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 发布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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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规章 | 文 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24日 | 施行时间 | 2016年2月1日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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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的目的,房地产广告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促销广告大多数的房地产广告属于此类型,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传达所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吸引客户前来购买。形象广告以树立开发商、楼盘的品牌形象并期望给人留下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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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制作作业 ——广告制作 学 院:教科院 班 级:12级小教 2班 姓 名:张文瑞 学 号:120401051242 指导老师:麻淑芳 时 间:2013年 12月 2日 一、 作品概述 1、作品名称 广告制作——《房地产广告》 2、作品主题 作品主题:房地产销售广告。用精美的图片和诱人的广告,吸 引顾客的目光。特色是,用了很多切换方式以及图片和文字的绝美 组合,营造出了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楼房建筑, 唤起顾客的购买欲望。 楼房类型多样,有海景房、小别墅、都市楼房⋯⋯意义是满足对楼 房有不同需求的顾客,从顾客角度出发,全心全意为他们着想。 3、工具及知识点 用了文本工具:对字体大小、颜色的设置等; 用了遮罩动画:做出镜头一步一步放大的效果;也做了水波文 字。 用了动画预设:实现图片之间的不同效果的切换。实现文字的 进入,弹出等; 在文件中插入音乐 4、作品展示 二、 创作过程 1、创作思路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本月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最低售价XXXX元起”、“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以及承诺“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达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25分钟到天安门”将被视为违规
按照新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有些房地产广告会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定对此明确,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规定》要求,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述的,应清楚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类似“10分钟到国贸地铁”“25分钟到天安门”的广告可视为违规。
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期房不准做广告
工商总局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即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情况。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不得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凡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房地产广告发布新规定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对房地产广告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涉及学区房、销售价格以及项目位置示意图等广告内容。
亮点一
不能承诺帮助业主办理升学
对于家有或即将有学龄期小孩的市民来说,“学区房”是他们最关心的话题,而不少房地产广告也常常捆绑周边学校,或直接承诺将新建学校,并以此为“噱头”吸引市民购房。
新规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同时,第四条中也提出,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并不是说广告中不能提及周边的学校,而是不能承诺帮助业主办理升学。如果只是真实地介绍了周边学校,或者注明周边有某个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学校,都是可以的。”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蒋榕告诉记者,目前扬州(楼盘)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就业、户口的比较少见,新规主要对涉及“学区房”的广告有所影响。
亮点二
不可用时间性词语标示位置
为了更突出楼盘的地理位置优势,不少房地产广告在展示项目示意图时,会适当“美化”。而且,不少广告还爱用“30分钟到达商业中心”、“10分钟到达菜场”等时间性标语来宣传。
新规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四条中,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内容也是禁止的。
“也就是说,可以宣传这个楼盘距离某商场多少公里,但不可以用30分钟等具体时间,太不准确了。”蒋榕表示,“因为这种描述含糊不清,距离某地30分钟是开车还是骑自行车,即使开车,也有车速、道路情况等因素受影响。直接用时间来表示距离远近,容易引起购房市民的误解。”
而对于项目位置示意图的规定,则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权。“地产广告商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示意图下注释以实物或实际情况为主。而今后,如果购房者或者业主发现实际情况与示意图严重不相符,就可以依此规定维权,让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受到处罚。”蒋榕提醒。
亮点三
广告价格需说到做到并有时限
用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也是房地产广告常见的宣传手法之一。例如,广告中写明“最低售价8500元起”,而购房者实际咨询时,发现低价房只有1-2套,且早被卖出。甚至有些广告不标明具体价格,而是以“1×××8”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
新规第十条明确,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新规还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提到面积时,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且不能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也属于禁止之列。
“也就是说,用价格吸引人要说到做到,在时限内,消费者就能用广告承诺的价格买到房子。”蒋榕表示,新规出台是对《广告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让法规施行更易操作。同时,市民在购房时本就应该做到实地考察、货比三家,这些新规更有助于市民在购房时做出理性抉择,及时维权。
“30分钟到国贸”“买房子送户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30日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含有这类表述的房地产广告都将被视为违规。
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有些房地产广告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定明确提出,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同时,针对有些广告大力宣传的“买房子送户口”等广告语,规定提出,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新标准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