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 简 称 | 大禹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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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中国水利学会 | 创办时间 | 2002年3月 |
(一)应用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为水利现代化而研究、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等,经实施,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规划、政策、发展战略、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了创新性贡献,对水利以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大禹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二)申报大禹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凡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推荐大禹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四)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及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
(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奖项名称: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简称大禹奖)于2002年3月由国家奖励办批准设立,是水利领域首个社会科技奖项,也是经国务院纠风办批准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自设立以来,大禹奖在促进水利行业科技进步、激发水利科技人才活力、营造良好水利创新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11月,经国家奖励办批准,大禹奖成为18个可直接提名国家奖的社会科技奖项之一。
我觉得挺合理的。是加分项,又不是设置入选门槛,而且能取得大禹奖也是实力、质量等方面的证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科学技术与工程》Science Technology and Engineering(旬刊)是2001年创刊,为科技类综合性期刊。报道我国自然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非军事化创新性结果,刊登重大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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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取消了政府设置的部级科技进步奖。面对新的形势,为了在水利行业内继续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积极争取,中国水利学会申请设立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得到国家科技部的批准,这标志着水利行业有了范围宽广、特色明显的新的行业科技奖。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按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奖的精神举办的,是个新生事物。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国科司负责奖励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中国水利学会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与以往的水利部科技进步奖最主要的不同是奖励范围更宽,因而更能体现水利行业特色。它打破了以往部门科技进步奖的地区、部门界限,将奖励对象确定为凡为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办事机构。它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承办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接受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公布结果和异议处理。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水利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大禹奖的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大禹奖的实施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大禹奖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直属科研院(所)、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中国水利学会各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推荐大禹奖应填写《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注意事项,必须附有:
(一)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二)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顾问和主任委员各一名,分别由水利部分管科技工作的部领导和中国水
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
利学会提名,水利部批准。
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部分专家
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
、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提名,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2100433B
2008年3月10日上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举办了“水利部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申报讲座”,邀请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的赵晖同志对有关奖励办法做了深度解读,并针对历年评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调申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解答大家提出的有关问题,听取有关建议。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2-12-31
第一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大禹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大禹奖的办事机构。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第九条大禹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推荐大禹奖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大禹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大禹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十二条获大禹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禹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大禹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