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是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供水系统的技术含量而进行的设施改造工程。

refitting for secondary water supply facilities2100433B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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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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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1327;压力等级(MPa):0.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8;罐体高度(mm):35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1610;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5;罐体高度(mm):34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975;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3.4;罐体高度(mm):31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686;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2.3;罐体高度(mm):29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613;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1.4;罐体高度(mm):26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450;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8;罐体高度(mm):23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263;压力等级(MPa):1;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34;罐体高度(mm):17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13% 上海江洋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工厂)
HL隔膜气压供水 净重(kg):134;压力等级(MPa):1.6;品种:立式隔膜气压罐;总容积(m3):0.13;罐体高度(mm):150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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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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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供水路标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惠州市2016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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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5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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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5年4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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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5年3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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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5年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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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4年5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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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4年4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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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14年2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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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过街设施 详图纸|4套 3 查看价格 四川博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   2020-12-23
二次供水柔接头 DN100国标×16kg|1个 1 查看价格 四川正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市 2022-09-05
成品儿童设施(由厂家二次深化设计) 1、成品儿童设施2、具体详效果图|1套 1 查看价格 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艺石工艺品厂 广东  佛山市 2021-01-18
二次辅材 (含端子、标件等)|1套 3 查看价格 江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四川  达州市 2019-07-09
二次辅材 (含端子、标件等)|1套 3 查看价格 江苏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四川  达州市 2019-07-09
二次线 BVR 2.5|400米 1 查看价格 中建普联 四川  成都市 2016-10-20
二次线 BVR 2.5|100米 1 查看价格 中建普联 四川  成都市 2016-10-20
变频二次供水加压设备 详见附件询价清单|1套 33 查看价格 广州通辉泵业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6-28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常见问题

  •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用什么方案呢?

    老旧小区二次供水用经济节能无负压供水设备,没有水源二次污染,占地面积也很小。我们这小区让长沙中崛做的方案,您可以去了解一下。

  •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居民破坏大吗

    其实并不是非常大,二次供水设备很快就装好了,而且以后很方便,只要设备到位了,装好很简单

  • 城市二次供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文献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屋顶水箱的取舍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屋顶水箱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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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是建筑供水系统中的调节设施,在保证建筑安全供水和节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涉及千家万户的饮用水质量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水箱的二次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以实际工程资料为背景,论述屋顶水箱的应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屋顶水箱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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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屋顶水箱的取舍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屋顶水箱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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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Vol .35 增刊  2009 37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与屋顶水箱的取舍 常  金  秋 (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土木建筑与安全工程学院 ,上海  200235)   摘要  水箱是建筑供水系统中的调节设施 ,在保证建筑安全供水和节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 用。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涉及千家万户的饮用水质量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水箱的二 次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 。以实际工程资料为背景 ,论述屋顶水箱的应用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 屋顶水箱的取舍 。 关键词  二次增压供水方式  屋顶水箱  电耗  节能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 指居民住宅小 区内 的供水水箱 、水池 、管道 、阀 门、水泵 、计量 器具 及 其附属设 施 。为改善 市民 居住 生活质 量 ,上海 市 正在中心城区统一实施居民住 宅二次供水设 施改 造。此次上海 市二次供水设 施改造工程包括改造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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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基本要求、项目管理、考核与评价机制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涉及二次供水改造的其它住宅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管理主体

4.2 改造条件

5 项目管理

5.1 项目申请

5.2 项目启动

5.3 项目前期

5.4 项目实施

5.5 工程质量

5.6 安全文明

5.7 协调对接

5.8 竣工验收

5.9 资金拨付

6 考核与评价机制

附录A(资料性)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民意调查表 2100433B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当与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同时进行,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改造费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正常压力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增压设施。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承建的,其建设费用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商业、绿化等设施混用;

(二)设计、安装的供水设施应确保用户水压平稳、安全,不得对水质、水压、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三)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水设施;

(四)建筑物引入管应采用可靠的伸缩补偿装置,安装位置便于维护、管理;

(五)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严禁给水、排水管线同沟埋设;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箱(水池)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符合水质卫生要求,水箱(水池)不得埋设地下。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企业进行查验,隐蔽工程的查验工作,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查验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网。未查验、检验或者查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做好截水、排水处理,防止污染、损坏二次供水设施。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

(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四)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移交申请后十五日内到现场查验并出具查验意见书。用户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供水企业查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管理权移交手续,并提供管网竣工图纸、设备档案等有关资料。查验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超过保修期的,用户可以自行组织整改或委托供水企业整改,整改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由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户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查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用户未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可以由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维护,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管理维护方式。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由最终用户承担相应水费。

业主自用的水费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水费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消防等公共用水水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并由下列管理人与供水企业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

(一)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公共用水的申请、管理和水费收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由所在地居(村)委会负责,业主或者其委员会愿意自行负责的,可签订协议自行管理;

(三)开发建设单位未移交管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的给水增压、水质监测、安全管理及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维修维护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建立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养护储水设施、水泵、管线等二次供水设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间断运行;

(二)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频次;

(三)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并于收到水质检测报告后三日内向用户公示,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水压检测工作,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紧急抢修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六)二次供水设施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国家标准提高需进行更换、改造的,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或其委托单位进行更换、改造,相关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服从城市用水调度,蓄水时应避开用水高峰期。

第十六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当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日常供水应急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保存水样,并立即向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清洗、消毒、整改,且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未经供水企业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水质信息或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二次供水设施所用产品、材料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侵占或者阻塞维护通道的;

(二)擅自改动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三)阻挠或者妨碍供水日常维护及应急抢修工作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挖坑取土、修建构筑物;

(二)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化粪池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养殖畜禽。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不服从城市用水调度;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卫生、规划、环保、消防、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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