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地 址 | 大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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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 城乡规划 | 所属部门 | 大竹县政府 |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调整,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全县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职责。综合指导全县城市规划管理、城乡风貌打造,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修订、审查、报批和实施;负责管理城市测绘、城市勘察测量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并指导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全县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及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设防工作。
(八)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城市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县本级燃气、市政、环卫、园林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建设监察以及城镇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指导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规划编制、村镇风貌打造、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风景名胜区内的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二)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督查督办上级党委政府及局党组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承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文件中相关职能职责。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电处理和外事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工作;会同办理涉及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相关的新闻发布;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管理文书档案,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年鉴的编撰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党组的文件处置和承办会议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并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等工作。参与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考察、任免、职工调动等工作;督促做好本系统企业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会同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报批;管理建设教育工作,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计划和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党组宣传、组织、统战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协调办理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共青团、民兵等有关事务工作;指导和协调建设系统的社团工作;负责本系统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维护稳定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主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承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交办、指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局属单位、机关股室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会同办理跨局属单位、机关股室的主要信访问题和集体上访及异常、突发信访事项;指导全局信访业务工作,总结推广信访和群众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受理群众对住建系统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承担县政府公布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工作和工作人员。审批中央、省、市驻竹单位和县级公有住房出售;审核监督住房维修金使用;审批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房改房及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组织政策调研,负责组织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并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住建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直属单位改革工作;指导建设监察大队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三)规划管理股(大竹县测绘管理办公室)
负责大竹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参与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对规划设计市场和城市测绘市场的管理;负责指导全县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大竹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建筑业管理股(大竹县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大竹县抗震设防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指导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监理、合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有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造师培训和资格论证;负责指导建筑业业务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以及证书的使用管理;参与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对县外建筑企业进入县内经营建筑业进行审查、注册登记管理;参与组织协调建筑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建设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处理工程中的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全县散装水泥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重要准备的指标统筹、衔接;协助有关部门对散装水泥大中型项目进行规定和审核;完成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综合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制定行业发展及体制改革规划,执行产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以及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工作;参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地方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牵头做好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五)住房和房地产业管理股
负责全县住房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研究制定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科技发展战略;执行产业政策和法规;参与全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综合管理全县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和商品房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住房指导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村镇建设股
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和评审;负责管理全县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作和非建制镇单位、国有土地的建设工作;负责引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统一开发建设,村容村貌、环卫与绿化工作;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危旧房屋的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工作,指导全县村民聚居点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建筑个体工匠的业务培训。
(七)城市建设股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事业的发展,制定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执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燃气、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的专业规划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排水、燃气、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路灯等)、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理、防汛排涝、城市雕塑、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园林式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可研、环评、立项和报件;负责项目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签订,指导并督促项目质量监管,指导项目的竣工验收。
(八)计划财务股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检查指导城市维护费的合理使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管理并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建设系统统计、信息工作;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编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职数8名,副股级职数 4名。
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按县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大竹县规划和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等保障安居工程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危旧房屋改造,城乡风貌打造,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3.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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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和建设一直是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在大竹县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提案中,有16件直指城市规划和建设问题,为此,该局坚持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在完善制度和规范程序上狠下工夫,扎实推进提案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
一、健全领导机制。县规划和建设局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承办股室为成员的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专题研究落实提案办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部门深入抓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完善办理制度。该局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完善提案办理制度,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提案交办制度,继3月11日县政府提案交办会后,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办案方案。根据提案内容确定出规划、建设、管理、公用事业等不同类别,明确办理部门、承办股室和责任人;建立重点提案领导督办制度,对《优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努力打造环渝腹地特色县城的建议》、《关于加快建设全县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议》等重点提案,坚持以局领导亲临督办推动办理工作全面开展;建立规范办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严格按照交办、草拟回复、局长审查、分管副县长审签,再正式印发并按规定抄送的程序推进办理工作。
三、创新办理形式。在办理工作中,该局主动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做到办理前调研,了解委员初衷;办理中沟通联系;办理后收集意见反馈。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讨论会,进行现场踏勘,及时交换办理意见,听取办理结果。4月30日,邀请提案人参观了近年城市建设成果,并召开提案办理座谈会。会上,该局从政策层面、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措施打算等方面,一一与委员进行沟通。与会政协委员发表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并就下一步办理工作出谋划策。该局主动向委员请教,尤其是在重要规划编制、重要项目实施、重点工程推进等问题上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描绘发展蓝图,共同商量发展大计,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截至目前,规划和建设局已办理提案12件,正在抓紧落实和办理的4件,已办提案中,委员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8%。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