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批 号 | 渝水后扶〔20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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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 地方法规 | 补 充 |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
第三条扶助项目的范围大
足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涉水周边社(组),以小(一)型水库为主,兼顾小(二)型水库。
第四条 扶助项目的方式
实行项目资金补助扶持,重点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扶助工作目标
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达到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平均水平。
第六条 扶助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和社会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签订扶助项目实施管理信访稳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平稳有序推进扶助项目的实施,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多渠道扶助的原则。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在编制规划工作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建立稳定长效的扶助资金投入机制,尽量整合资源和各类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向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倾斜,合力推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三)坚持资金包干补助的原则。
市级下达的小型水库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县财政局、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后扶办”)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的扶助项目采取资金包干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
(四)坚持项目扶助的原则。
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不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对小型水库移民进行资金直补。主要通过扶助项目实施改善小型水库库周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五)坚持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
鉴于全县小型水库较多,扶助项目资金量小的实际情况,优先解决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矛盾较突出,移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影响库区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扶助项目的选择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使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六)
坚持国家扶助和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扶助项目申报、确认的程序
(一)扶助项目申报。
各镇(街)要深入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进行摸底调查,弄清库区急需解决的问题,按轻重缓急,排序确定扶助项目,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并明确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的主体、管理方式和受益对象。以正式文件向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申报。
(二)
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对镇(街)上报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论证,符合要求的扶助项目经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审定后,分年度编制投资计划,逐年下达扶助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调整,各镇(街)应尽快组织实施。
(三)
对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332号)和大足县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扶助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改委和县后扶办,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后扶办进行审批。
第八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实施扶助资金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业主。
第九条 扶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
对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扶助项目,按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
扶助项目资金的拨付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先建后补的拨款方式,扶助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镇(街)完善上报相关资料,县政府向市后扶领导小组申报扶助项目实施补助资金,市级下达扶助资金后,先支付扶助项目补助资金80%,工程运行无质量问题,再支付余款20%。
(三)
扶助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
由项目责任主体填报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拨款申请表,扶助项目所在地的社(组)签注意见,村(居委)、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后扶办分别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财政局审查后拨款到镇(街)财政所进行支付,各镇(街)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一事一议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保管。
(四)
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停建时间超过1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1年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报批后才能实施;项目停建时间超过2年或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年未开工的项目,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有权将项目收回进行调整,对扶助项目未实施的镇(街)减少扶助项目资金投入。
第十条 扶助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责任主体。
(二)
扶助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全县扶助项目由县发改委、县后扶办和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监督检查。
(三)
被监督检查的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处理。
(四)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扶助项目的验收
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发改委、县后扶办提出书面申请,县发改委组织县财政局、县后扶办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项目责任主体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项目验收情况在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村、社(组)内公示,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县后扶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改善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45号)和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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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小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 8 月 8 日以粤水移民〔 2012〕22号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妥善 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17 号)和省政 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6〕 1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 10万(含 10万)立方米以上、 1000万(不含 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为我省境内农村安置的小型 水库移民,即: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已搬迁,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的水
渝府〔2013〕12号
渝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观音洞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安置及库底清理工作验收的请示》(渝北府文〔201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观音洞水库库区及枢纽区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通过验收。
二、请你区加快库区复建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尽快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强移民生产生活的跟踪调查,妥善处置相关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入区条件与相关手续办理
(一)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财税贡献率达到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四)入区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并在蔚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税。 (五)对有意向入驻开发区的实体项目,须向开发区提交项目入区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投资人身份证明和开发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区项目初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召集县有关部门听取项目方汇报,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
(七)批准项目入区后,投资者备齐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图、发改立项手续、土地预审意见、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八)入区协议签订后,企业办理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项目用地与管理
(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县政府批准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批次供地手续。项目用地可依据项目性质,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进行评估,依规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前,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书面函询拟出让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建设条件,并复函县国土资源局。以下内容应写入《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文件条件》:
1.明确宗地位置为蔚县经济开发区内。
2.明确宗地用途为开发区产业规划项目和项目的产业类别。 3.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列出宗地产业要求。
4.竞买人有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竞买人通过用地预申请制度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参与土地的竞买。
6.竞买人已与县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
7.竞买人项目资本金或银行中长期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等资金落实情况。
(三)建立以下项目(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土地闲置或空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2.开发区企业投产后如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污染难以治理的,将依法予以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服务与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实行“一站式”审批,促进项目及时完成审批事项。
(二)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项目(企业)实施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为项目入驻、建设提供全程领办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政策性收费,应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三)入区项目(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监督与管理。
(四)入区项目(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接受税务、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入区项目(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备案,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