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承担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相关土地政策落实工作的责任。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具体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登记工作。
(五)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指导并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拟订和上报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山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中型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执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测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基础测绘成果,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订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同更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
1、国土局是公务员序列的,凡进必考。 2、随时关注本地的人事考试网,有名额的情况下应该一些职位会公开招考的,做好参加考试的准备就行。 3、当然,如果已经取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身份,那就看有没有手...
国土资源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国土资源部。它的主要职能是: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地方的国土资源局主要是执行国家的...
为进一步加强东营市地质矿产监督管理,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国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2010)、东营浅层地热能调查等8个地质项目,设立制度、诚信和合同约束3道“安全阀”,确保该市各级地质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国土资源局 2018 年终工作总结免费 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 2008 年州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在 x 委 x 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坚 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 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 律法规,通过全 x 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 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都取得了 较大的进步。现将近一年来工作情况报 告如下。 一、2008工作回顾 (一)国土资源保护成效显著 1、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强化 土地规划计划的刚性约束,从严从紧控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规模。 2008年省下达我州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是 230 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 165公顷 (耕地 95 公顷),根据土地宏观调控政 策,我们把用地指标向交通、重点工业 产业项目、重大招商项目、新农村建设、 小城镇建设、工业园等方向倾斜,对不 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严
东营市人民政府有关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辑要(450)
东营市水利局及东营市水利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规定、细则和办法内容辑要(453)
编后记(455)
附图:东营市水系分布图
东营市引黄灌区分布图
东营市平原水库分布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东营市水利志/《东营市水利志》编纂委员会编.
-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1
isbn7-5051-0795-x
Ⅰ.东...
Ⅱ.东...
Ⅲ.水利史-东营市
Ⅳ.tv-09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3)第000978号
东营市水利志
《东营市水利志》编纂委员会编
责任编辑:王雅飞封面设计:郭兆敏
红旗出版社出版发行
激光照排:东营大志文印社
印刷:深圳市朗前印刷设计有限公司
2003年1月北京第1版2003年1月深圳第1次印刷
开本:889×1194毫米1/16印张:29.25字数:500千字
isbn7-5051-0795-x/z·203
定价:120.00元
资料来源
一、《东营市水利志》是全面记述东营市水利建设历史和现状的资料性著述。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建市以来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的东营市水利的历史和现状。
二、断限:原则上限起于1983年建市,下限止于2002年底。为完整地体现东营市水利事业历史和特色, 部分篇章内容适当上溯,其中大事记起于新朝王莽始建国三年(公元11年),黄河由千乘(现利津县)入渤海。有些数字截止到2001年。
三、结构:采用章节体,设篇、章、节、目、子目5个层次。
四、体裁:采用述、记、志、图、表、录等形式,以志体为主。卷首为彩色图片专辑;正文首设综述和大事记,总揽全书;中设专志14篇,横排门类,纵述史实;末设附录和附图。表随文而设。
五、纪年:1911年以前,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1912年以后,用公元纪年。
六、计量单位: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引用历史数据时沿用历史习惯单位。
七、高程系除个别标注外,均为国家标准高程。
八、数字用法,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九、有关人物,本着“生不立传”原则,对领导人物只写简历,不作传记;对先进人物,按表彰时间列表记述;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晋高级职称时间列表记述。
十、文字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主要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数字为准,有些数据由水利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单位提供,投资数系指当年价格。