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 大竹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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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6年2月5日 |
凡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均可选择货币安置。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值补偿、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已经登记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原房结构未发生变化,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有异议的,以征收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未经登记建筑由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并按规定处理。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2.搬迁补偿及商业停产停业补偿。个人住宅、商业用房搬迁费标准一次性补偿1500元;商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一次性计发。
3.附属物(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话、电视等设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1.7米以下部分,不予补偿。
(三)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补助。
2.价值补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助,商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助。
3.户均补助(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住宅及商业用房分别按15000元/户发放;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25000元/户发放。
4.住改非补助。对于非临街住宅作营业用房使用且证照齐全的,在征收补偿时,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补助。
5.安家补助。住宅按7元/㎡·月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6.重大疾病补助。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所属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患有符合《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试行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64号)规定门诊大病管理范围及持有重度残疾证(仅指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特殊补助。
(四)奖励
1.签约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住宅按3元/㎡/日、商业按5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3.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或非住宅(不包括商业用房)的,在征收范围确定前,证照齐全且正在营业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该间面积的90%按商业用房补偿,剩下10%按证载用途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用途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层高在2.2米以下1.7米以上(含1.7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其面积的80%按住宅补偿;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其面积的40%按住宅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补助、奖励。
5.工料奖。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砖(钢)混、框架结构500元/㎡、砖木结构400元/㎡、土木结构300元/㎡、其他结构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1.7米以下部分,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砖(钢)混、框架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土木结构400元/㎡、其他结构300元/㎡给予奖励。
(一)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或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以及优亲厚友、弄虚做假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房征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实施。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资金及时到位;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予以修改。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和省、市、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不一定。如果是通过公开出让土地建设的就是商品房。如果是政府建设的是保障房就是保障房。
建议不要轻易购买这类房屋;房产的认定是以权属登记为准的,也就是名字是谁的,谁就是所有权人。除了一手商品房的购买之外,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在交易过户时,需要具备房产权证,简单的比方:合法的商品,买来之后,...
关于房屋补偿的计算基础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面积进行的。具体请参看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最新)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X-X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 1500万套的要 求,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X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政府令第 62号)办法及《关于印发 X 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X党办〔X〕 113号)、《X县县城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暂行 办法》(X年 X县人民政府令第 1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谋划,分步实施。要根据计划征收片区、征收难易程 度及征收组分组情况, 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目标任务, 量力 而行、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政策性、公益 性强,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天山区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 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依据国务院 590号令《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 2011)17号 《关于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结 合《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实施细则》及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山区由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棚户区改
日前,记者从内江市住建局获悉,今年以来,内江市住建局创新方法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截至6月底,内江市实施货币化安置3695户、占目标任务的84%,市本级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率达到93%,比去年同期提高30个百分点。
内江市住建局主要从四个方面推动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一是创新方式引导“转”。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方式调整为“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增加新购房屋面积补贴等3项惠民补贴;针对市级国企存量房2000多套和民营房企市场大量存量房2个“去化”问题,实行国企存量房定点购买安置。二是搭建平台促进“转”。采取“互联网+房地产”模式,率先搭建由线上购房网络平台和线下购房中心组成的O2O棚改购房平台,为棚改居民提供20个楼盘4000多套房源,并给予最高150元/平方米的分段购房补贴等5方面优惠。三是多方筹资保障“转”。今年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省级补助资金396万元;采取政府融资平台转借的方式,争取国开行、川商建设等金融机构9亿元信贷额度。四是加强领导有序“转”。强化棚改启动前中后3个环节宣传,加强发改、规划等部门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配合,实行县(区)定责任、定任务、定进度考核办法,对完成较好的给予奖励。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住房保障将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
李克强在介绍2015年政府工作总体部署时说,要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增加110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同时李克强指出,农村危房改造366万户,增加100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
李克强指出,要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他强调,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0月10日,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我省和河南、浙江三省做经验交流发言,我省的货币化安置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受到肯定。记者从设在成都的四川分会场获悉,截至9月底,我省已实施棚改货币化安置达9万户,是去年总量的2.5倍。货币化安置占棚改安置总量的比例,也由去年的8.4%提升到目前的37.5%。
棚改货币化安置,即棚户区居民自己选商品房,政府“买单”,房价超出协议部分由居民自补。今年以来,我省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明确要求凡是未开工的棚改安置房项目一律不再开工建设,全部调整为货币化安置,同时出台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年初,我省提出今年力争棚改货币化安置占比达40%。会议透露,10月底我省货币化安置占比或将突破这一数字。
和政府建安置房相比,货币化安置使居民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提升其满意度;同时可大量消化库存商品房。会议透露,至9月底我省棚改货币化安置共消化商品住房逾7万套,占同期商品住房销量约18%;此外还能减少棚改项目建设、运营等工作环节,加快推进棚改工作。会议透露,得益于货币化安置,至9月底我省棚改已开工27.2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88%。
省委常委、副省长王宁在四川分会场出席会议并作经验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