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产测绘 | 性 质 | 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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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专业测绘中的分支 | 对 象 | 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 |
手 段 | 测绘仪器、测绘技术 | 学 科 | 地籍测量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测绘需要市民支付一定的费用,到2013年,房产测绘收费执行国家测绘局2002年发布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其中,住宅用房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为1.36元/平方米,商业楼用房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为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为2.72元/平方米 。2100433B
分类
房地产测绘细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绘和房地产项目测绘两种。
房地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地产的基础图纸——房地产分幅平面图。
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
房地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只有官方机构经过审查和特别认可,并取得测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这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
房产测绘公司大部分都是比较小得公司,一般那样的公司测绘资质不要求太高 够房产就行 公司老总大多和房产局有关系,优点不会总跑外,如果去测绘院或者测绘公司的话,很有可能你一年都不在家,待遇这东西其实不好说...
房产测绘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说法。狭义的,需要测量房屋面积、房屋室内高度等各种尺寸,需要用到的仪器和工具有:钢尺、手持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罗盘等。广义的,需要进行与房产有关的各种测量,需要用到的仪器和...
1.1 目的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我省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本细则。 1....
房 产 测 绘 合 同 项 目名 称: 合 同编 号: 测 字 号 : 定作人(乙方): 合同编号: 房产测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测绘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楼房面积测绘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测绘范围内容(包括测绘项目、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 1.测绘项目名称: 2.测区地点: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文号: 4.规划验收总建筑面积: 5. 规划验收的总套数: 第二条 执行技术标准: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等) :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文件号 标准等级 1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 国标 2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 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 [2002]74 号 第三条 测绘费的收取: 1、取费依据:国家物
15、什么叫房屋的总层数? 答:房屋的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之和。 16、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 间可否计算房屋层数? 答:不计层数。 17、房产测绘成果的二级检查如何进行? 答: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 在全面自检、 互查的基础上, 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 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8、哪些人可以委托测绘? 答:权利申请人;权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19、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是否应签订合同? 答:委托房产测绘的, 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房产测绘委 托书)。 20、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谁支付? 答: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房屋面积测算 1、房产测绘机构在实施房产测绘工作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第83号
建 设 部 部 长:俞正声
国家测绘局局长:陈邦柱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测绘内容
第六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
第七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
第八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
(二)产别和产权来源;
(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
(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墙体归属;
(六)房屋权属界线;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第十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
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
分幅图应当使用本市独立平面坐标系。
第十一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
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
第十二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
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
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房产测绘程序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
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申请房产测绘,不申请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具体异议理由。房产测绘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指定测绘人员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的测绘成果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由于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测绘资料有误造成测绘成果失实的,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房产测绘成果及利用
第二十二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房屋簿册、数据和图表等测绘成果科学分类、立卷、归档、保管,并建立健全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成果是指房产薄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房产测绘成果;使用保密房产测绘成果的,应当持有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房产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定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