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房地产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增订版) | 作 者 | 赵勇山、谭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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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1年12月26日 |
定 价 | 78 元 | 开 本 | 16 开 |
装 帧 | 平装 | ISBN | 978-7-301-18227-7 |
第一章房地产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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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种类
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土地估价
土地市场
耕地占用税
闲置土地处理
外商成片土地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场地2100433B
本书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精讲和指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
目前,中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内容摘要: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房地产的价格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影响我国房地产发展的最主要的三个方面是土地、房地产金融市场、交易费用...
形成性考核一 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 土地财产。 对 2、房地产的特点是:不动性、长期性、特定性、资源有限性。 错 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使用、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对 4、按照本课程房地产法教材的观点,房地产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7种。错 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土地公有原则,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 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对 6、《宪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 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对 7、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人也是可以去农村承包土地的。 错 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
一、名词 (3*5) 1、房地产法 2、物业 3、异产毗连房屋 4、房屋拆迁 5、土地使用权 二、选择 (1*10) 1、房地产抵押权,不是一种 ( ) A 从属权利 B 对房地产的支配权 C优先受偿权 D 担保物权 2、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 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 A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B 人民政府裁决 C人民法院裁决 D 仲裁机构裁决 3、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不包括 ( ) A 依照物业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B 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C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D 制定实施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4、在下列国有企业改革方式中,对划拨土地使用鼾,可以保留划拨方式的是 ( ) A 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B 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独资公司的 C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D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5
《房地产法焦点·难点·指引》是民商法实务答疑书系之一。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益被称为房产。对特定地块的权利称之为地产。房产和地产的合并称为房地产。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中并无“房地产”的清晰定义。在《物权法》颁布之前,一般认为,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的。它既调整了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物业管理等,同时又对纵向的、房屋管理关系进行了规定,即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法律关系。从民法学理论和各国立法通例来看,房地产应属于不动产,即归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以房地产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经营、使用的行为又属于债权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人们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难于把握,容易导致混乱。
王进,女,1969年出生。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的研究方向有:仲裁程序的运用,仲裁权的限制与裁判技巧,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职业技能培训。长期致力于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中国仲裁制度的特色,从程序把握和实体法律的运用中体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多次参与仲裁规则、仲裁制度的订立和修改。在从事仲裁工作的十余年间,亲手经办案件七百余件,审阅案件三千多件,其中八成以上是房地产案件,仲裁实务经验丰富。
《房地产法律政策适用指引》选取若干重点法律问题,就其涉及的概念进行通俗易懂的解析,同时选取与该问题相关却散见于诸多文件中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有效归纳,化繁为简,使您能够迅捷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所有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我国法律规范门类广、层级多、数量大,且立改废频繁,给您准 确查找适用法律条文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法律政策适用指引”系列正是提高您查找法条效率最实用的工具书!
第一章 房屋建造与房地产开发
第一节 房屋建造
房屋建造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房屋的建造目的是为了作为个人居住、办公、经营场所使用。房屋建造的法律后果,是创设了新的物权——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属于不动产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出资人即是建房人,建房人只要出资,委托专业的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即可完成房屋的建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取得的规定显然不仅限于此,“合法建造”是前提。房屋建造的活动,是土地与房屋结合的过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者必须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其次,进行建筑活动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多方面的要求。最后,新建房屋必须经过物权登记才具有物权效力,出资人作为房屋原始所有权的取得人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确认。《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