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房产空置税 | 概 述 | 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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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 | 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屋中 | 计算方法 | 以全部空置房屋为分子 |
郭松海委员:建议开征房产空置税试点
郭松海表示,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应区分为两种情况。“对开发商竣工验收后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房,有一定数量合理库存,是客观必然。但如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捂盘惜售,故意扭曲市场供需状况造成空置的增加,对这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则应该征收房产空置税。而长期拥有闲置房屋的业主,过多占有公共的土地资源,导致资源紧张,价格上涨,其消费行为产生外部负效应,为此应付出相应成本。”
郭松海表示,我国房屋空置的统计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为开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基础条件,但对房产空置税的征收,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税收则无法实施。
为此,他建议建立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与信用档案体系,健全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体系,为试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可靠依据。同时整合银行、房管、税务等部门的力量,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此为依据,对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我国开征房产空置税是一项全新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较强。郭松海建议,建立强有力的开征房产空置税的组织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当地试征房产空置税的规则、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政策,研究征税的范围、程序、步骤及内容,征税的基数、税率等,并组织协调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物业公司等部门付诸实施。
征收“房产空置税”打中投机炒房七寸
“房屋空置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空置土地要收空置费,空置房屋也要征空置税。”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2011年准备提交提案,呼吁对空置房屋征空置税。
其实早在2009年,郭松海委员就建议征收房产空置税,只是由于业界一直以房产空置无法界定为由阻止房产空置税的开征,使得这项提案始终没有下文。其实只要用心办这件事,房屋空置认定难度并不大。事实上空置房屋就是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完全可以认定为房屋过户三个月或半年后没有人搬进去居住的房屋,政府可以根据房管、水电等部门统计一个季度内房屋水电使用程度和物业公司征收各项管理费以及对住户出入情况等判断。其实最简单的认定方法就是,房屋过户三个月后,在一个季度内,房屋仍然没有装修、屋内没有基本生活家具、水电表基本不走的房屋就是空置房屋,对这类房屋收取房产空置税。
国外对空置房大都实施严厉的高压政策。譬如,在荷兰,法律允许人们入住闲置一年以上的空房,而空房业主也愿意在政府的协调下无偿提供这些住房;在瑞典,政府甚至将无人居住的住房推倒;在德国,业主必须使空房得到重新利用,在房屋闲置率超过10%的市镇,当地政府还会推倒那些无法出租的住房;丹麦政府则在50多年前就开始对那些闲置6周以上房屋的所有者进行罚款。除了欧盟一些国家,美国也对闲置房毫不留情。在美国亚特兰大的一些地区,甚至有业主出钱让人租住其房屋以逃避因房屋闲置而面临的处罚 。
我国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戒线。房屋空置浪费了稀缺的土地资源,造成资源享有的不公平、贫富差距加大的后果。因此,征收房产空置税十分必要房产空置税就是政府为了充分利用资源,而对空置的居民房产进行收取一定量的税收。 房产空置税与房产税并不是一回事,房产税是保有税,将对抑制投资和投机房地产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而空置税是在房产税的基础上针对因房屋空置而造成资源浪费的新一种税收政策。
房屋空置是指单位或个人持有的房屋中,持续一年以上未入住的空而未用的房屋。
对房屋空置统计在欧美国家多以全部房屋存量为分母,以全部空置房屋为分子,计算出总的空置率。据估计,我国部分大城市住房空置率已处于房屋空置合理区间的高端:部分开发商增量房屋空置,已超出项目合理库存的30%,进入空置危险区间;[3]部分中高收入者将多余资金购置多套房屋,且不向外出租也造成大量空置。部分大城市因以上二者而形成的住房空置率,已接近或超过国际警界线10%。上海楼盘的整体空置率大约在20%~30%之间,上海部分地区房屋空置高达50%,[1]北京市仅从2004年开始入住的居住小区中普通住宅的空置率平均为27.16%。
房屋空置浪费了稀缺的土地资源,造成资源享有的不公平;特别是在大城市,富人在市区投资购置空置,高房价将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排斥到远郊,使得他们生活交通成本举高不下,也使城市交通拥挤不堪。这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生活品质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
分类:一是对开发商征收的增量空置税,二是对拥有多套房屋居民征收的存量空置税。
作用:打破部分开发商捂盘惜售、待价而沽的企图,迫其降价促销;对于拥有多处房产而又闲置的房主,可以迫使他们出租或出售自有房屋,对抑制房租、房价过快增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城市住房空置率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从保护和节约资源角度说,征收房屋空置税无可厚非,在性质上与征收土地空置费没有区别。
事实上都知道,造成住房高空置率的最主要因素就是少数炒房客的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捂盘惜售,也许这种判断不是绝对的科学,但基本上是这样。而且投机炒房又是推动房价高涨的原因之一,为此各地在此轮调控中,限购成为通用措施。征收房屋空置税,与限购政策相配套,可以说打中了投机炒房行为的七寸,能够有效的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控制房价上涨势头,甚至能够带动房价回调到合理价位。道理很简单,征收房屋空置税后,炒房客为了避免和减少缴纳房屋空置税,保证利益最大化,采取的对策无非三条,一拒绝炒房行为;
二是快速将房屋简单装修后出租,看上去避免缴纳房屋空置税,还可以收取房租,政策存在很大漏洞,但是必须看到装修并出租过的房屋折旧率非常高,再次出售时价格大幅下降,有助于更多的普通市民购买;
三是尽快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需要住房的购房者,消除后患。不管炒房客采取什么对策,应当说都符合预期,符合政策制定目的。拒绝炒房,可以减少房价上涨的推动力,这是政策的最主要目的;装修出租,可以控制当下不断上涨的房租;快速出手,可以直接对房地产形成冲击,带动房价回调。再者,房屋空置税对于广大急需住房的市民而言,没有任何影响。
企业购买的房产暂时空置,空置期间一般也是需缴纳房产税的。企业的厂房免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如下: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
也就是说,只要商品房达到了交房条件,不管业主是否收房,都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然,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空置房不交或少交又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你购买的房屋应当从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轮楼市...
当前,在重庆、上海等城市已陆续开展房产税试点工作,但是,房产税对抑制投资与投机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极其亢奋的状态下,富人付出1-2%税率的房产税,远低于房价上涨的增长率,对有钱炒房的投机者而言,房产税只是拔去其九牛一毛,他们以往炒房、囤房所得的利润,岂能难倒他们迫使他们让出手中的筹码。因此,指望开征房产税大幅度减少房屋空置是难以做到的。
为此,应借鉴法国、英国、韩国等国的作法,对试点城市征收房产闲置税,是十分必要的。开征房产空置税可以规范调节房地产市场,防止开发商恶意囤积房屋,哄抬房价,同时还可以抑制市场的过度投资行为,控制闲置推进出租。这样,房产出售或出租对空置的替代性就会增加,部分房产就会从空置状态转为有效的市场供应,通过调节市场供需,使房价逐步回归理性,使房价增幅与我国居民的收入增长幅度相匹配;使开发商房屋营销周期回归理性,加快资金周转;使保障自住型需求得到满足,居民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开征房产空置税的法理依据。房屋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商品房的闲置,它所占用的土地也在闲置。依据土地和房屋的产权关系,在我国城镇土地为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土地是一种公共资源,人人都应公平地享有使用,因而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房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满一年不开发的收取土地闲置费的法规,也可以对空置房产征税。
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区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开发商开发商品房的增量空置,另一种是业主拥有多套房屋的存量空置。对开发商竣工验收后进入流通市场的商品房,有一定数量合理库存,是客观必然。据研究,我国商品住宅的合理空置区间在15-30%之间, 超出30%即进入空置危险区间。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刻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到房价涨到更高时再出售,从而获得超额利润,这是在故意扭曲市场供需状况造成空置的增加。对这种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的行为, 特别是超出30%空置部分,则应该征收房产空置税。对长期拥有闲置房屋的业主来说,房产是投资、储藏财富的工具,买房不住也不出租,任其空置;过多占有了公共的土地资源,导致资源紧张,价格上涨,影响到其他人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其消费行为产生外部负效应,为此应付出相应成本。开征房产空置税,特别是那些在大城市人口稠密地段的房屋,实施累进税率,其税收集中在那些收入高,房产多而空置,造成资源浪费的某些人身上。
我国房屋空置的统计正在与国际逐步接轨,为开征房产闲置税提供基础条件。2010年9月国家统计局选取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五个城市,开始进行存量住房使用状况调查,统计部门还将充分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获取用于了解住房空置情况的相关信息,同时在部分城市抽选一批住宅小区,进行空置房调查。同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存量住房可依靠物业管理等部门,并仿照一些国家通过水、电、气、暖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如平均实际使用量为应用量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即可认定为空置房。统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国内住房空置情况的调查统计,为开征房产闲置税提供基础条件。
房屋空置税制要素的设计简便易行,可性操作性强。根据2008年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空置房屋可根据房屋所在城市土地等级地段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作为统一标准,确定其税基,作为计税依据,并按一定比例征收,税率起初可定在1%—2%,实行年累进税率,直至10%或20%。房产空置税的纳税额是,房屋在地段的每平方米基准地价乘以空置房屋面积乘以税率,房屋面积大小与缴纳税金呈正比例。
征收房产空置税的强制保障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包括强制执行的内容。对房产空置税的征收,如果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税收则无法实施。为此,应建立城市统一的房产权属档案与信用档案体系。要健全完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体系,保证网上备案系统信息的适时性和准确性,作到各项目商品房的供应总量、销售状况、价格情况等数据信息及时发布,记载房地产基本销售单元房屋的基础数据信息,确保数据采集无误;建立网上发布系统、交易权属业务信息系统,为试征房产空置税提供可靠依据。与此同时,要建立城市居民的个人信用体系, 由政府牵头指导,整合银行、房管、税务等部门及社会有关层面的力量,实现联网,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与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实现房管、银行、税务部门之间个人信息的共享,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以此为依据,对房产空置税的纳税人采取得强制执行措施,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处以罚款,也可以在网上定期公告逃税者名单,直至抵押、拍卖该房地产,以拍卖现金清偿税款。
序号 小区 单元号 楼栋单元号 房屋面积 涂料、地面 配电设施 给排水 其他 巡查人员 1 禹和苑 1栋2单元 1-2-302 107.88 2 禹和苑 1栋2单元 1-2-401 107.88 3 禹和苑 1栋2单元 1-2-501 107.88 4 禹和苑 1栋3单元 1-3-301 72.41 5 禹和苑 1栋3单元 1-3-403 49.54 6 禹和苑 1栋3单元 1-3-503 49.54 7 禹和苑 2栋2单元 2-2-502 107.6 8 禹和苑 3栋1单元 3-1-201 49.54 9 禹和苑 3栋1单元 3-1-301 49.54 10 禹和苑 3栋2单元 3-2-201 107.88 11 禹和苑 3栋3单元 3-3-201 107.88 12 禹和苑 3栋3单元 3-3-501 107.88 13 禹和苑 3栋3单元 3-3-601 107.88 14 禹和苑
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房产税征收时间是多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以,各城市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9.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0.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
11.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12.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13.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14.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1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17.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
18.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税务机关开设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色通道,专窗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用缴款书》;
2、第一个是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
3、第二个是银行。纳税人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4、第三个是付费通网站。纳税人还可以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
据介绍,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即: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统计部门每年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还介绍,试点过程中应税住房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以一个三口之家的上海居民家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为例,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该居民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53.33平方米,未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标准,因此,该家庭此次新购的这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个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现又新购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全部住房面积为26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86.67平方米,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中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即80平方米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而如果已有住房的人均面积已超过免税标准,则新购住房的全部面积,均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重庆
重庆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被征收房产税,其税率为0.5%-1.2%。
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采取分步实施,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包括: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说,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
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
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6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
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