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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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人员、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三)县城乡建委对审查合格的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发出《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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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经建筑节能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

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具体由县城乡建委法制宣传科负责。

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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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降低民用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监管,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行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大足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向申请人发《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申请人报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签章件);

(二)初步设计说明的节能专篇(签章件);

(三)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签章件);

(四)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电子件);

(五)初步设计文件(电子件);

(六)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

(七)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图(签章件)(电子件);

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部分。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设计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资格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深度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是否采用市城乡建委组织研发的《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进行设计;

(四)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五)节能说明中的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材料和热工参数,选用的节能材料;冷热桥(包括凸窗上下、左右侧板非透明部分)的节能措施;保温体系及装饰材料消防安全要求;外窗可开启面积。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中的建筑朝向;模型中围护结构;模型中房间类型;围护结构材料的热工参数。节能计算报告书中的各项材料的参数;外墙、门窗、屋面等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计算结果。

(六)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中的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动力是否达标。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或专业机构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一)公共建筑及综合楼: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特殊公共建筑;

(三)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四)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或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对符合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

(一)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从县城乡建委聘任的专家或县城乡建委认定的专业机构中抽选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所报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三)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对未达到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技术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和城镇规划区外低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不作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在民用建设节能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审批机构同意后的书面依据。

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节能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节能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节能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起执行。

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文献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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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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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项目名称 申请类别 新申请□ 变更申请□ 延期申请□ 其他□ 平阳县规划建设局制 注意事项(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并遵照执行) : 一、本表适用下列建设工程送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1、特殊公共建筑,包括超限高层建筑项目,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 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 )万平方米以上,或立项投资在( )千万元以上,或建筑高度在( ) 米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3、( )层以上的住宅和宿舍,(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宿舍区、工厂生活区; 4、跨度大于( )、层数在( )层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在(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体规 模在( )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或仓库; 5、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工程; 6、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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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在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应当进行调试。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l、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2、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围护结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3、初步设计文件应设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包括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须同时报送有关建筑节能专题报告,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审查机构应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应当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节能标准规定。

5、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等系统的调试,应当符合设计等要求。

6、保温工程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4、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城乡建委法制宣传科负责。

能效测评第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大足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建筑能效测评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或专业机构方式进行能效测评:

(一)公共建筑及综合楼: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特殊公共建筑;

(三)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四)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或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内容的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

(一)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从县城乡建委骋任的专家或县城乡建委认定的专业机构中抽选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所报项目进行能效测评。

(三)建筑能效测评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

(四)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建筑能效测评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发放《建筑节能能效测评及标识审查意见表》。

第八条 对未达到第六条内容的建设工程,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九条 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规定,县城乡建委自受理能效测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能效测评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意见。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测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需要采用专家或报专业机构进行能效测评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能效测评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筑能效标识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申请及发放

建筑工程能效测评合格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如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将按《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对相关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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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内容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通知

大足县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