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丧失。依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1)法人解散。包括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法人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时进行登记的法人,终止时也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人终止基本信息

中文名 法人终止 又    称 法人的消灭
简    述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终止法律 依法被撤销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法人终止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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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常见问题

  • 如何终止招标

    首先,要求招标公司推迟开标时间。其次,要求招标公司说明投标人资格情况。第三、引入其他投标人。

  • 工程终止结算

    工程施工时有部分项目材料同原清单不一样,等于是材料 变更,把原来的清单项目冲减后,重新组新材料 的清单,竣工结算有多少算多少。

  • 终止装修合同

    终止合同一定要有对方违约在先、经协商仍不能正常执行的前提,已经做了并确认合格的工程,费用是要给付的,工程做了、是不合格的可以协商扣款,并可以要求对方付违约金。 比如:未经你同意而增减项、改变材料品种、...

法人终止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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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收养契约   立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于 年 月间收养 (以下简称乙方)为养女,现在双方同意终止收养关系,并约定条款如下:   1.自本约成立起双方即无收养关系,乙方并回复本姓。   2.甲乙双方私人负债各自负责。   3.本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执一纸为证。   立约人: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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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终止是指在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法人终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依据法律、法令或行政机关的命令而撤消;法人完成了规定的使命或任务;法人法定存在期限届满;法人依法被撤消或宣布解散;法人依法宣告破产等。

法人名称,是指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每个法人都有自己的名称,以便参与民事活动,行使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人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法人只有以自己的名称从事法律活动,才能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设立民事义务。法人的名称应能表示活动的对象和隶属关系,以便于识别。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冒用。如法人的名称被冒用时,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终止冒用。如因冒用法人名称而造成被冒用名称的法人的经济损失,受害法人有权依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冒用法人名称的人,还应负其他法律责任。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只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才成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体。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国家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平等民事主体,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职能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以本机关所必需的后勤服务保障为限,而不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营利性活动。2100433B

法人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表现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开始具有法人的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

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

4、须经登记。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成立法人,须完成以上条件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中法人

设立中的法人不同于筹备前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须成立筹备机构,实际地从事设立法人的行为。

设立中的法人由于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设立完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在设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均由该法人承受。2、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如果为二人以上,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规则存在缺陷,即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设立中法人,通常有筹备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可以用设立中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设立中的法人的成员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不一。如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3、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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