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聂忠荣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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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及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等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道路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秸秆落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静态车辆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水利管理方面对向城市规划区河道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采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许可建设行为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应急管理方面排水防涝、道路清融冰雪、 公园和广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的应急保障与垃圾处理的应急指导工作。

(十二)制订全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初步审查;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管理、 房产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七)负责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侯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负责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负责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负责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一)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执法装备、执法设备,并进行统一管理。

(二十二)负责组织拟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城市管理领域学术研究工作;指导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二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25日,被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授予“无偿献血促进奖”特别奖。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现任领导常见问题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现任领导文献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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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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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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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人制 度(试行) 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 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保证 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依据《遂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 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责任人指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并在职 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执法人员。 第二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 网格化管理,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的执法巡查人员为 执法责任人;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办案机构负 责人、案件审核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第三条 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案件调查人员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涉案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 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 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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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一简称执法机关)在管辖区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执法职权,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行、行政许可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本执法机关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的行为。

本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执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作出罚款一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依法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四)案件情况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执法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执法机关提交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 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拟作出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目录;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

(五)经过鉴定、检测、评估的,应当提交鉴定、检测、评估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理由,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可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符合本执法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认为超越本执法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审核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由法制机构向市局分管领导报告,由市局案件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形式审查、检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向法制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将书面审核意见转送执法机构。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审核依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开展法制审核,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市局分管领导,一份连同审核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人员配备,组织学习培训,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成员等。

2.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3.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城管局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人员招考、会议信息、公告公示、日常工作动态、新闻发布会、工作简报、人事任免、临时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等。

5.决策信息。主要包括:规划信息、计划总结、统计信息、重要建设项目等。

6.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政府投资项目、招商项目等。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恩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网上公开的形式公开,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提供查询与资料索取服务,方便市民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恩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恩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申请;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贯彻落实《恩施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要求,压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实行“151015”工作机制。即收到依申请公开1个工作日(当日)内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确定依申请公开签收时间,反馈其申请获得信息的状态; 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行办理、补正后办理等情形的回复; 10个工作日完成协同办理情形的回复; 15个工作日完成会商、需要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延期办理情形的回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为恩施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袁勇。市政府办信息股为政务公开责任科室,责任人程旭。

局办公室是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 恩施市大桥路52号

根据恩施市城市管理局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 5 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二) 财务装备科

负责财务预算、收支、核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设备、装备及服装的计划、采购和管理;负责车辆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燃料管理;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法制宣传科

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体实施方案的拟订、报批,以及适用中的解释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提供咨询服务工作;负责议案、提案办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法制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 督查科

负责作风纪律和相关行政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工作,并及时布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承担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12319 城建服务热线指挥中心

受理城区服务范围内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业务的咨询服务; 负责受理反映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投诉、咨询和谏言献策,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或转办,并按规定期限向反映者反馈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负责定期统计、分析、汇总业务受理的信息,并向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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