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 外文名 | Specifications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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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安全 | 标准号 | GB/T 40112-2021 |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北京中地华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北京市地质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殷跃平、颜宇森、高姣姣、周永昌、慎乃齐、韦京莲、肖秋平、尚掩库、韩超、朱杰、李艳军、宗乐斌、任路滨、胡耀锋、周华、刘志伟、袁昕、董巧妹、曾秋雨、刘文波。 2100433B
2021年5月21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发布。
2021年12月1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实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取消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和备查。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
必须交,一定要交
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必须招标?
没有 ,没有强制性,全凭委托方自主自愿进行招标。
(项目名称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本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