨、篙推进,仅适用航行江河段之间,不宜于风浪较大的江段航行。
“五口通商”后至民国年间,厦门海后滩筑堤建码头之前,进出厦门港轮船(除油轮外)均需锚泊过驳作业。厦门港早期采用双桨小船和舢舨船参与盘转货物运输,而后发展为一种“大驳”专用于海上过驳作业。“大驳”其载重量在17~20吨之间。闽海关设立以前,福州港均使用小驳和其他民船盘转轮船货物。清咸丰末年(1861年)闽海关设立以后,为防止漏税及偷窃,责令华商报关行建造一种特殊形式的驳船,即洋驳(洋),专门驳运轮船货物。洋驳系木质结构,船型为平头,喜鹊尾,底部呈半圆形,舱面为立体箱形,载重约25~100吨,单桅,装直式尾舵,靠风力及摇橹推进(后来亦有靠汽船拖带)。船上设有海关钥匙箱,盘转的货物由海关关员上锁封舱,至目的地,由海关关员查核后,才能上装轮船或下卸码头,故又称“加锁洋驳”、“密封洋驳”。洋驳往返于台江与马江、琯头、川石之间。
各报关行最初购置的驳船称为“正规洋驳”。还有一部分非报关行所有,但又受雇于报关行的,则被视为“野规洋驳”。另有一种“盐驳”系福建省盐务机关自行置造的,船型与“洋驳”类似,载重约60吨,专门用来将运至港口的沿海食盐驳收仓储。其目的是防止食盐走私。当时在福州只有二三十艘,专在福州台江万寿桥上下之间行驶。凡沿海大型运盐木帆船到达福州港(台江)后,因不能驶过万寿桥,先由盐驳盘转过桥上舱储存,然后出舱,再由内河木帆船分运各县。当时,福州还有一种“煤驳”,其船型与“洋驳”相同,唯其船头为平板式,以盘转木板和其它散货为主。2100433B
非机动驳船,是本身没有动力,靠外力驱动的船舶。早期靠人力或风力驱动充当客货盘驳运输的木船,亦称为非机动驳。
打个比方,你的货是从武汉发往汉堡的。走的水运,但是报关你是在武汉海关申报的。这个时候从武汉到上海的船,就是驳船,到了上海港,你的货物还要辗转到从上海发出的国际班轮,这样才能到汉堡。由此可知,驳船一般泛...
装箱封条就是集装箱的一个锁,但是只能用一次,打开之后就坏了,不能再用了。上面有个封号,是独一无二的,如果客户拿到的集装箱封条上号码跟提单上一致,就代表集装箱没有打开过,货物完好无损。它不是唛头,唛头指...
驳船封条就是大船在锚地抛锚,各项手续没有齐备后,将大船货物卸到小船以便运往各客户的过程中,承载、分流大船货物的船只 . 驳船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有些港口靠...
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并备足燃油物料及 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 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 续,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助航仪器、操作机械、工属具、拖带设备、锚泊设备、消防 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 整改。 ⑹、通知机舱对主机、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开航准 备。 ⑺、开航前、召开航次会议,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开航前的备车检查与准
机动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出航前的准备 1、出航前船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⑴、接到航次命令后应即时宣布开航时间, 通知所属船员按时回船, 并备足燃油物料及 全船生活物品。 ⑵、检查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如有临时代职人员,应办理好手续,对值班人员,应 详细介绍本船的各种设备及操纵性能,并安排好工作。 ⑶、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航行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办好情况, 检查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如装运危险物品,应办理危险物品准运证。 ⑷、检查本轮及附拖驳船的助航仪器、操作机械、工属具、拖带设备、锚泊设备、消防 救生设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措施排除,严禁带病出航。 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 货物装载应符合安全要求, 不符合要求, 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 整改。 ⑹、通知机舱对主机、 副机、轴系、管系电器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做好开航准备。 ⑺、开航前、召开航次会议,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2、开航前
吨税税目税率表(出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税 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
税 率(元/净吨) |
备 注 |
|||||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 |
90日 |
30日 |
1年 |
90日 |
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
超过50000净吨 |
31.8 |
10.6 |
5.3 |
22.8 |
7.6 |
3.8 |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