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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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目    的 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发布单位 县国土房管局 性    质 暂行办法

为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2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340号)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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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大足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全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开设项目资金专户,按经审核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总额一次性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专户,项目承担单位再按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期工作费(含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竣工验收费(含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按项目新增耕地1000元/亩以内予以拨付使用,在县国土房管局管理的项目资金专户中拨出,不纳入项目预算总额,以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进行。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

  •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

  •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

项目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房管所、村社等相关单位的土地清查、土地登记造册、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经费,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500元/亩划拨有关街镇乡包干使用,在县国土房管局项目资金专户列支。

项目资金实行预(结)算管理、委派会计制度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委派会计制,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预算总额;项目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表,验收合格后进行决算并进行项目成本分析评价,可评选出质量好又成本低的项目以利推广,以此提高开发整理项目的质量,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费,按已实施工程的质量、进度经监理和承担单位现场代表验收合格、承担单位审查后,按工程进度的50%拨付,项目工程竣工经市局验收合格并取得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后按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前拨付金额不超过70%;审计结果出来后30日内拨付27%的工程款,其余35的保修金待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再全部拨付。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费,在市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后拨付30%,项目竣工后经县级有关部门初验合格拨付30%,经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40%。

(三)项目所在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国土房管所、村社等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在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工程启动时拨付30%,项目完成土地清查、造册、农户签订协议(承诺书)后拨付30%,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合格,土地权属调整完成后拨付40%。

包括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一)工程施工费:包括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及其他工程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施工机械费)和措施费(主要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及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组成;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二)设备费: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用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其中:前期工作费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费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等。

(四)不可预见费: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除项目配套设备购置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项目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决算审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竣工交接手续,项目实施单位以项目竣工交接手续为依据核销相应支出及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后以移交手续为依据作财务处理,作好土地资产的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县财政局对项目财务管理实行委派会计制度,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实施项目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及相应的业务、技术能力。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项目工程进行转包。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财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上岗证。

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各项支出以规范、合法的相关手续为依据,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规定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对各项支出的依据、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手续不得开支,购入材料必须要有国家统一发票,要有材料入库验收单等为依据。临时工工资的开支必须以临工的个人要素(姓名、住址、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临时工本人签章)为依据,不得虚造名单,冒领工资,转移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在年终应编制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审计监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

(二)私设会计财薄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各项资料,并对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视其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止拨款和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文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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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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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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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实施日期】 2000-10-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 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 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 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 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 的各项支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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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而自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入库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初步审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的选址、踏勘、入库报批、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成果管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科学安排,规范审查;

(三)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

第六条项目入库,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级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入库申报应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以土地整理为主,适当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八条项目入库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1:2000的地形图测量和1:2000现状图调绘;

(四)测量成果出来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五)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送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评审;

(六)评审通过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整理项目入库上报所需资料,经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入库;

(七)入库资料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第九条现场踏勘应准备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县级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一)县级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则);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县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意见;

(四)项目区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面积统计表(测量单位提供);

(五)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及预算);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和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大足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县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县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后,通知项目所在街镇乡、村、社召开动员大会。项目区所涉及的农户均应在同意项目实施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必须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一)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实施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将意图、目标、实施方案、项目工期、投资额度、建设总规模、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项目法人制:项目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和组织能力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确定,原则上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对招投标确有困难的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但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三)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确定后,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方案、新增耕地面积、投资额、工程质量、工期、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和执行。

(四)项目招投标制: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寻求最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五)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当确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对项目工程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大足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国土房管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表(由县农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有审计乙级资质以上条件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新增耕地样方测量应有不同坡度、不同地类、每类样方数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3%;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表册;

(十)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上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为打折后的面积或按新增耕地分等定级系数确定的面积,用于冲抵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认定的新增耕地,项目承担单位应移交县国土房管局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和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入库到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应确定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使用。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严格加以利用保护。各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制定严格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理和利用好项目成果。县国土房管局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对项目新增耕地利用管护不好,甚至造成撂荒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行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8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入库的县级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承办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及沃土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入库;

(二)项目规划设计已经评审通过,并完成项目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资金足额预算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凡不够公开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有相应资质的三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文件应报指导小组审定。标底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后进行密封,审定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具有三级以上的建筑、水利水电、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土地平整等施工企业均有资格申请投标;

(五)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由评标专家组成,由所有评标专家推荐一名任组长,评标专家从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抽取过程受指导小组监督。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小组独立进行评标。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员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确认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四)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五)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投 标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明细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却未附代理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综合评估实行百分制,经济标占60分,技术标占30分,商务标占10分。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依据总分的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八条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县国土房管局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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