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    点 达州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潜力,形成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新的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精神,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包括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市场化运营管理、承担的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控债务规模,积极防范债务风险,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项目成本核算、补贴政策制定,实时监测股权退出或回购时间、方式、支付等情况。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PPP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PPP项目库、中介服务机构库、专家库,组织审核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参与项目采购、执行、移交,开展宣传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高标准、多领域、规范化。

第六条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治理,平等合作。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政府和社会资本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双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立足我市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市政府财力状况和PPP项目的管理水平,既积极推进,又谨慎稳妥,在不同约束条件下选择最合适的项目、规模、路径和方法。每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存量资产的引导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机制和价格杠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

(四)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选择急需建设、盈利性较强、条件较为成熟和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的项目进行试点,谨慎科学地选择合作模式,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争取做到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实施一个带动一批。

(五)风险共担,互惠共赢。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的同时,按照权责利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收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理分担。

(六)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建立政府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体系,及时做好方案审查、招投标、伙伴确立、价格管理、回报方式、进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七条 PPP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发起,社会资本方也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议发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以行业主管部门发起为主。

第八条 项目识别应严格把握PPP项目标准。

(一)突出重点项目领域。

1.基础设施领域。包括能源(电厂及电网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及气站建设、集中供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交通(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水利(综合水利枢纽、河湖堤防整治)等。

2.公用事业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等)、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等。

3.农林和社会事业领域。包括农业(农业灌溉、农村供水、农产品物流等)、林业(现代林业产业基地、生态公益林、造林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租赁住房等)、医疗卫生(公立医院延伸发展等)、养老(非盈利养老机构等)、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文化(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等。

(二)具有PPP特质。

1.区域影响度大、社会资本占比较高。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确定在本区域具有效应、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具有一定影响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占比原则上应达到51%以上。

2.现金流持续稳定、使用者付费优先。项目可通过经营收费、政府补助、项目经营性收入等多种方式获得持续稳定现金流;优先选择社会需求长期稳定、主要由使用者付费、经营收费能够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

3.收费定价机制合理、费价调整机制灵活。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项目运营成本、产出质量、收益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价格。同时,根据投资成本、服务成本和市场变化,按照定期审价制度,及时有效调整收费定价水平。

4.政府支出责任明确、项目风险分担合理。能够科学识别和测算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风险按照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

(三)恰当选择运作模式。

1.对新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根据项目生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框架和政府投入办法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运作方式。

2.对政府融资平台存量项目,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转型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改造和运营。在推进项目转型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方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和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四)合理确定付费模式。

1.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经营权,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经营性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市政府不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2.准经营性项目。对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但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经营权附加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准经营性项目采用市政府补助模式,市政府承担部分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3.非经营性项目。对不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市政府承担运营补贴支出责任。

第三章 项目准备及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期论证情况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关键绩效指标、风险分配框架、经营服务标准、投资估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所需财政补贴以及运作方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融资方案、费价确定及调整方式、监管架构等主要事项,确定社会资本选择条件和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编制,切实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 市级PPP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行业主管部门(单位)遴选潜在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机构(需经市政府同意),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将遴选项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

(三)由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牵头,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四)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将初步实施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查;

(五)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市财政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六)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根据财政出具的初步审核意见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七)符合PPP模式的财政审查意见及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由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八)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采购、执行和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统一管理,对市辖区需市政府提供市级平台服务等项目建立审查制度。

市辖区采取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市政建设项目等需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服务的,须由市辖区政府明确自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由市辖区编制实施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辖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做好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录入工作,对通过市政府审定的PPP项目,积极申报入库并做好系统数据更新工作,实现全生命周期内项目信息实时动态管理。积极申报国家、省PPP示范项目。各相关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按要求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公开采购工作,做好发布采购公告、响应文件评审等工作。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十八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上述合同文本的拟定及其他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审核同意。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市政府可指定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市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有权依法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合同修订及争议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第二十七条 PPP各方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4〕30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市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一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市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管理,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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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6〕15号

(2016年7月29日)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 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都包括什么?

    目前来看,中国的PPP主要有6个干系人(Six Partners,以下简称6P):政府方(P1),投资人(P2),金融机构(P3),承包单位(P4),第三方机构或专家(P5),公众或百姓(P6)。

  • 国外各政府PPP项目管理中有哪些经验?

    英国PPP发展历史较早,所以政府机构积累了丰富的PPP项目管理经验,也经历过成功应对了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国PPP市场全面萎缩,以及银行机构陆续退出的尴尬局面。长期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成为英国PPP市场...

  • ppp政府采购社会资本需要招标代理资质吗

    没明白你的意思,现在PPP项目采购,基本上有两种方式:1、竞争性磋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进行考核,主要是对社会资本方的综合条件的考量,并签订合同,这种模式的问题是确定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后,工程施工...

达州市市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献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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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 政部门在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 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 保障合作 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 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 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 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 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 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 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 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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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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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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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信息共享,规范PPP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持作用,保证PPP相关项目评审、课题研究、督导调研等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部制定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016年12月30日

1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竞争择优选择包括民营和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并依据绩效评价给予合理回报,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

分析认为,在当前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国家后续有望采用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PPP项目有望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载体。预计后续PPP推广支持政策还将继续加码。

方正证券认为,PPP最有可能成为新的重大主题机会的领域,目前市场已有一定的认识和反应,但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PPP具备中长期的投资机会核心逻辑:1)PPP是投融资体制的重大制度变迁,替代了原有的融资平台的功能;2)PPP推出具备“天时地利人和”基础环境,对于地方政府、私人部门、银行均是有益的;3)PPP后续催化剂不断,财政部PPP中心的成立、银行业在准备相应的预案、财政性银行低息长周期贷款、配合混改进程或者说引进民间资本的进程、可能的特许经营法的出台等。标的方面,龙元建设(专业PPP团队)、围海股份(水利PPP)、苏交科(工程咨询与设计)、南京中北(公用事业PPP)、兴源环境(工业污水+市政污水PPP)、万邦达(大环保平台)、新筑股份(轨道交通PPP)、上海普天(新能源汽车PPP)、天壕节能(PPP平台)、蓝英装备(智慧城市管网)等。

广发证券指出,在PPP时代下,地方政府环保需求集中、组合出现,PPP模式对公司融资能力、技术实力和综合解决方案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融资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上。另一方面,政策、制度不断完善,PPP模式正吸引各类资本快速进驻环保领域,如国家队、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预期拥有上市平台和一定市场地位的上市公司将成为各类资本选择合作对象的首选。从融资能力、项目资源、综合能力等方面考虑,建议关注高能环境、碧水源、桑德环境、瀚蓝环境等公司。

中信证券认为,医院是PPP模式在短期极具潜力的应用领域。纯粹以收购公立医院的方式构建医院平台在成本和扩张速度上都有劣势,而且可能会遭遇各类政策风险,因此短期的弹性和想象空间都相对有限。但对于先切入产业链的其它环节,并且通过IOT等方式,只谋求运营权而不是所有权,那么医院网络的铺设速度会快很多。谋求打造医院平台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增方式引入外部投资人,并以募集资金,联合投资人和政府以IOT模式建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快速切入医院运营,上市公司以产业链其它环节(例如流通环节)增厚利润,投资人通过上市公司市值增长获利,政府则受益于医院运营效率以及盈利能力的提升,实现三方共赢。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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