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l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所属地区 道真自治县
属    性 法律法规 分    类 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一、规范管理

1.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审批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2.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国有企业担保或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贷款项目,其国家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不含自筹资金),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第二条规定,但项目实施单位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时必须提出不招标申请且必须经县发改局批准。

4.上述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招投标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发改局审批后方能进行招标投标工作。

5.国家投资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自筹资金)项目在本县进行招标投标。

6.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肢解工程量,工程建设项目应一次性纳入招标。

7.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投标的,须报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投标。

8.全县范围内进行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9.县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11.由县发改局牵头,县监察、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2.县交通、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将负责执法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标段名称、标底、中标单位、中标价等)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县发改局通报。

13.招标人违反本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2)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方案未经县发改局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14.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5.以上各条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熊祖模(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姚 跃(县政府国教办副主任)

江丛林(县发改局局长)

郑国平(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姚启洪(县审计局局长)

杨建康(县经贸局局长)

雷俊文(县建设局局长)

王清学(县水利局局长)

刘世超(县交通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局局长)

胡国民(县发改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江丛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国民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明确职责

(一)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县内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2.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3.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投标的组织形式、方式及标段划分、投标单位资质资格要求等内容,接受由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备案。

4.对招标投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和对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并备案。

5.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纠正或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6.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县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为各自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2.认定其职责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3.按其职责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4.按其职责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5.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配合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全县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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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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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 2007? 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 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 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 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 通围标、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 公平、 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 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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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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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 2008]21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我省“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 地抗震救灾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 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 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 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 确保 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现就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 责任、强化监管。 灾后重建工程是指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第 526 号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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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

出售廉租住房一是可以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在市场租金上扬、导致增加政府租赁补贴时更为经济;二是可以逐步减少保障对象,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三是可以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等。

(二)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出售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廉租住房出售及上市管理

(一)对象和范围

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我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轮候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出售价格按照“成本价”的80%计算。

(三)付款方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60个月)。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配租的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和“产权比例”等内容。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以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按届时廉租住房成本价补足未购产权部份房款和土地出让金以及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扣除折旧费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五)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3.本着便民利用原则,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机构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帐。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县住房保障机构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即成本价的80%)的5%计算,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五、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县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3〕8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

一、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布方式,推进招标投标资源共享

(一)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房建和市政类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工程招标网、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六安市招投标网等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属于交通类、水利类的,除通过前述网络发布外,还应通过安徽交通网、安徽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缩小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依法公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全过程信息做到互联公开、社会共享。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完善招标文件编制 

二、完善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标前、标中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建设要依法主动提出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按照核准机关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开展招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分类制定的标准文本确定的基本要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文本的基础上,牵头组织专家做好我市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与完善工作。对已有的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包括房屋建筑综合评分法、市政道路综合评分法、装饰装修综合评分法、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市政道路工程招标合理低价法、规划设计综合评分法、监理招标综合评分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使之更贴近各类项目的需求。同时,加快施工图设计项目、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污分流工程、园林绿化、路灯安装等招标文件通用参照文本的编制工作。每类通用参照文本按投资额和技术难度分别设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由业主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继续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优质优先”。

(三)在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中,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有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予以支持;对业主、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不利于建立“开放、公正、竞争、择优”招标投标市场的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严禁场外交易,由监察、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场外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五)完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委随机抽取和监管机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跨市、跨省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异地随机抽取,防止“人情”评标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评委的考核。对评委的评标行为实行“一标一考核”,由监督人员于评标结束时,分别对各评委的评标行为进行考核并客观记录。对评委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要及时报省主管部门,提请终止其评标资格;发现有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开标、评标现场的规范化建设,解决“圆桌式”、“会议式”评标;完善招投标有形市场技术监控设施和物理隔断措施,防止评委入场前与投标人“串标”,加强对评委评标的现场管理,全面落实现场全过程监控记录制度并完整保存备查,维护评标的公平、公正。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设置政府投标条件

三、合理设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标条件,探索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总承包制度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提出确保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优质高效完成所需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标准、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实质性要件;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该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保障等实质性要求。

(二)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符合总承包条件的,可以探索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分解成几个项目分别招标。受施工场地或工期限制确需划分标段招标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发包。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未经审批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组织开展招标活动。要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设置暂估价。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且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设置暂估价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按照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专用条款及中标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信息网上互联

(一)要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公布规则、信用信息公布流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分级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要明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常态公布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确保公布工作责任明确、规范有序。

(二)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人行、住建、交通、水利、经信、工商、安监、人社、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以市、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为枢纽,按照各自职责集中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场交易的从业单位(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市场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公布的内容要包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等级、获奖(表彰)、优质工程(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不良信息包括其行业信用的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违反质量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违反工期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遵守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的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三)市、县招投标监督管理、住建、交通、水利、工商、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共享成果,并全面应用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履约能力

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评价制度,依法、合理评价企业的履约能力

(一)建立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行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制度。

(二)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发改、住建、交通、水利、重点工程管理、人社以及建设单位组成的企业履约能力综合评价工作组,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水平、履约能力以及该项目监理企业的监管能力,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六安市政府网、六安市招投标网、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用。

(三)履约能力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情况,质量管理及控制情况,安全生产与管理情况,工程进度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

(四)对评为优良等次的建筑企业,进入优良企业库,可承担政府应急工程及投资限额以下工程的摇号承包;对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建筑企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提高管理协作水平

六、加大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力度,提高管理协作水平

(一)落实以建设单位为主的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要全面履行主体职责,履行对中标企业履行合同的监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监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工程管理效能。

(二)落实重大项目约谈制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中标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约谈,明确其合同责任。

(三)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考核。除评标委员会加强对投标企业资格、资料真实性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外,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预中标企业的业绩考核,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和借用或出借资质。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包括奖项、荣誉、信誉、业绩、资质证书等弄虚作假)和借用、出借资质行为的,建设单位要应移送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视情节给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不良行为、投标资格限制等,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设单位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标后监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现场考勤、考核与检验、检测制度,促使项目班子在岗履行职责。要加强合同的备案监督,合同备案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进行抽查,发现“阴阳合同”的,严厉查处。对建设单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凡涉及投标资格限制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到位。

(五)加大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力度,健全招投标违法案件投诉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投诉事项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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