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适合从事地质资料管理的相关人员阅读。
第一部分 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油气勘探与开发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要求
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
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
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分级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有关事项的复函2100433B
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方针,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在先进、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提高地质资料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地质资料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地质资料业务也要求所有的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融合现代管理理念,从经济、社会多角度审视现有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理论,对资料管理理论进行全方位的创新与变革,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地质资料的信息服务社会化。
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方针,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在先进、完善的基础设施环境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提高地质资料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地质资料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地质资料业务也要求所有的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融合现代管理理念,从经济、社会多角度审视现有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理论,对资料管理理论进行全方位的创新与变革,提高地质资料工作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地质资料的信息服务社会化。
《地质资料管理培训班论文集》涵盖了地质资料管理、科技档案管理、地质资料信息技术、地质资料应用以及各类地质资料信息载体管理等与地质资料管理息息相关的诸多方面,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这53篇论文均出自直接从事地质资料管理一线的管理人员,与油田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既有共性,又特色鲜明,有利于各油田公司之间相互学习交流。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49号国务院令,公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共5章26条,包括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本条例附件规定的范围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细目,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条例指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条例规定,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
条例指出,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由国家出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汇交,参照本条例执行。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