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地产权证 | 别 名 | 大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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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 房地产开发商 | 相 关 | 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 |
局 限 | 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 |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珠江管理区分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所、交易所
(新版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试行)
一、《房地产权证》
(一) 权属人:权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二) 身份证号码: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港、澳、台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外国籍人士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件文件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他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等。
(三) 国籍:中国籍人士填“中国”(含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
(四) 房屋所有权来源:填写新建、购买、赠予、继承、划拨、交换、析产、分割、合并、接管、裁决11种。
房屋所有权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其中“新建”指权利人自行投资兴建房屋,以原始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含扩建、改建增加面积等情况;“购买”含依法收购、拍卖成交等;“交换”含拆迁补偿产权交换;“接管”含代管和托管;“裁决”含裁定、判决和仲裁等。
(五) 房屋用途:按房屋用途性质分类,证上填写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2种性质。不同用途性质的房屋应分别登记发证。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房屋用途,应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明文件(连附图)所确定的建筑物各部位具体用途为依据。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须持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书面意见,在我局办理土地出:p>
如有关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不明确(如“综合楼”等),可以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筑物部位分类(按已收取的“楼面地价”类别区分),作为登记具体房屋用途性质的参考依据。如裙楼部位可能按商业用途,塔楼部位按住宅用途计收土地有偿使用费,相应的房屋应当分别登记“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为便于房地产权证使用者了解证内有关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的具体用途,可在附记栏注记非居住用房的规划用途,如注记“城市规划房屋用途:商场(或办公用房、厂房等)”。
(六) 占有房屋份额:指权属人占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如果是由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填写“共同共有”;如是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按权属人实际所有份额填写。
按份共有可按占有份额的比例填写,如“1/2”或“50%”;也可按占有的实际面积填写,如“40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性质:即产别,按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同经济性质及其管业情况分类。据《关于规范房地产权性质和用途登记内容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264号),房屋所有权性质共8种,房地产权证上应填写其名称:
1、 国有直管产、国有自管产、国有军产;
2、 集体房产;
3、 私有房产;
4、 联营企业房产;
5、 股份制企业房产;
6、 港澳台投资房产
7、 涉外房产;
8、 其他房产。
(七) 土地使用权性质(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2种性质填写。
(八) 土地使用权类型(本项目在土地情况栏内):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与土地使用权性质相对应。根据穗国房字[2001]264号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划拨、出让、租赁、入股4种类型;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拨用、入股、联营3种类型。
农村房地产权登记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中,拨用指批准拨用宅基地和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九) 土地使用权来源: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填写。填写模式为:土地使用权性质 土地使用权类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拨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十) 房屋坐落:填写房屋坐落位置的详细地址。
(十一) 建筑结构:填写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共6种。
(十二) 层数:填写整栋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
(十三) 竣工日期: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发出日期为准。非新建(含扩、改建)房屋可不填写竣工日期。
(十四) 建基面积:填写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房地产测绘成果为准(下同)。
(十五) 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
(十六)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中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
(十七)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所登记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十八) 四墙归属:房屋墙体归属以房产调查和测绘成果图为准,房地产权证可不用文字表示四墙归属。毗邻房屋权属人之间另有协议需要注明四墙归属的,以本证权属人为主体,房屋墙体属自有的填写“自有墙”;属他人的,填写“借墙”;与毗邻权属人共有的,填写“共有墙”。
(十九) 土地情况:填写土地登记的内容。
(二十) 使用权证号:指(土地使用证)的号码(房地产权统一登记不另发土地使用证的免填)。
(二十一) 图号、地号:按地籍测绘成果填写,图号即房地产所在宗地的地籍分副图号,地号即房地产所在宗地号。
(二十二) 用途:指土地用途,为有效地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房地产权的土地用途登记采用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分类,经地籍调查后登记其实际用途,房地产权证上填写建设用地的二级地类名称。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建设房屋的,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应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土地用途为依据。此前已建成并使用的房屋,应按政府有关部门当时核准的土地用途和地籍调查结果为依据。
(二十三)土地等级:填写房地产所在宗地的土地等级,未确定的该项可空置。
(二十四)终止日期:土地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填写土地使用证件上确定的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未确定的该项可空置。
(二十五)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用宗地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和,非共用宗地的为宗地面积。
(二十六) 自用面积:即独用面积,指土地权利人在共用宗地内独立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十七)共用面积:共用宗地中,各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十八)使用权证号、填证机关:房地产登记不另发土地使用证的,这两项空置。
(二十九)房地产共有(用)情况:按已发《房地产共有(用)证》的内容填写。依法拥有所登记房屋所有权的全部权利人都应填写。
(三十)纳税情况:填写已纳税的情况。
(三十一)附记:用于记载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十二)登记字号:接新字轨编码方式填写。
(三十三)登记机关:盖市,区房地产管理机关印章,或人民政府房地产权证专用章。
(三十四)他项权情况:填写房地产他项权主要情况,其内容应与《房地产他项权证》的内容一致。
(三十五)房屋平面图:绘制或附贴所登记房屋的平面图(附贴图须加盖骑缝印章,下同)。
(三十六)宗地图:绘制或附贴本证房屋所在宗地的宗地图。地籍房产统一测绘的,可以绘制或附贴房地合一的房地产平面图。
二.《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一) 与《房地产权证》项目相同的,按《房地产权证》的要求填写。
(二) 共有(用)权人:依法拥有所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和共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即持本证者)。
(三) 持房地产权证人:填写《房地产权证》上权属人名。
三.《房地产他项权证》
(一) 与《房地产权证》相同的项目,按《房地产权证》的要求填写。
(二) 权利人:填写他项权利人名称。
(三) 权利种类:分为抵押权、典权。
(四) 权利范围:填写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
(五) 权利价值:填写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的价值。
(六) 设定日期:暂不填写。 2100433B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你好,房产证共有两种颜色:红色和绿色两种颜色。绿色的是‘使用权证’我们称小产权房或集资房,你只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红色的是‘房屋所有权证’就是商品房,是你的私产,你可以自主处理。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
如何查询房产证号,有以下几种方法:每本房产证上都有呀,还可以到房管处查询,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本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为了帮助用户追溯经验来源,如果该经验是由转载改编而来,请填...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使用新版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1号),我市已全面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为使新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能正确地反映房地产权登记的内容,依法保护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利,现将《新版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统一的要求填发房地产权证。
请各单位将房地产权登记发证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局产权地籍处反映。
附件:《新版房地产权证填写说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此内容仅限广州市,其他省市地区,请确认当地政策法规
质疑房地产权70大限——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外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其中备受老百姓关注的莫过于住房使用权70年的问题。
物权法重点规范和保护房地产权——经过十几年酝酿讨论,《物权法》终于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了通过。《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本质上就是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资产和产品变为商品;明晰财产关系,界定了人们对社...
第64号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十届10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惠州市村民住宅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工作,完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手续,加强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使用的农村村民住宅的登记和核发“两证”。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登记和核发“两证”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办理,禁止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标准,对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好当前农村用地,建房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申请核发“两证”的住宅所有权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可以拥有农村住宅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依据)一宅的条件,所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核发“两证”:
1. 在村集体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2. 在村集体安排的政府征地回拨的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上建设的。
3. 在祖屋上拆旧建新的。
4. 依法继承取得的。
5.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
6. 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归国华侨等按规定安排的宅基地上建设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暂缓核发“两证”:
1. 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2. 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3.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
4. 违法违章占地未处理结案的。
5. 用地批准已满一年未建房的。
6.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住宅不予核发“两证”:
1. 所有权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章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6目三种情况除外)。
2.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 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的。
4.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和住宅登记发证的。
5.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
6. 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7. 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规定不在予核发“两证”的。
第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1982年2月12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且房屋未拆迁、改建、翻建过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广东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5元/平方米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发证,并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内的,以后分户时安排宅基地要扣减超标准部分的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标准一倍以上的,以后分户时村集体不得为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三)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不予补办手续,不予确权发证。
第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1. 宅基地登记申请由宅基地的权利人(户主)以书面方式向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2. 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调查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4)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止使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需提交超面积处罚材料。
(5)1987年1月1日以后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批准文件,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需先补办用地手续后,再申请登记发证。
(6)其它有关权源材料。
(二)地籍调查及权属审核。
1. 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受理登记申请人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查清申请登记的宅基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坐落等相关情况,并依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2.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材料进行权属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告与复查。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对拟予登记的宅基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宅基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者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宅基地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收费标准。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只按标准收取印花税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第十条 《房地产权证》依照以下程序登记发证:
(一)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人应向辖区镇(乡、街道办事处)房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集体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3. 镇(乡、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机构出具的村民住宅规划验收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材料。
(二)村民住宅测绘。
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后,对申请登记的村民住宅进行现场测绘和调查。
(三)初审、公告与复查。
经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初审,对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由辖区房产管理机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拟予登记村民住宅,辖区房产管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复查。
(四)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告期满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住宅所有人和他项权利者、对公告的拟予登记的村民住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记载于登记簿,颁发《房地产权证》。
(五)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测绘费、印花税和工本费按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发〔2009〕176号)精神,核发“两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县、区政府财政预算(惠城区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核发“两证”的基础性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建(含在建)村民住宅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规划、用地、报建、验收等法定程序,确保村民住宅建设依法、规范、有序。凡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镇(乡、街道办事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宅不得非法买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的,其转让、受让方视为已按一户一宅标准取得了宅基地,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四条 村民住宅改变使用功能的,需报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六条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属,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
第七条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
(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
(四)他项权摘要;
(五)房屋共有、土地共有情况;
(六)纳税情况;
(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房地产权证文本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房地产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应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换取或注销房地产权证书。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
(一)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
(二)买卖、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的权属登记;
(三)翻建、扩建、改建的权属登记;
(四)抵押权等他项权的登记;
(五)需要注销登记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的。
第(一)项的申请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二)、(三)项的申请期限从转移、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第(四)项的申请期限从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除第(四)项外,房屋权利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申请期限为六个月。
第十条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不能前往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出具房地产权利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但须有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利人应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契证、变更或灭失的证明文书。其中:
(一)新建房屋的须提交土地使用证件或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合法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尚须提交项目批文、房屋竣工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二)购买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和交款凭证;
(三)购买被没收房屋的,须提交有权机关的处理文书和交款凭证;
(四)继承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析产、分割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析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赠与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遗赠的公证文书;
(七)交换房屋的须提交交换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交换房屋协议书等;
(八)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和建设许可证件;
(九)倒塌、拆除、焚毁房屋的须提交原房地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登记的三十日内作出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二)房地产权属不清,提供的证件不齐全、不真实的;
(三)违法用地未经处理的;
(四)违法建筑未经处理的;
(五)依法暂缓或者禁止登记的。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经申请人提交有效的书面证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不需要公告的三个月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书;需要公告的,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核发房地产权证书。在审核确权发证期间有人提出异议,并出示有效证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决定暂缓登记的,应在决定暂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