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道真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 发布单位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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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筹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强制征收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县城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建筑每平方米20元,经营性项目房屋建筑每平方米30元。
(二)在县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每平方米10元。
六、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确定,予以减缴免缴。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同时,县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缴和减半征收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八、县建设局应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征收费用上缴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严禁坐收坐支,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上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县建设局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100433B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现象,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1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规划建设局单位负责收取的。费用收取必须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征收,通常是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最后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 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 省财政厅陕价行发〔 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 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 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 具体负责城郊 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截 止 日 期:2008.04.13
建 设 地 点:桃源乡
内 容:
一、公告名称:青溪中桥工程施工项目
二、招 标 人:道真自治县交通局
三、项目名称:青溪中桥工程
四、招标范围:全桥施工图设计范围
五、资金来源:上级拨款
六、开竣工时间:2008年5月20日~2008年11月20日
七、资格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或桥梁专业年承包二级以上施工企业
2、复印件:上述7项原件的复印件(能表明年检状况)加盖公章(鲜章)后装订成一册。
3、资格预审文件一式二份。
4、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购买招标文件。
九、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2008年4月15日17:30
联 系 人:严江波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道真自治县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气象局是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雷减灾工作。
自治县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又是市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五条 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利用、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人员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资料,由自治县气象局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资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气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气象局审查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在项目验收前向自治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自治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自治县气象局调查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由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