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单位 |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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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包括:
(1)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微信平台。
(3)通过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幕、新闻媒体宣传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4)恩施市民之家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公开时限。本机关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改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电子《申请表》或邮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也可直接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场办理申请事项。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406办公室,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④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⑧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⑪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登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各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5)答复。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受理机构为局机关纪委,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权利及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
首先要明确,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对谁公开?如何公开?等等前提。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其次,像这种地区性网络型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是面向中国全体公民乃至世界各国...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材料 一、 政府信息及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 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 动向社会 公众和行政相 对人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公开的活 动和制度。 二、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以公开 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四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 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 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条例》例举 式地具体 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 政府重点 应 该公开的内容(见《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自身生
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 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实施意见? (皖政, 2007? 120 号)的要求,为确保 2008 年 3 月底前完成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科学界定公开和 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 市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 规划、检查、 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 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按照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 编码规范指南?(附件 2)的要求,确认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 码和信息公开目录, 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 作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市场监督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期限及办理进展情况,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4、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5、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情况等;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咸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同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委托申请人身份证。
(四)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19号。
(五)公开程序
1.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2.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并要求声请人补正。
3.决定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当场予以登记,且应告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及答复。
4.决定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不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生成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此信息不由本机关公开,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可告知其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可能属于或含有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若此信息已公开,应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若还没有主动公开,则除向申请人公开外,还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6.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将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7.若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承诺同意公开外,本机关须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报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三、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或者上级部门举报。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26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在本局公共查阅窗口查阅。
公开范围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具体如下:
机构名称: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点: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1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 -17:30
(一)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龙岩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和《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目录》,编制《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阅《指南》。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信息公开办,挂靠市局综合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局各科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信息
(6)应急预案信息
(7)工作动态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局编制的《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市局在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式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填写并递交《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递交书面申请表。
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局信息公开受理办
通信地址:龙岩市新罗区溪畔路14号龙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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