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电子政府采购 [1] | 类 型 | 经济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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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府采购有助于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一是有助于实现效率原则。通过电子政府采购,可以促进竞争,降低价格;强化政府采购管理,减少交易成本;缩短投标期限,减少错误;提供管理信息,促进决策等等。
二是有助于实现透明原则,如可以更及时、向更多的受众提供大量的信息;采购活动在网上公开比在纸上记录的发布范围更广泛;有利于文件管理;有利于采购结果的披露和分栎有利于审计.有利于加强处罚力度等等。
三是有助于实现公平和公正原则,如可以实现地理和时间中性,即在采购过程中不存在地理上和时间上的歧视;采购活动中具有透明的规则和程序;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技术上的差别等等。
四是可以实现对地方企业的支持,如程序标准化可以简化投标手续;通过系统的网络促进合同分包;有利于市场情报的收集;等等。 2100433B
MDB(多边发展银行)等有关国际金融机构于1993年成立的电子政府采购工作组从三个层面上对电子政府采购定义进行了分析。
第一个层次是对电子政府采购的一般定义,即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
第二个层次是将电子政府采购区分为电子招标系统和电子购买系统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采购过程。其中,电子招标系统主要是通过电子化公开招标过程,为公共部门采购数量小但价值高、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电子购买系统则是为了方便公共部门采购量大但价值较低的标准货物和服务,这一系统较之电子招标系统更为复杂,需要做大量的系统开发工作。第三个层次是通过电子招标或电子购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的分析,对电子政府采购进行定义。电子招标允许更多的阶段性实施办法,而电子购买则建立在标准交易模块上,因为电子购买通常采购量大,所以这些交易模块往往是没有弹性的。
通过这三层定义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电子政府采购的定义,即政府部门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商品、劳务、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单个工程总造价超过6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低于此价格项目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一、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购服务招投标工作基本上使用电子招投标平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建立了较完备的电子招投标平台,通过下载专门的制作投标书软件,通过导入标书、制作标书、上传标书,可以独立完成一个招标项目。但不尽如人意的是光明、龙华、坪山等新区还是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采用传统的方式
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 目 名 称:电子政务外网工程应用软件系统 项 目 编 号:LPJ201007089-1 1 目 录 谈判公告 ,,,,,,,,,,,,,,,,,,,,,,,,, 2 第一章 项目内容及有关要求 ,,,,,,,,,,,,,,, 3 第二章 项目需求 ,,,,,,,,,,,,,,,,,,, 4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20 第四章 合同格式 ,,,,,,,,,,,,,,,,,,, 25 第五章 报价文件格式 ,,,,,,,,,,,,,,,,,, 29 第六章 评审办法 ,,,,,,,,,,,,,,,,,,,,, 38 2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谈判公告 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受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对电子政务外 网工程软件系统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 加本次采购
2017年2月28日,《政府采购电子电器服务规范》发布。
2017年9月1日,《政府采购电子电器服务规范》实施。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由湖南供销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
通知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 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 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采购范围与机构职责
第九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一)计算机设备、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类;
(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像机、照相机等电器设备类;
(三)车辆类;
(四)定点印刷、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医疗设备类;
(五)其他适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制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二)电子确认、审批采购项目计划和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编号,下发采购文件;
(三)核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办理支付手续、记录付款信息;
(四)网上全程监控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受理供应商的投诉,处罚违规行为;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选定本单位采购人员,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三)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四)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电子化政府采购事宜;
(五)选定代表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组织采购货物验收;
(七)负责本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集中采购项目,编制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发布经采购人审核确认的采购信息;
(二)网上接受供应商、建筑商响应文件、报价;
(三)组织项目评审,维护评审纪律,做好相关服务;
(四)受理、答复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业务咨询,进行操作培训和现场维护;
(五)妥善保存电子化政府采购档案;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的注册、入库管理,建立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业省级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按照“统一条件,专库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书面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员代码;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纳税相关证明;
(四)产品生产商的授权文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分次交纳。如一次性预交一年的,本年度内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后应出具正式票据。
投标保证金应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供应商退出政府采购活动时,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购代理机构应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第十六条 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前,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在采购系统供应商管理模块中输入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资料,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取得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会员资格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不得收取费用。审查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并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方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询价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定标、评标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政部财库[2007]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无效:
(一)采购项目报价供应商少于3个;
(二)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
(三)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
届时采购人可向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形式的采购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网上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购人申报采购计划时,应当提供准确、不带倾向的技术参数,技术复杂、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人采购申报的审核,适合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适合电子化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按照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采购文件整合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网上采购公告;
(三)组织招标、谈判或询价;
(四)公告预中标(成交)结果;
(五)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要求编制文件,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按照采购项目要求的技术参数和截止时间形成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报价必须低于本地市场同期平均价格。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报价,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截至规定时间,网站停止接受文件或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投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网上投标无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按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的格式制作投标文件的;
(二)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等电子文档不完整的;
(三)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可按照项目编号、招标信息等全程跟踪了解、监督采购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网上开标,当天最短有效时间内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发布并公示7天。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应当对开标结果进行网上确认,若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网上评审记录和经评审专家电子签名的评审报告制作成纸质文件,经采购组织人员、采购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合同并做好后续服务。采购人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持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支付信息表到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一)系统出现故障,采购当事人不能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
(二)系统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或采购结果出现错误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公平、公正采购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无法及时妥善解决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宣布正在进行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行为无效。待系统故障排除后,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季度对电子化政府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拟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质疑回复、系统日志等资料备份存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接受财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向财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进口产品采购、节能环保、强制采购等政策规定以及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行业规范提出采购需求,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履约,据实予以记录,并将情况反馈财政主管部门。经财政主管部门查实的,在半年内对其政府采购申报不再审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主管部门对不能履约(弃标)的供应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会员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或串通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的;
(三)对报价错误或故意压低报价等手段中标造成不能履行的;
(四)中标后拒绝按所报价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能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的;
(六)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