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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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而自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入库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初步审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的选址、踏勘、入库报批、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成果管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科学安排,规范审查;

(三)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

第六条项目入库,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级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入库申报应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以土地整理为主,适当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八条项目入库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1:2000的地形图测量和1:2000现状图调绘;

(四)测量成果出来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五)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送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评审;

(六)评审通过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整理项目入库上报所需资料,经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入库;

(七)入库资料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第九条现场踏勘应准备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县级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一)县级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则);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县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意见;

(四)项目区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面积统计表(测量单位提供);

(五)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及预算);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和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大足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县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县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后,通知项目所在街镇乡、村、社召开动员大会。项目区所涉及的农户均应在同意项目实施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必须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一)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实施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将意图、目标、实施方案、项目工期、投资额度、建设总规模、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项目法人制:项目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和组织能力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确定,原则上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对招投标确有困难的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但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三)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确定后,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方案、新增耕地面积、投资额、工程质量、工期、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和执行。

(四)项目招投标制: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寻求最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五)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当确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对项目工程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大足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国土房管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表(由县农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有审计乙级资质以上条件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新增耕地样方测量应有不同坡度、不同地类、每类样方数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3%;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表册;

(十)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上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为打折后的面积或按新增耕地分等定级系数确定的面积,用于冲抵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认定的新增耕地,项目承担单位应移交县国土房管局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和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入库到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应确定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使用。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严格加以利用保护。各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制定严格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理和利用好项目成果。县国土房管局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对项目新增耕地利用管护不好,甚至造成撂荒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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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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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http://www.chxing.com 佚名 余庆县人民政府网站 2009-10-16 21:53: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 规及国家、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级专项资金及乡镇自筹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 “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财政、农 业、林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 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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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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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 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土地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结合 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使用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 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招标 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属于下列范围并符合其规模 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本办法招标: (一)可行性研究向国家、省、市申报投资的 (在市、 县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标 ); (二)规划设计费(含勘测费)在 3 万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费在 3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监理费在 1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依法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 , 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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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大足县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促进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2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340号)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返还部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项目工程施工行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8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入库的县级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招 标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承办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及沃土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入库;

(二)项目规划设计已经评审通过,并完成项目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资金到位,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资金足额预算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凡不够公开招标条件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应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有相应资质的三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应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招标文件应报指导小组审定。标底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定后进行密封,审定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具有三级以上的建筑、水利水电、农业综合开发、园林绿化、土地平整等施工企业均有资格申请投标;

(五)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由评标专家组成,由所有评标专家推荐一名任组长,评标专家从县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抽取过程受指导小组监督。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人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小组独立进行评标。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监督部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派员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确认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书。

第十条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

(四)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

(五)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进行的情况。

第三章投 标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业绩、项目班子配备、开户银行帐号、自有资金情况以及拟用本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注册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及机械设备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送达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投标总报价、报价明细及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

(四)计划开工日期及工期承诺;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组织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组织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十)招标文件中要求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并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的合理化建议方案,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二十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日期前书面送达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密封,否则,一律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约定的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技术及其它内容。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却未附代理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不全,投标文件涂改却未加盖校对章,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七)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被认定为无效标书的应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单位。综合评估实行百分制,经济标占60分,技术标占30分,商务标占10分。

第二十五条评标小组依据总分的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人,并推荐1—2个中标候选人,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根据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合同不得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如中标人确需将合同分包完成,必须事先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征得招标人同意,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八条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和评标过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招标结果无效。县国土房管局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的行为,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的,其投标结果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投标。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足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审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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