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4〕77号)和《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发〔2015〕2号),设立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福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科级。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行政级别 正科级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德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

(二)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责任。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或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项目选址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三)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乡镇、社区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六)拟订全市城乡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和协调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供水、路灯、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市容环卫、城建档案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

(七)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和指导本级园林绿化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编制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和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二)承担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修订全市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指导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讯建设规划,组织协调通讯保障工作。

(十四)依法建设和监督管理全市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导监督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的人防地下室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开展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作。依法保护人防工程财产、合理开发利用人防资源;开展人民防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六)负责战时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和隐蔽;组织指挥人防专业队伍的战斗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协同军事部门搞好城市和要地防空的组织指挥及通信保障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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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承担宣传、信息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效能建设,组织协调信息化建设;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局(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行资格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合理性、适当性的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报备工作;做好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的相关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

(三)审批股

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含装饰装修、幕墙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工程检测和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城市房屋征收单位、燃气(液化气)企业等的资质(资格)申报、资质年检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等审核与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承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城市道路改造、城市林木的砍伐移植修剪等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负责申报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工作;承担燃气储罐站(经营点)、市政维护以及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审批、核准、许可的相关工作;负责拆除人防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审批;负责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申请易地建设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公用人防工程批准等。

(四)城乡规划股

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城乡各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或负责编制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并监督其实施;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规划管理,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发展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测绘管理工作和城乡规划设计及城市勘测的市场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住房和房地产业管理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中央、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的拟订工作;具体负责实施市直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建筑节能和科学技术股

拟订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行业和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推动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并加强管理;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

(七)城乡建设股

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道路、隧道、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行业和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承担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八)建筑业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协调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材行业及散装水泥、新型建筑材料工作。

(九)工程建设管理股(安全生产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的规范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建设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检测机构;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组织全市性的质量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全市工程质量与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做好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汇总、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人防综合股

督促人防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防保密、档案、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开展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法律知识;负责与省人防办、军分区、兄弟市和县(市、区)人防办的衔接、调度工作;指导全市人防公共工程、防空地下室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已建人防工程平时与战时的功能转换;负责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群众应急避险场所和疏散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参与组织群众的疏散防护行动;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市级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负责拟订人防组织指挥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和保障计划,指导监督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编制防护方案,组织人防训练演练;负责人防指挥所、疏散基地、指挥通信系统和警报设施建设;组织人防干部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训练,保障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互联互通。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办公室、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4〕77号)和《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委发〔2015〕2号),设立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福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科级。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加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3.加强全市园林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园林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4.加强监督指导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含人防办2名、纪检监察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人防办主任(正科级)1名,股级干部职数10名(含兼职)。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福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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