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房产税在中国:历史试点与探索 | 作 者 | 侯一麟,任强,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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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 9787030413932 | 页 数 | 175 |
定 价 | ¥70.00 | 出版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 2014-07 | 装 帧 | 平装 |
开 本 | 16开 |
侯一麟,美国西拉丘斯大学(Syfacuse University)麦克斯维尔学院教授。研究专注于财政预算制度,近年来主要研究财政政策、公共预算和政府间财政关系。
任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教授,2012年美国乔治亚大学(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访问学者。近年来主要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房产税改革和基层政府治理。
张平,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乔治亚大学(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博士。研究专注于政府间财政关系、房产税改革和政府治理。
封面
前言
房产税在中国:历史、试点与探索
内容简介
“北大林肯中心丛书”序
1 中国财政改革的三个阶段
2 转变地方政府收入体系
3 房产税与基层政府
4 试行房产税的决策过程
5 房产税在中国的历史渊源
6 中国房产税试点的主要特征
7 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的征管状况
8 问卷调查——公众对试点房产税的反应
9 房产税收入模拟
10 将房产税作为财政和预算工具
参考文献
附录
封底
《房产税在中国:历史、试点与探索》考察2011年试行房产税的决策过程,探讨目前中国开征房产税的可行性,认为从政治、技术、征管等方面看都是可行的。通过考察中国历史,作者认为财产税和房产税在中国历史悠久,不存在文化上的障碍。本书还对上海、重庆的试点进行分析,并通过问卷了解公众和公务员对试点的反应。最后,本书对房产税收人和对基本公共服务可能产生的效果做了模拟。
《房产税在中国:历史、试点与探索》简明易懂,注重以事实论述观点,并附有相当多的图表,适合研究人员、政府财政税收部门参考。对财税问题感兴趣的普通读者也可以通过本书了解现代房产税及其功用。
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2014年1月28日,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不少专家表...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次日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
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一种房地产财产课税,具有稳定房地产行业经济,防止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的作用。近几年,对于房价直线飞升的情况,中央与地方采取了一些调控政策,但并未取得让人满意的成绩,在\"两会\"的十大热点问题中,高房价的问题排名为第二。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之前,会先在重庆和上海试行,试验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效果。通过研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改革经验,不断完善现有的税收模式,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这将有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011年个人房产税开始试点,上海属于一线高房价、高增长的城市,房产税实施\"增量模式\"。重庆则属于中等房价的内陆城市,房产税实施\"存量模式\"。在实证研究数据匮乏的情况下,本文从供需角度用指数来研究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得出两点结论: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具有\"维稳\"的作用;与上海相比,重庆针对\"存量房\"的房产税方案对抑制供需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揭示了不同的房产税方案对房地产市场影响是有区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供需双方调整的速度和幅度上。
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鉴于房产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从个别城市开始试点。
2011年1月28,上海、重庆开始试点房产税。此前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杭州是第二批房产税试点扩容传闻最多的城市。2013年5月24日,房产税试点扩容被证实,将增加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专家称直指一二线高房价城市。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2014年1月28日,房产税试点满三年。不少专家表示,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是宽税基、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去看,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这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贾康认为,长期来看,“房产税”立法还是非常必要,不过先行先试也十分必要,“在做顶层设计和积极立法时,允许摸着石头过河,在肯定上海、重庆试点的前提下,形成某些基本共识后逐渐往前推,未来有条件时,制定相关法律。”
房产税在楼市调控中扮演什么角色?这在业内已逐渐形成一定共识,那就是不可或缺,更偏重于楼市的长效机制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传递出消息,“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尽管房地产税立法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才提出,但是,随后官方对于这方面表态的高频率出现,一定程度上说明,房地产立法的推进有可能为房地产交易、持有等各环节进行税费的调整,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向经济手段、市场手段转变。
业内人士称,房产税改革是大势所趋。从技术层面看,经过多年的准备,征税基础工作大体就绪。国家相关部门做了相应的技术准备,包括房地产的批量价值评估,房地产信息系统在各地也基本建立,房主与房产基本对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相关政府部门也建立了土地数据库、房产数据库。此外,通过上海、重庆两地的试点,我国在房产税方面已经积累的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房产税也创造了条件。
“房产税的推进在最近一两年‘会有大的动作’。”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认为,随着时机的日益成熟,该项税种试点的扩围已经不可避免。“中国房地产调控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作为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房产税有利于改变人们对于房地产发展的预期、改变房地产脱离其本来属性,变为投资品的趋势。”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