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赠与双方当事人。
即赠与人和受赠人;
(2)赠与的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赠与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赠与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
(3)赠与人的意思表示。
赠与人表示自愿将特定的房地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思,应载于合同;
(4)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房地产的意思,也应载于合同;
(5)交付时间。
合同应载明何时,以何种方式交付赠与房地产。
房地产赠与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承担将房地产赠与对方的义务,而不享有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地产的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2)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只有在赠与人把房地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地产之后,该房地产赠与合同才生效。房地产赠与合同一旦生效,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回赠与。
(3)房地产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地产赠与合同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其次,该赠与合同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如系涉外房地产赠与,还须认证);最后,房地产赠与和房地产买卖一样,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赠与无效。
按照合同约定,未施工部分进行施工,是应由原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竣工验收与合同终止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解除这部分工程,另由其它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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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赠与双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和受赠人;
(2)赠与的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赠与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赠与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
(3)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表示自愿将特定的房地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思,应载于合同;
(4)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房地产的意思,也应载于合同;
(5)交付时间。合同应载明何时,以何种方式交付赠与房地产。
赠与合同的终止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二项:
①按合同约定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受赠人,并协助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②赠与人应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完整、合法,即应保证土地使用权无瑕疵。
由于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以,受赠人一般不对赠与人承担义务。但是,受赠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承担赠与人在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