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纳税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完善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打造“在德州,办德好”服务品牌。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对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掌上办”服务场景,提升向导式服务能力,为申请人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探索推进智能化审批,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在线申报、系统自动比对核验审批、办理结果即时出具,为申请人提供在线智能“秒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办事方式便捷化、办事过程极简化;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持续优化通办业务模式,实现全市通办、就近可办,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务:

(一)梳理各项惠企惠民政策,纳入全市统一的惠企惠民政策平台,向社会公布惠企惠民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二)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惠企惠民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

(三)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四)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免申即享”模式;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办、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一)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推广智能审批设备应用,实现高效服务;

(二)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申报承诺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管理,实现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五)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推进营业执照与相关行业许可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工作模式,让申请人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只跑一个窗口,实现准入即准营;

(六)推行注销“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经济行业和形态,可以依法放宽登记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广“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推行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检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和监管方式统一。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升一窗受理、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施工图联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系统等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全市各类政务服务热线,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现“一号响应”、“一线连通”。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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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立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和信用等信息,优化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服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质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能,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加;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联合创新攻关,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和市场主体的专利检索、专利导航以及分析预警等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中国(德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功能,压缩专利初审时间,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围绕特色产业,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实行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对报装申请事项,应当简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确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推动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吸引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纳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办法、新措施,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

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七条 全面对接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与相关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加强与黄河流域城市产业、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态保护等领域合作,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动全方位开放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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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已制定的有关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实现对市场主体监管全覆盖。

市场监管领域应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对营商环境考核落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受理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建立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机制,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 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丰富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信用文化建设,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促进政府守信、企业守信、公民守信。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四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各类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平等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数字化、智能化的赋能作用,坚持系统观念,深化制度创新,以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为着力点,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努力打造治理高效、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数智德州”城市名片,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创新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文献

第三章管理的环境 第三章管理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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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的环境 29 第三章 管理的环境 章首语 任何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 环境的特点及其变化必然制约管理活动的方 向和内容的选择。 组织作为一个与外界保持密切联系的开放系统, 需要不断地与外界进行各 种资源和信息的交换, 其运行和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 管理环境的研 究,就是要通过分析管理活动的内外影响因素, 为管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的选择与调整提供 依据。 本章主要从管理的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 全球化管理与多元化、 管理伦理与社会责任等 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外部环境是组织生存的土壤, 它既为组织活动提供条件, 同时又对组织 活动起制约作用。 外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 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其变化可能给组 织带来两种影响: 一是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新的机会; 另一种可能是环境在变化过程中 为组织生存造成某种威胁。 内部环境指组织内部的资源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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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第三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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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环境现状调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 特点,结合环境要素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 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范围, 并筛选出应调 查的有关参数。 环境现状调查中,对环境中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部分 (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等 ) 应全面、 详细调查, 对这些部分的环境质量现状应有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 对一般 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的方法。 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收效大,比较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 先通过此方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有关资料,但此方法只能获得第二手资料,而且往往不全面, 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其他方法补充。 现场调查法可以针对使用者的需要, 直接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 以弥补收集资料法 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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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办事手续、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升企业获得感,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简化企业开办手续、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手续等5个专项行动计划,优化宁夏营商环境。

宁夏将推行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等开办事宜,银川市压缩至1个工作日,其他地级市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压缩至3个小时,并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为改变当前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复杂、相互牵制、耗时过长的串联审批方式,宁夏还将通过全面清理不合理前置条件和搭车审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机制等方式,压缩项目报建行政审批时限。宁夏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筑工程行政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银川市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

在让企业更快获得水、电、气、暖生产要素方面,宁夏将减少办电环节,压缩办电时间,低压、高压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控制在20天、70天以内,低压、高压接入的中小微民营和外资工商业企业平均接电时间分别控制在5天、35天以内。同时,推行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化并公开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收费清单,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费用一律取消,在报装过程中只需提供一次材料。

据介绍,近年来,宁夏围绕企业群众办事的痛点堵点,大幅度减流程、减要件、减时限,目前累计减少审批环节3963个,减少办理时限2.1万个工作日,全区80%的事项可不见面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将在5月中旬与国家一体化政务平台完成全面对接,所有与政务服务有关的审批系统、网上服务,均需接入政务服务网,确保区本级网上事项可办率达到90%以上,市县稳定在80%以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市委《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汉发〔2018〕6号)精神,现就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市委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安排部署,围绕打造省内一流营商环境,以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精准严实的韧劲和定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效能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集中整治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招商引资“洼地”和项目建设“高地”。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项目建设主题年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各级干部为基层、群众、企业主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三、整治重点

1.政策落实方面。重点整治对中央和省、市支持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解读不及时,致使一些好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全力推动市委、市政府以汉发〔2018〕9号、汉发〔2018〕10号、汉发〔2018〕11号文件印发的《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汉中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汉中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实行分类授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汉中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汉办发〔2017〕45号)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项目落地方面。重点整治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效率低、招投标不规范、项目责任部门推进不力、项目建设环境保障不力、资金拨付滞后、监督验收走过场,以及项目报建规费征收管理中落实政策不到位和乱收费等问题。

3.企业运营方面。重点整治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敷衍应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滥用行政力、包庇纵容欺行霸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

4.园区承接方面。重点解决全市产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硬件设施不完备、配套功能不完善、人才资本项目吸纳能力弱,以及体制机制不活、创新能力不足、承载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的问题。

5.政务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办事过程不够透明、不按流程标准办事等问题,以及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的问题。

6.难点突破方面。重点整治招商引资时乱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承诺事项不兑现、不履约,以及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秩序、司法保障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县区各单位迅速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确保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检自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相关单位要聚焦整治内容,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本县区本系统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设立问卷调查、组织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实行台账管理,挂牌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各单位结合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检自查情况,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一件一件销号。对企业反映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具体问题,要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加以解决。对涉及跨区域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的难点问题,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班子进行重点攻坚、解决到位。

(四)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上成立督导检查组,分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情况,及时提出反馈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县区、各单位对照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开展“回头看”、再整治,推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坚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切实保证整治工作成效。市上将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客观评估集中整治成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推进组,由市政府秘书长王松柏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镇,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王生波,市发改委主任马军,市编办主任唐臻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整治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二)抓好整治推动。各县区、各单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作为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组织实施,把相关责任目标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在抓好本单位整治行动的同时,做好本系统本领域专项整治的指导推动。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上将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体验式暗访等方式,对各相关单位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地方和单位,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督导,各县区各单位都要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推动本县区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四)营造浓厚氛围。坚持开门搞活动,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发挥“12345”政府便民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接受群众监督。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也毫不留情地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推进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

专项整治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松柏 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王 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生波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马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唐 臻 市编办主任

成 员:汪宗礼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清辉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张 辉 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局长

徐万平 市商务局局长

侯周利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 波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李建强 市工商局局长

余 春 市统计局局长

金 琦 市金融办主任

王宏凯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肖林超 市考核办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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