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恩施州公路管理局 | 地理位置 | 恩施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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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政治处、办公室、劳资科、工程科、养护科、机务科、农村道路管理科、费收科、行政科、路政支队、计划财务科、审计科、安全保卫科、科研室等14个科室,下辖8个县市公路段,2个直属单位和2个经营实体,51个公路养护管理站,列养公路3331.308公里,其中国道(318、209)682.279公里/2条、省道1166.847公里/13条、县道1818.27公里/48条,专用公路32.12公里/3条。
到2006年底,全州通车里程达16874.273公里,公路在册里程达8182公里,其中二级以上公路1687.99公里、三级公路707.34公里、四级公路6203.22公里,等级公路里程8606.15公里,高级、次高级路面5789.5公里;农村公路16113.048公里,其中县道1818.27公里/48条,乡道4792.89公里/420条,专用公路32.12公里/3条,村道9469.77公里/2145条;桥梁1385座/46459.98延米,其中:特大桥3座/2679.16延米、大桥113座/11865.72延米、中桥275座/13931.2延米、小桥994座/17983.9延米;隧道24道/7738延米,涵洞29833道;公路密度70.48公里/百平方米、43.82公里/万人。100%的县市实现了到州府路面黑色化,100%国、省干线实现了等级化。全州88个乡镇实现了乡乡通公路,86个乡镇通了油路(水泥路),占乡镇总数的97.73%;全州2513个行政村(含92个居委会)中,有2309个行政村通了公路,通达率为91.88%;938个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通畅率为37.32%。初步形成了州府为中心、以209、318两条国道为主骨架,以13条省道、468条县乡道为经纬,外接川、湘、宜昌市、神农架林区,内联区、乡的“四纵三横”公路网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
都是内部考试,问问公路局内部的人事科的工作人员。记住呀,都是内部人员竞聘的。
公路管理局和交通局的关系是:公路局行业上受交通局管理,但却是平级单位,都为处级,但公路局是参公单位。1、交通局全称是交通运输局,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辖区交通运输、运管、征稽、路政、公路、水运等。主...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 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普通公路小修保养费用估算指 标》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小修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修补其轻微损坏 部分的作业,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公路保养是指对公 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正常使用的维护作业。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 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中心养护站及道班。 第三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结合 GBM 工程和文明样板路 建设加强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 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坚持管理和生产分工、小修和保 养分离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路管理局管养的国省干线和重要 县道小修保养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 赣路路政字〔 2008〕2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路产、路权, 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江 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公路管理 局制定了《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 O O 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 路政管理 巡查 制度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 抄送:局领导、办公室、路政管理处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 12月 2 日印发 共印 26份 江西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巡查职 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污染、侵 占、占(利)用、挖掘公路及损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维 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
恩施州公路管理局担负着全州境内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行业管理任务。下辖8个县市公路管理局,2个直属单位(州公路管理局工程处和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和1个经营实体(恩施州衡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有限公司)。
州公路管理局机关内设15个科室(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劳资科、建设管理科、养护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科、审计科、农村道路管理科、路政支队、安全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综合信息科、科技科、老干科)。核定正科职数15个,副科职数15个,核定编制数70人。
恩施州城市规划展览馆于2013年3月26日经州编委批准设立,为隶属州城乡规划管理局管理的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
恩施州城市规划展览馆面积约6000平方米,共设有11个展区,50多个展项,空间分明、层次清晰,整个展馆通透敞亮,展项造型新颖独特。以“神奇武陵、仙居恩施”为主题,以历史、现在和未来为脉络,通过传统与现代手段相结合,集中展示全州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区位条件和城市规划建设发展成就,着力打造成恩施城市宣传窗口、共赢未来的“城市客厅”以及恩施“生态立州”的新视点,让参观者切身感受恩施的发展变迁和美好未来。
这里是恩施州城市建设的窗口、缩印的“州城百科全书”,登上具有民族特色的风雨桥看台, 487平方米的恩施州城全景沙盘模型呈现眼前,直观展示出恩施州城“一带两翼三组团”城市规划发展格局,加上LED 屏幕和声、光、电综合应用,形成独有的州城沙盘观赏区。注重参观者的参与互动,设置了数字多媒体展示区和4D影院、清江放排等多处互动体验区,让参观者在轻松的氛围下认识规划、了解规划、参与规划,具有专业性、知识性、互动性、趣味性。这里还是政府与市民在城乡规划建设中相互沟通的桥梁,是热爱恩施、发展恩施、维护恩施的重要宣传阵地,是对干部群众及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重要基地。
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院成立于2003年5月,是隶属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的国有企业,也是恩施州唯一家具有乙级规划编制资质的企业。
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院组织机构健全,实行院长负责制,内设办公室、财务室、经营室、设计中心(一室、二室)和测绘中心五个办事机构。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各项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程健全。院主要业务范围为城乡规划设计(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规、控规、修规、专项规划等设计)、工程测量(包括地形测绘、施工放样、土方测算、日照测算等)、市政工程设计(包括道路工程设计 、给水工程设计 、排水工程设计等)、风景园林设计(包括景观设计、园林绿化等)。
作为恩施州唯一的乙级规划编制企业,州规划院拥有一支年轻、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团队。全院职工4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3人,占全部职工的69%。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规划师4 人,高级技术职称4人,中级技术职称8人。院长邢忠立,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拥有20余年规划专业工作经验,是这支年轻团队的技术带头人。
恩施州城乡规划设计院大力倡导“创新、守信、进取”的企业精神,秉承“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宗旨,奉行“公平、公正、合理”的行为准则,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像”的治院原则,竭诚为武陵山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服务。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经恩施州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全州共有团体会员20多个,主要是由全州范围内从事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勘测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成立于2010年3月,业务主管部门为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协会在其指导下开展有关城市规划宣传、培训、评优等有益于行业、会员单位发展的活动。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行业职业操守,发挥政府与行业的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真实愿望,加强行业横向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坚持持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的方针,依据章程广泛开展行业管理和交流。同时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优秀城市规划设计项目评选、城市规划技术公告征集、行政管理法规培训等方面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加强与省内外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活动;长期开展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行业信息、技能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编辑、整理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资料、文献。
恩施州城乡规划协会将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和桥梁纽带作用,始终坚持“服务会员单位、服务行业发展”的办会宗旨和“广大会员单位满意、行业主管部门满意”的办会目标,团结和依靠全州城乡规划行业的企事会员单位,与时俱进,勤奋务实,为恩施州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包括:
(1)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微信平台。
(3)通过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幕、新闻媒体宣传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4)恩施市民之家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公开时限。本机关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改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电子《申请表》或邮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也可直接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场办理申请事项。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406办公室,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④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⑧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⑪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登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各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5)答复。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受理机构为局机关纪委,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