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恩施州发改委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单位 | 恩施州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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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本委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所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照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三)公开范围
1、本委概况。包括本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委各科室、委属单位),委领导介绍,行政执法职责。
2、政策法规。本委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和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规划和计划。
发展规划:我委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市发改局编制的各项规划;
综合计划:全州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4、工作动态。我委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惠民实事项目的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各县市发改局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措施。
5、人事信息:我委公务员招录;我委公务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等。
6、投资金融。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公共服务。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部门详情;相关文件及表格的下载。
8、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公开形式,通过恩施州人民政府门户网和州发改委门户网公开,辅助公开形式采取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受理机构
申请州发改委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州发改委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223号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恩施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恩施州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主管负责人,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诉监督
申请人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委政务公开投诉机构、恩施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申诉或投诉,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1.自治州现辖行政区划即原恩施地区的行政区划,首府也设在原恩施地区行署所在地恩施市,新中国成立后,恩施地区尽管名称几经变更,但其全称始终冠有“恩施”二字; 2.恩施是湖北省几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名...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
2013年恩施州第3季度信息价
2012年恩施州第2季度信息价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制发《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的形式包括:
(1)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2)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微博微信平台。
(3)通过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幕、新闻媒体宣传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4)恩施市民之家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公开时限。本机关将根据信息的时效决定信息在网上留存的时间。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改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2.受理机构。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受理依申请公开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电子《申请表》或邮寄、现场提交书面《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包含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申请表》填写后,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也可直接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场办理申请事项。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8号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406办公室,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③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④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⑤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⑥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⑧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⑨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⑩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⑪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登记。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办公室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各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5)答复。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具体受理机构为局机关纪委,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制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主动公开《目录》确定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
(2)恩施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相关科室咨询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对《目录》内没有明确但符合《规定》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开,州住房公积金将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受理。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未提及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未提及依申请公开补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以下信息:
1.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重点领域(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建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也可在建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下载《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
办公地址: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交通货运中心7楼;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建始县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