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地产产权登记 | 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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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简称 | 房地产登记 |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管理,并确定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明确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权利入,明确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三方面的作用。
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请人为公民和法人,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证明。
(2)审查。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查验各项交验的文件,并通过内部档案调查和实地查丈来核实产权人是否属实,产权来源是否合法。
(3)登记入册、颁发证书。登记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该房产登记入册,建档,并对申请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
(1)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调拨、分析等情况引起产权人变更的;
(2)因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添加附属设施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变化的;
(3)因房屋产权人姓名、名称、地址等变化的;
(4)因设定他项权利,如设定典权、抵押权变化的;
(5)注销登记的。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香港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 可乘坐7路;201路;207路;218路;222路;242路;336路;352路;393路;m203路;m360路;高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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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才可以查询自己的房地产权。而如果是查询他人的,则需要自己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律师进行是查询。房地产权属,亦即房地产产权归属,是指房地产产权在主题上的归属状态。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采取房地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确定了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记载。
①产权登记与产权审查确认同步;
②登记产权现状,
③产权人亲自办理;
④权利人会同办理;
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 和房屋分开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2100433B
房地产权登记税(费)一览表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步伐的加快,中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同时房地产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因此加强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确保老百姓利益的保证.
房地产权登记,通常称“产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是人民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屋的管理,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手续,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屋管理机关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房屋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屋产权实施有效管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决定(1999年11月27日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新建非商品房屋、商品房屋、房改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的权属登记及已确认产权的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适用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部门;土地管理、房产管理机构分设的,指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土地管理机构分设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房屋所有权与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相统一的房地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一)新建非商品房屋自建成后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房地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二)新建的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确认产权,领取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三)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已按前项规定确认产权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委托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登记的,开发经营企业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
(四)拆迁补偿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地产发生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析产、分割、合并或者房地产现状变更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自有关合同签订之日或者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转让或者变更登记,换领新的房地产权证;
(六)房地产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
五、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后分别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权利人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省或者国外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第三款:"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的五日后,顺延登记期限。"
六、第九条中的"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修改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七、增加四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第十条 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确认新建商品房屋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使用权证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查验核实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如权利人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手续。"
2、"第十一条 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把有关申请文件和资料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方能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房地产受让人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变更土地登记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资料送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4、"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收齐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受理申请日。"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的"日"修改为"个工作日"。
九、删去第十一条。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权证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刊登灭失声明,三十日内无异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补发。"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房地产权登记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代办产权登记的,不得以代收房地产权登记费为名超出前款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地产权登记费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请确认产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责成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申请确权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因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不按期完成登记工作"一句。
同时,对部分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