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5〕67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件类别 政府文件
发布组织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年3月17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23

竹府办〔201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达市府办〔2015〕67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高保障、低负担”的推行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提高全县电梯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推动电梯责任保险科学、有效、有序开展。保险的实施由取得资质的专业公司市场化运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坚持“补偿在先”、“谁出资,谁受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引导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现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社会公众互利共赢。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建立电梯事故应急处置与保险救助联动,电梯使用维保安全管理水平与保险费浮动挂钩的工作机制,促使电梯使用管理相关单位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形成投保单位持续承受、保险机构持续经营、社会公众长期受惠的良好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及投保主体。

本县范围内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投保主体为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二)保险责任。

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保险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投保方式。

本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

(四)承保机构。

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

五、组织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抓实抓好,协调解决电梯责任保险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县工商质监局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研究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工作措施,指导监督维保单位推行规范化的电梯维保服务合同,推广和指导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实施。

(三)县住建局要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推动及宣传培训。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行业内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特别是涉及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五)承保保险机构按照服务承诺具体实施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做好日常的防灾防损、理赔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把推进电梯责任保险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和推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县工商质监、住建、安监等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升电梯安全各相关单位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营造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做好保险服务。

承保保险公司作为此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做好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努力提高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参保率、覆盖面和理赔质量水平。

(四)强化工作考核。

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列入年度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内容,由县工商质监局定期组织通报电梯保险参保情况。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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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

为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

(二)监管部门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作业人员的考核与评价;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研究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修理、更新电梯的具体办法;监督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其他责任主体之前履行好电梯安全管理者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电梯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电梯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及《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安全维护,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并实施电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多元共治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

(三)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职责。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加强对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指导和监控,对因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电梯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电梯出现的故障应及时排除。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四)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

  1.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 (1)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2)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3)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电梯管理的,应明确该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不能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由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建设、民政、安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依照其约定。

(5)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管理者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1. 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营管理、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加强对电梯司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保持电梯各项功能特别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和安全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授权使用管理活动,当事人应使用全省统一的《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和《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示范文本。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工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电梯乘客安全责任

公众乘坐或者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遇到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不搭乘已经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不得采用撞击、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涂改电梯安全提示和检验标志,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落实电梯安全措施

(一)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设计、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配备建筑物电梯;严格按照《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7025.1-3)有关规定,建设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电梯的数量、位置、功能、布局等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对电梯土建工程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在电梯销售与采购过程中,曳引机、控制柜、门机等核心部件应相互匹配,并具有型式试验报告。鼓励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电梯招标采购单位应承担其采购电梯的连带质量保证责任。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项目和内容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服务的重点,保障受委托电梯的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出现涉及电梯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电梯伤亡事故的,应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三)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时效。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有序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安装配置远程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居民住宅(小区)等其他场所的电梯安装配置远程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四)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主体,应制定电梯故障或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或事故后,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电梯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救援处置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救援工具,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护保养人员应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将专业电梯应急救援处置队伍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体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与110指挥中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联动,对电梯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

(五)严格电梯安全责任追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采购过程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修理、改造、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条。对电梯责任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责任追溯,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推进以使用管理者为参保主体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电梯使用管理者参保,逐步形成保险保障为依托的电梯安全风险救助机制。

第三条、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将电梯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抓好,并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市政府建立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质监局、住建委、安监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文广新局、旅游局、物价局、金融办、保险行业协会等参加,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电梯安全问题。

(二)加强经费保障。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经费,可申请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紧急情况下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快速通道,简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应落实必要工作经费,保障电梯监督抽查、安全宣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部门应将电梯安全使用常识列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应将制作和播放电梯安全使用常识作为公益广告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宣传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逐步提高群众参与电梯日常管理和文明使用电梯的安全意识。

2010年3月2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和生态强省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84号)、《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六安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幸福六安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统筹推进”的原则,结合省域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美好乡村建设、旅游业态拓展、城市绿地系统,采取集约建设方式,打造绿色开敞空间,推动区域生态保护、生活休闲一体化,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二、主要目标

按照“区域留绿道、城郊串绿道、老城连绿道、新区建绿道”的思路,到2016年,城市建成区建成绿道15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增长1.5平方米。按照建成国内一流的区域景观绿道为目标,基本建成 “六安—金寨—霍山—舒城”的红色、绿色旅游特色绿廊。

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城市绿道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建成市域绿道(包括江淮分水岭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三个级别的绿道网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三、工作内容

(一)抓紧编制绿道规划。

市城管局要按照皖政办秘〔2012〕184号的要求,在《安徽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城市绿道设计技术导则》的指导下,于2013年5月30日前编制完成《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城市绿道规划应为详细规划设计,应具有可操作性;市域的绿道规划为纲领性总体规划,应具有指导性。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做好绿道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要在《六安市市域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在2013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划范围的绿道规划和城市绿道详细规划设计,报市城管局组织评审后,由各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实施。

(二)尽快完成2013年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市重点局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心城区现有的园林绿地系统和城市道路系统,在2013年10月30日前,完成30公里左右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建设。

寿县、霍邱、金寨、霍山、舒城要按照要求,在2013年12月底前,分别规划建设不少于5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叶集试验区要规划建设不少于2公里的城市绿道示范段。

(三)积极推进绿道网络建设。

1.城市绿道。利用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园道路系统、滨水绿地,将城市公园、公共交通枢纽、居住区、商业区等,通过绿廊串接起来,拓展道路两侧的绿廊宽度,大量栽植乔木形成绿廊,形成方便市民单车骑行、步行等非机动交通的绿色慢行通道,逐步形成绿道网络。城市绿道宽度不小于7.5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小于5米,绿廊以乔木为主,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的景观。积极拓展各类城市绿道的连接线,新城区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3米,老城区不小于1.5米,慢行道宽度不少于1.2米。

2.城郊生态防护绿道。充分利用城市外围的郊野公园、风景区、风景林地、农业生态绿地、特色休闲旅游绿地、防护绿地,结合绿色长廊工程等,将城郊各类绿地进行串接,形成环状的绿色廊道,绿道宽度不小于50米。

3.市域绿道。按照省绿道总体规划纲要,结合市域道路系统、红色旅游、“美好乡村”建设,将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生态旅游区等串连起来,重点建设沿江淮分水岭的区域绿道,彰显六安的“青山秀水、将军摇篮”的自然人文景观,形成皖西靓丽特色的市域绿道系统。省域绿道宽度不少于18米,市域绿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13米,其中:慢行系统道路宽度不少于3米,单侧绿廊宽度不少于10米。

4.绿道网络中,配置适当的服务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设施和醒目的标志。

(四)切实加强绿道管理。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绿道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中心城区的绿道管理养护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要制定城市绿道使用指南、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城市绿道使用注意事项,指导群众安全、文明使用城市绿道。市域绿道管养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牵头负责。各县区要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绿道建设、经营管理市场化。要加强绿道各项设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和维护制度,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效推进我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六安市城市绿道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绿道建设工作。

协调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皖西日报社、金安区人民政府、裕安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名单附后)。以上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联络工作。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县区绿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促属地各有关单位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要设立绿道建设、管养专项资金。对于中心城区的绿道网建设,由市财政局安排绿道建设管理专项经费,用于绿道规划编制、示范段建设、绿道网建设、管养与对县区的奖励等。鼓励社会各界采取认建、认养、冠名、投资开发等形式积极参与绿道建设工作。

(三)优化审批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区负责属地绿道建设的审批手续,要有绿道建设相关程序,提高建设效率。合理安排服务站点用地,绿道建设尽量不新增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绿道系统不纳入建设用地范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绿道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市绿道建设协调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绿道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市监察局要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对各县区、有关部门绿道规划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对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完成情况较差的实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绿道建设的意义,宣传健康生活和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广大市民的节能环保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绿道建设的实施意见五、职责分工

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绿道的详细规划设计。负责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标准与绿道管理办法,定期对各区县绿道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建设进度,并做好迎接上级监督检查考核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的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区域绿道和城市绿道的建设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绿道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市住建委:结合“美好乡村”建设,指导市域的绿道服务站点和服务设施建设。

市规划局:协调、指导全市绿道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绿道建设相关用地问题。

市重点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绿道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公路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协调工作及交通接驳工作。

市农委:负责协调农业用地中绿道建设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统筹协调绿色长廊工程、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山体等范围内的绿道规划建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绿道建设涉及河道和水利工程设施、饮用水源保护等相关协调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绿道范围内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责任。  附件:市绿道规划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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