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鄂州市规划管理局 | 性 质 |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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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 鄂州市 | 所属类别 | 国家事务 |
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党务、政务和局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和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文书处理、保密、文书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负责规划窗口受理报建资料的分送运转和跟踪协调、督办。负责《宣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制定;负责机关财务及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基本系统地人事、劳资、宣传工作;组织党员干部政治、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人政协提案、议案;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落实项目选址地点的规划管理;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落实法定的定性、定位、定界、定量管理;协调建设用地内外关系;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绿线图;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道路设计、附属设施和各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审查及规划实施的控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设计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建筑红线图;负责各类建筑项目的放线工作。协调建筑工程的内外关系,组织建筑方案竞赛评选。下达指令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任务;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监督。
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城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基础测绘工作及数字城市工程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测绘任务的下达登记和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各种图、册管理和审查编制;负责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法制科
负责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起草和报批地方性规章;负责履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施监督;参与建设项目的验线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协调规划建设纠纷;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查处破坏测绘标志的违法行为,会同新闻出版部门查处违法出版图、册的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审定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集中审批原则。审批个人建设申请,组织对个人建房实施规划管理;负责《个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查报批工作;落实国家私房建设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地方私房建设规划;协调处理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关系;负责老城区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批前听证。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负责统一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的规划报建文档图件;负责规划报建咨询服务;负责对收受申报的材料进行审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登录,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对申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材料;负责受理和初审报件的分类汇总及时传送局办;负责对重点项目提供及时快捷服务;负责受理报建项目的跟踪服务;负责对外统一发放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及时收集和反馈情况。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规划局规划分局组建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3〕73号)、《关于调整各区规划分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8号)和《关于印发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葛华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州编字〔2013〕38号)精神,各分局设置如下:
(一)城区规划分局,加挂市规划监督局、鄂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
(二)鄂城区规划分局,加挂花湖开发区规划分局牌子;
(三)华容区规划分局,加挂红莲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
(四)梁子湖区规划分局,加挂梧桐湖新区规划分局牌子;
(五)葛店开发区规划分局。
以上各局均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同时,为各区(开发区、新区)规划委员会办事机构,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指导,规划许可按法定程序办理。2100433B
根据鄂州政办发[2001]163号文件和鄂州编字[2005]75号文件精神,市规划局机构及职能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和城市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对重要详细规划以外的详细规划审批;指导居民区和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内的一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手续。
(五)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纠纷的协调处理。
(六)负责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控制管理;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及规划、测绘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全市基础测绘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城市基础测绘(包括数字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测绘基础数据库的更新和管理;提供有偿使用。
(九)负责组织城市雕塑、警官规划设计、重要地段街景建筑装饰设计工作;负责重要公共建筑室内设计的审查和报批管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资料档案的管理。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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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 (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 制地区 )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 必须遵守本规 定。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 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按照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见附
鄂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和《鄂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 (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等城市发展重点控制地区 )范围 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 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 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 术规范。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见附表一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按照分区规划和 《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表二)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6号)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文〔2010〕9号)精神,设立鄂州市房产管理局,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鄂州市滨湖南路80号
市房产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